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02號聲 請 人 劉迪棋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470號),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迪棋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迪棋長年患有肝硬化併腹水、慢性C型肝炎、食道靜脈區張出血、貧血、糖尿病、失眠等疾病,自民國101年8月10日遭羈押迄今,身體狀況不斷惡化,腹部腫脹、疼痛難以進食、入睡及排便,甚至還因阿摩尼亞指數急速升高導致肝昏迷而送醫急診,前雖送往澄清綜合醫院住院,惟狀況並未改善,現據看守所人員告知,被告連拿杯子的氣力都沒有,再行羈押恐有影響性命安危之可能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述病況,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1年8月17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被告於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急診病歷等附卷可稽;而本院就被告家屬及選任辯護人於101年10月30日所陳述被告病況及建議將被告戒送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大慶分院等意見,經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有關被告之病況及診治療效後,該所表示:「二、經本所特約醫師於101年11月6日簽註:查被告劉迪棋係罹患1、肝性昏迷肝性腦病變2、肝硬化腹水3、疑似消化道出血等疾病,目前該被告呈現肝昏迷現象,依本所之能力及設備無法治療此病人,請貴院依病人情況予以保外就醫。三、被告劉迪棋於101年11月5日,因上述疾病緊急戒送澄清醫院中港分院住院治療中,又因昏迷大小便失禁,無法自理生活,由家屬委請看護照料。」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01年11 月6日中所衛字第1010006893號函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行診斷證明書、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影本及被告病歷影本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確實罹患重疾,且新發生非保外就醫不能痊癒之危急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規定,允宜准予保外,以便其選擇適當之醫院就醫治療,並准其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