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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6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鳳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101 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及附表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姓名「王鳳歧」均應更正為「王鳳岐」。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舉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232 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與附表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姓名「王鳳歧」,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