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東員上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字第3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東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東員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5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 年1 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