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瑞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更字第2976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瑞涼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陳瑞涼因犯故買贓物等3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偽造文書罪,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將宣告刑各減二分之一,合併定執行刑又減二月;復於99年間再犯竊盜罪,甫於101年6月29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現上訴中,有上開判決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準此以觀,被告自不宜再度予以酌減刑期,並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陳瑞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故買贓物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 │有期徒刑1年減為 ││ │ │期徒刑6月 │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底某日 │95.09.30 │95.10.20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8489號、97年│第23916號、96年度 │字第23916號、96 ││ │度偵緝字第54號 │偵字第3934號、96年│年偵字第3934號、││ │ │度偵緝字第3398號、│96 年度偵緝字第 ││ │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3398號、彰化地檢││ │ │第4128號 │97年度偵字第4128││ │ │ │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014│97年度訴字第1123號│97年度訴字第1123││事實審│ │號 │ │號 ││ │ │ │ │ ││ ├────┼────────┼─────────┼────────┤│ │判決日期│97年11月26日 │98年5月13日 │98年5月13日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014│97年度訴字第1123號│97年度訴字第1123││判 決│ │號 │ │號 ││ ├────┼────────┼─────────┼────────┤│ │判 決│97年12月22日 │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 ││ │字第157號(已執 │更字第2976號(編號│更字第2976號(編││ │畢) │2、3數罪併罰已定有│號2、3數罪併罰已││ │ │期徒刑) │定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