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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慶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字第一一三八四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慶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慶霖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搶奪及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二至編號三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字第一一三八四號),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林慶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搶奪罪 │ 脫逃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二月 │├────────┼────────┼────────┼────────┤│犯 罪 日 期│一00年七月三十│一00年七月二十│一00年八月二日││ │一日凌晨一時許 │九日晚上十九時三│十五時三十分許 ││ │ │十分許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0年│臺中地檢一00年│臺中地檢一00年││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二八一│度少連偵字第八七│度少連偵字第八七││ │一號 │號 │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 號│一00年度中簡字│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一年度訴字第││事│ │第二四一四號 │一七九四號 │一七九四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一00年十月三十│一0一年九月五日│一0一年九月五日││ │ │一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一00年度中簡字│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一年度訴字第││判│ │第二四一四號 │一七九四號 │一七九四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一0一年一月三十│一0一年十月一日│一0一年十月一日││ │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一年│臺中地檢一0一年│臺中地檢一0一年││ │度執字第一八五五│度執字第一一三八│度執字第一一三八││ │號 │四號(編號二、三│四號(編號二、三││ │ │號已定應執行刑有│號已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十一月) │期徒刑十一月) │└────────┴────────┴────────┴────────┘

裁判日期: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