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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8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李正勝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處分(101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正勝之監護處分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處分人李正勝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鈞院以98年訴字第590號判決無罪。但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3年。受處分人業於98年11月20日移送臺中市宏恩醫院龍安分院執行監護處分,迄今逾2年3月。臺中市宏恩醫院龍安分院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0日以龍安精字第101046號函建請將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改為強制門診治療,爰依刑法第92條暨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之規定,聲請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臺中市宏恩醫院龍安醫院函、監護處分病患總評報告、社會生活功能評估紀錄表、心理衡鑑轉介單、心理衡鑑報告單、職能治療評估記錄單、本院98年度訴字第590號刑事判決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