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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000.

0000-000.前列二人共同選 任 辯護人 蕭立俊律師

朱逸群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0000-00000、0000-00000A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0000-00000係被告0000-00000A之遠親姑母,渠等2人均係自大陸地區嫁入我國之女子,且被告0000-00000前因服務於社團法人臺灣省慈心協會臺中市南區居家服務支援中心(以下簡稱慈心協會),受派前往照護住在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高齡84歲獨居老人即告訴人黃謀生(被告0000-00000對告訴人黃謀生所提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之刑事告訴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而得知告訴人黃謀生家中置有金項鍊、金手鍊及現金等財物。迨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被告0000-00000向慈心協會辭職,藉故向告訴人黃謀生借住房間,於同年11月18日、19日兩夜居住在上址房屋內,並與被告0000-00000A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擇日前往上址房屋竊取財物。嗣於99年11月20日9時10分許,渠等2人以幫被告0000-00000取回放在借住房間內生活物品為理由,共赴告訴人黃謀生上址住處,先由被告0000-00000A分散告訴人黃謀生注意力,再由被告0000-00000進入告訴人黃謀生所使用房間內竊盜財物;詎被告0000-00000竊得金項鍊、手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等財物,分別掛於被告0000-00000脖子等處掩飾時,為告訴人黃謀生發現,遂以徒手抓取被告0000-00000脖子上項鍊之方式欲阻止之,並企圖阻止業已竊盜得手之被告0000-00000離去,被告0000-00000及0000-00000A等人為防護所竊得之贓物,竟合力強壓告訴人黃謀生倒地,並分持客廳之鐵尺等物毆打告訴人黃謀生,使告訴人黃謀生不能抗拒,任由被告0000-000

00、0000-00000A共同搜刮房內財物,並於當日10時許離去。告訴人黃謀生遭被告2人合力施強暴時曾發出求救聲,經同棟樓層鄰居即證人康麗華聽聞後通報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即證人張煥昌前往察看並報警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0000-00000與0000-00000A均涉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判罪處刑為目的,故多作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自不得以其指訴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則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必其指訴,無有瑕疵,且查與事實相符,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368號、83年度臺上字第9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本件公訴人認被告0000-00000與0000-00000A等2人均涉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嫌,無非以下列證據,為其所憑之論據:

一、告訴人黃謀生所為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及被告0000-00000平時藉口向告訴人借款或索錢,離職時告知欲與丈夫離婚而借住告訴人住家等情。

二、證人康麗華於偵訊時所為證述,證明其於住家打掃時聽聞男子叫救命聲響,欲分辨聲音來源時該聲音未再發出,隨後復聽聞男子有氣無力呼喊救命,並隨聲源尋得為告訴人住戶所發出,並未聽聞女子呼叫聲及打鬥聲等情。

三、證人張煥昌於警詢及偵訊時所為證述,證明其經守衛撥打住家對講機通知,始前往告訴人家中關心,當時警察已到場,受通知前完全沒有聽聞該戶之打鬥聲響;發現告訴人時,告訴人兩隻手指背部均受傷、臉部亦受傷流血;告訴人當日未行就醫,遲至翌日身體仍感不適,始再度由警陪同就醫等情。

四、證人即社團法人臺灣省慈心協會負責人黃周秀芬於警詢所為證述,證明被告0000-00000以返回中國照顧親戚為由離職,卻仍留在告訴人家中藉口專職照護告訴人等情。

五、被告0000-00000於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證明被告0000-00000有將換洗衣物放置告訴人家中,並進入告訴人家中居住;99年11月20日前往告訴人家中物品僅有盥洗用品、內衣褲、上衣、長褲、毛巾、沐浴乳、塑膠手套、血壓計等價值微薄之物品,內容普通已淡忘,無法記憶究竟為何物品,顯非貴重之物;與被告0000-00000A共同前往告訴人家中,進入後一同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衝突時告訴人住家大門深鎖;自稱離職係為回中國照護外公卻無法提出通話及購買機票紀錄等情。

六、被告0000-00000A於警詢及偵訊所為供述,證明被告0000-00000A於案發前已去過告訴人住家,當時原可取回被告0000-00000之換洗物品,卻未取回之,而係另約於99年11月20日上午專程前往告訴人家中;被告0000-00000A先自稱聽見告訴人對路人稱被告0000-00000為其老婆,後又改稱沒有親耳聽過,隨即又說一起吃飯時有聽告訴人親口提及;告訴人於99年11月20日當日僅有作勢要毆打被告0000-00000A,實際並未毆打之;被告0000-00000A有將廚房門關起以防告訴人取刀反抗;告訴人與被告0000-00000在地上打架;被告0000-00000與0000-00000A離去時一起步入電梯下樓,惟因被告0000-00000A找尋機車鑰匙而未同時離去等情。

七、被告0000-00000與0000-00000A進入社區電梯及步出電梯離去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證明被告等進入告訴人住家時間為99年11月20日9時10分許,離去時間為同日10時1分,被告等下樓後,故意使被告0000-00000A留在電梯內,被告0000-00000先行離去,約30秒後被告0000-00000A始步出電梯離去,以防止告訴人立即報警或通報守衛而遭查獲;被告等進入告訴人房屋內約有1小時之時間,並非如被告等所述一進門便與告訴人起衝突;被告等離去時並未如渠等所述攜有何日常用品及換洗衣褲等包袱、行李等物,顯見被告辯稱前往拿取衣物云云,應係不實;被告0000-00000、0000-00000A離去時步調穩定平順、神情自若,衣著整齊,頭部、臉部並無受傷、亦無驚慌神情等情。

八、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等騎乘動力交通工具前往告訴人家中,並相約於99年11月20日10時1分、2分等相隔約30秒時間離去,卻遲至同日11時9分始至上開醫院急診就醫,經醫師診斷頭部、臉部均受有傷害等情。

九、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病歷,證明告訴人受被告等施暴力致使不能抗拒;當日拒絕就醫,隔日因身體不適始經警協助就醫後之傷勢狀況等情。

十、告訴人住家陳設、擺放財物位置等照片,證明被告等進入房屋竊盜之房間,及遭告訴人發現後與告訴人扭打之處所等情。

十一、被告0000-00000工作紀錄表及離職單,證明被告0000-00000於99年11月15日即離職,卻遲未出境或重返職場,而選擇獨居之告訴人家中借住等情。

肆、訊據被告2人均堅詞否認有何準強盜犯行,並辯稱:渠等並未竊取告訴人之任何財物,更無任何為防護贓物而施以強盜之行為,告訴人顯係因渠等對其提出傷害及妨害性自主之告訴,心生不滿而誣指渠等強盜,以求反制渠等之告訴。況本案除告訴人指訴外,別無任何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準強盜犯行,且告訴人之陳述又有前後不一及不合常理之瑕疵等語。

伍、經查:

一、告訴人黃謀生先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指訴,關於其因發現被告2人行竊而發生衝突之過程,其前後陳述內容不一,且就其所指遭竊包含現金2萬元、黃金項鍊1條(重約6至7錢)、手鍊1條(重約1兩多)等財物,迄未提出曾持有該等財物之任何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一)告訴人黃謀生於00年00月00日警詢時陳稱:(你與本案被害人0000-00000是何關係?你與0000-00000是否有任何仇隙或財務糾紛?)伊跟她沒有關係,她是社會處委託「慈心」機構派來的服務員,因為伊是獨居老人,她是被派來為伊服務。0000-00000於案發前幾日(時間忘記),她有偷拿伊的金子、現金2萬元,另外再向伊支借現金2萬元。

(你有無看到0000-00000偷拿你的金子?她竊取你何物?)伊有看到她把偷拿伊的金子掛在脖子上。金子項鍊1條、手鍊1條,重量為何伊不記得了,以及偷走伊現金2萬元。(你如何確定是0000-00000偷走的?)伊有看到她把偷拿伊的金子掛在脖子上,伊確定金子是伊的,伊確定伊的金子確實遭竊,而且家裡除了她會進來沒有其他人會進來。(被害人0000-00000於何時開始為你工作?她的工作項目為何?薪資如何計算?是否有住在你住處為你工作?她於何時、借住何房間?目前有無留放任何私人物品在你住處?)時間伊忘記了,要問「慈心」機構,她來伊家幫忙掃地、拖地,一週來3次,星期一、三、五,每次1個半小時,薪水是慈心機構給她的,伊不用支付她薪水。她不用住在伊這裡,是她在「慈心」辭職後,跟伊說要回大陸,要伊讓她借住兩天,她是住如其繪製現場圖編號房間1,她於99年11月18日住到19日,共兩日。現在沒有留放私人物品在伊的住處,她於99年11月24日報案當天就在警察陪同下到伊家把她的東西拿回去等語,並陳稱:(據被害人0000-00000警詢指稱,她於99年11月20日9時許,由0000-00000A陪同前往你住處欲取回私人物品,你鎖門不讓2人離開,0000-00000A打電話要報警,你將0000-00000A推倒並拿一鐵尺敲打被害人0000-00000頭部,再將其拉至房間〈如被害人繪製圖編號1房間〉,抓她脖子及胸部、親吻及咬她的胸部對她強制猥褻,期間她抵抗你並造成下巴、頭部、左乳房等多處瘀傷,是否實在?)0000-000000說謊,伊80幾歲了,可以叫醫生來檢查伊的身體狀況,是否可以做這些事情,那天有衝突是因為伊要跟0000-00000拿回伊的金子及4萬元,0000-00000及0000-00000A兩人一起將伊推倒壓制在客廳的地上,0000-00000有用鐵尺打伊的嘴唇以及用手打伊的耳朵、眼睛,伊被壓制在地上一直抵抗,然後伊呼喊救命,住在隔壁的主委就有進來看,她們兩人就先後離開現場,等主委進來伊家,她們兩人不在現場。(99年11月20日案發後你有沒有報案?有沒有去醫院就醫?有無驗傷單?警方於被害人報案後〈99年11月24日〉,當日至你住處,經你同意對你的傷勢拍照採證,當時的傷痕是否為你抵抗0000-00000及0000-00000A所致?)伊沒有報案。當天晚上伊都沒辦法吃喝,主委就通知管理員叫救護車,陪同伊去大里仁愛醫院就醫。沒有驗傷單等語(見警卷第6至8頁)。

(二)告訴人黃謀生於000年0月0日警詢時陳稱:(你於第1次警詢筆錄指稱你的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遭0000-00000竊取,是否實在?)實在。伊沒有說謊,伊敢跟她在城煌廟前發誓。(你是否有親眼看見0000-00000竊取你的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0000-00000係於何時在何處竊取?)伊有親眼看見她從伊房間內的白色塑膠箱子將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拿出來。0000-00000是在99年11月20日早上,在伊房間的白色塑膠箱子竊取的。(為何你於第1次警詢筆錄稱,99年11月18日要向0000-00000要求歸還金子及現金4萬元?)第1次警詢時,伊時間記錯了。99年11月18日0000-00000跟伊說她要回大陸了,所以伊要跟0000-00000要回她向伊借的現金4萬元,當時她都沒有回應伊。(99年11月18日你是否有持刀威脅恐嚇0000-00000還錢?)沒有。(你於99年11月20日看見0000-00000竊取你的財物,你如何處置?)伊立即叫0000-00000不能拿伊的財物,伊就跟她拉拉址扯要將伊的財物取回,接著0000-00000及0000-00000A兩人用手及腳將伊跪壓在客廳的地上,而且0000-00000手握鐵尺及黃金壓著伊,然後0000-00000A再進入伊的房間搜括伊的財物,然後伊喊叫救命,0000-00000A先跑離,接著換0000-00000跑走。(0000-00000A再進入你房間內搜括何財物?)伊沒有看見她拿走什麼財物,但是伊有看見她把伊全部的衣服翻開查看,然後伊喊救命,她就先跑了。(當時你身上的傷痕,是否為你防護0000-00000及0000-00000A共同強盜你的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所造成的?)是。(你是否確定你的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係0000-00000及0000-00000A竊取?共幾人竊取?是白日或晚上竊取?)伊確定是0000-00000拿的。共2個人一起竊取伊的財物。是白天早上竊取的。(0000-00000竊取你的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時,0000-00000A在何處做何事?)0000-00000A先在客廳守候,她怕伊到廚房拿刀,所以跑到廚房將廚房門鎖上,然後伊與0000-00000拉扯要搶回伊的項鍊時,0000-00000及0000-00000A兩人再一起將伊壓制在地上,然後由0000-00000A進入伊房間內搜括伊的財物。(據你第1次警詢筆錄供稱,有看見0000-00000將項鍊在掛脖子上,所以指稱她竊盜,為何此次你卻供稱有看見她有從你白色塑膠箱內竊取你的財物,請你解釋?)剛開始0000-00000從白色塑膠箱內拿出項鍊及手鍊在試戴,所以伊有看見她將項鍊及手鍊戴在身上,因此伊跟她說「這是我的,妳怎麼可以這樣」並要把項鍊及手鍊搶回,她看見伊要搶回項鍊,就將原掛在脖子上的項鍊扯斷緊握在手。(據你第1次警詢筆錄供稱,黃金及現金係於案發〈20日〉前幾日遭竊,為何這次你又供稱黃金及現金遭竊是於案發當日,可否確定黃金及現金遭0000-00000取走是於何日?)第1次警詢筆錄時,因為伊年紀大了所以記錯時間了。伊確定是99年11月20日與0000-00000拉拉扯扯那天拿走伊的黃金及現金。(你遭強盜之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如何而來?平日藏放何處?)錢是別人救濟伊的時候先存下來,然後存夠錢之後再去買黃金,遭強盜黃金項鍊約有6至7錢,黃金手鍊約有1兩多重。伊都放在伊房間內的白色塑膠箱內。因為0000-00000平常跟伊借錢時,伊都從白色塑膠箱內拿錢出來借她,所以她知道伊的錢和黃金都放在伊房間內的白色塑膠箱內。(何人知道你有此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沒有人知道。(0000-00000對你居家照料期間是否持有你住處鑰匙?每次進入你住處是否均有先知會你同意後進入?)沒有,她有跟伊借住處電梯的感應器,然後她到伊住處之後按電鈴,伊才開門讓她進來。伊只要聽到電鈴聲就會開門,她來之前不會先知會伊。(你遭0000-00000及0000-00000A共同強盜之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重量及特徵如何?價值為何?可否提示你遭0000-00000竊取之項鍊、手鍊銀樓保證單或相片予警方?)黃金項鍊約有6至7錢,有1個約3公分的觀士音菩薩形像的墜子,掛起來會垂到胸前;黃金手鍊的形狀像男生錶帶寬,約有1兩多重。以目前的黃金價值而言,她們所拿走的現金及黃金總價值約近20萬元。伊的黃金是於50幾年在基隆買的,所以保證單已經不見了,也沒有相片可以提供給警方。(你是於何時如何發現黃金項鍊、手鍊及現金2萬元遭強盜?你遭強盜時有無向警察機關報案?你是否要對0000-00000及0000-00000A提出強盜告訴?)於99年11月20日當天就看見伊的黃金項鍊、手鍊及現金2萬元遭0000-00000及0000-00000人拿走,因為當天伊身體不舒服,所以沒有報案。伊要對0000-00000及0000-00000A兩人提出強盜告訴等語(見警卷第10至13頁)。

(三)告訴人黃謀生於000年0月0日偵訊時陳稱:(0000-00000到你那邊打掃幫傭的時間,你有無提供磁卡供她使用以利以電梯上下樓,或是她每次來你們社區都要登記借使用?)伊有時借她使用,有時她登記,但伊沒有借她帶回家等語,並陳稱:(0000-0000於你家住幾天?)她沒有住在伊家,她晚上還有上班,她是來伊這邊服務1個半小時就走了,她跟公司辭職之後來強暴。(你是否有要0000-00000做你的老婆?)沒有。(你怎麼知道你的鍊子1條、手鍊1條及現金2萬元不見?)因為只有她到伊房間去掃地,她也向伊以1000元、2000元的借款約1萬元,總共借款5至6次。(你如何發現0000-00000將你的金項鍊及手鍊及現金取走?)伊當天就發現,她們兩人直接衝到伊的房間,把伊壓在地上打,把伊整個臉都打瘀青。(他打你,你有無打回來?)伊跟她搶金子,伊的眼鏡都被打掉了,她們是2人打伊1人,伊打不動她們,伊是顧著要搶回金子。(你於警詢說0000-00000於11月18日晚間有住在你家?)有,她住在另1間空房。(你為何當天要讓她住在你家?)因為她說被公司辭退,要住在伊家。(0000-00000有無告訴你,她有老公?)有,她說她老公在臺灣1個月賺有40萬元,擁有3臺遊覽車。(有老公又有錢為何要住你家?)她說跟她老公不合。(0000-00000住在你家帶什麼東西來?)就帶了一些小東西、化妝品。(11月20日你稱0000-00000偷你的東西之前一天,0000-00000有無帶她的姪女0000-00000A來你家?)不曾,但伊曾與0000-00000及0000-00000A一起去吃飯,差不多是11月18日,在伊住處對面吃什錦麵,0000-00000有跟伊提,叫伊幫她買機車,要6萬4000元。(0000-00000A是否有到你家?)有,在當天吃飯前後都有來伊家,除了這次之外就沒有來過。(請說明6萬4000元的事情?)她沒有說要用借或給她,但是叫伊出錢讓她買機車6萬4000元,伊告訴她沒有錢,伊是靠市政府的救濟金過活。(你有當面看到0000-00000把金項鍊、金手鍊及現金2萬元偷走?)有。(當天是否為99年11月20日?)是等語(見偵查卷第139頁背面至第140頁背面)。

(四)告訴人黃謀生於000年0月0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0000-00000到你家幫你打掃期間,你有無拿過錢給0000-00000?)有,拿1000元、2000元給她,名目說要洗頭。(0000-00000有無主動向你索討過錢、金手鍊、金項鍊或要你買機車給她?)有,伊有給過0000-00000金手鍊、金項鍊,現金也有給,但是伊沒有買機車給她,就是因為伊沒有買機車給她,所以她才把伊打傷。(你說99年11月20日你被偷的金手鍊、金項鍊,是否你主動送0000-00000的?)是的。後改稱,伊沒有送過0000-00000金手鍊、金項鍊。

(你說被偷的金手鍊、金項鍊,你是什麼時間、地點買的?)伊50幾年前在基隆跑船時買的。(平常金項鍊、金手鍊放在何處?)伊放在房間的收納箱內。(金手鍊、金項鍊有無另外用盒子收藏?)沒有。(平常有無戴金手鍊、金項鍊?)有,平常有戴金項鍊,有人告訴伊外面有人在搶,伊就沒有戴。(金手鍊、金項鍊都是你的?)是的。(你說0000-00000當天也有偷你現金2萬元?)是,是兩個一起拿的(手指在庭被告)。(你現金2萬元放在何處?)同樣是放在房間的收納箱內。(2萬元來源為何?)社會上的人救濟的,伊存下來的。(當時0000-00000偷東西之前,你身上、家中總共有多少現金?)2萬多元,差不多有2萬3000元或2萬4000元。(所以你的意思是0000-00000 沒有拿走全部現金?)全部2萬多元都拿走,伊箱子就空空的。(提示警卷第67頁照片,警員到你家拍照時,箱子內不是還有現金?)有,還有散的現金3000元,另外箱子內還有其他的金飾。(為何當初0000-00000沒有全部拿走?)當時家中有部分金飾沒有放在這個箱子內。後改稱:是被0000-00000偷過後,伊才換位置。(為何0000-00000不拿走全部現金?)當時現金有分開放,伊有放在別的地方。(為何警察拍照時,箱子內還有現金3000元?)是0000-00000拿走後,伊再放進去的等語,並具結證稱:

(99年11月20日0000-00000、0000-00000A到你住處之後,發生何事?)0000-00000、0000-00000A進來後,坐在客廳,000 0-00000就先衝到廚房去把門關起來,怕伊到廚房去拿刀,她(手指0000-00000A)就先跑進伊房間,0000-00000在房間外跟伊爭執,後來0000-00000、0000-00000A就衝出來把伊壓倒在客廳,伊就喊救命,她們2人就往外衝。(當時你有無拿你手上的鐵尺打0000-00000A?)鐵尺原本就在客廳桌上,伊沒拿鐵尺打0000-00000A,也沒有打0000-00000,是她們2人打伊。(為何當天警察到你家時,你不願意報案,也不願意救醫?)伊有報案。(為何當天你沒有去就醫?)當天沒有人陪伊去就醫,警察是隔天才來載伊去就醫。(提示警卷第67頁照片,你當時是否告訴警察,你被偷的現金、金手鍊、金項鍊,都是放在這個箱子裏面,警察才拍照?)伊被偷的東西,當時確實是放在照片中這個箱子裏面。(你說當天你被被告2人打傷,是何處受傷?)臉部受傷,整個臉都受傷,伊現在眼睛還看不到,當時整個臉都腫起來。(身體其他部位有無受傷?)沒有,她拿東西蓋住伊的頭打伊。(提示警卷第58、59、60頁照片,警察幫你拍的受傷照片,這個傷是否就是當時造成的?)是的。是她們打伊造成的,不是伊自己跌倒的。(當天打你的有幾個人?)2個人都有出手打伊,地點在客廳。(是徒手還是有拿東西打你?)拿鐵尺。只有0000-00000拿鐵尺,另1個用手壓著伊,讓伊不能動,之後她們拿了東西,開了大門衝出去,伊才喊救命等語(見本院卷第112背面至第115頁)。

(五)觀諸上開告訴人先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述內容,雖提及因發現被告2人行竊而發生衝突,然關於其發現財物遭竊之過程,於第1次警詢時表示係於案發前幾日看見被告0000-00000將所竊得金子掛在脖子上,卻於第2次警詢時改稱係於案發當天親眼看見被告0000-00000自其房間內白色塑膠箱中拿出金項鍊、手鍊及現金等情;及關於案發當天其與被告2人發生衝突之情形,於第1次警詢時表示被告2人一起將其壓倒在客廳的地上,其一直抵抗,然後呼喊救命,被告2人就先離開現場等情,卻於第2次警詢改稱被告2人一起將伊壓制在地上,然後由被告0000-00000A進入其房間內搜括財物,其喊叫救命,被告0000-00000A先跑離,接著被告0000-00000跑走等情,則其前後2次警詢陳述內容,顯然有所歧異,亦與上開告訴人於偵訊時陳稱案發當天被告2人直接衝到其房間,把其壓在地上打等情,及上開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0000-00000衝到廚房把門關起來,被告0000-00000A跑進其房間,被告0000-00000在房間外與其爭執,後來被告2人衝出來把其壓倒在客廳,之後被告2人拿東西,開大門衝出去,其才喊救命等情,顯然有所不符,況告訴人就其所指遭竊包含現金2萬元、黃金項鍊1條(重約6至7錢)、手鍊1條(重約1兩多)等財物,迄未提出其曾持有該等財物之任何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六)警方於案發後拍攝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街○○○號7樓住處內陳設及物品擺放位置等照片,固然顯示客廳桌上有擺放3支鐵尺,及廚房櫥櫃內有擺放數把刀子,以及告訴人所使用房間內有擺放1個白色塑膠製收納箱,且該收納箱內有擺放眼鏡、梳子、剪刀、紅包及3張千元紙鈔等物品等情(見警卷第61至70頁),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表明上開照片所示千元紙鈔係案發後始放入收納箱內,且案發後其曾變更金飾擺放位置等情,足見告訴人於案發後既曾變更上址住處內物品擺放位置,則上開照片所示物品擺放位置既與案發當時有所不同,尚難僅據上開照片所示情形而逕行推論前揭白色塑膠製收納箱於案發時原有擺放告訴人所指遭竊之現金2萬元、黃金項鍊1條(重約6至7錢)、手鍊1條(重約1兩多)等財物。

(七)本院於101年9月20日審理期日對證人即案發後當天曾到告訴人上址住處之警員吳維忠與洪偉智進行隔離訊問:

1.證人吳維忠具結證稱:(99年11月20日早上10時7分接獲通報後,前往臺中市○區○○○街○○○號7樓俊儀天下大樓是要處理何事?)處理有人報案,有人喊救命。(之後到場情形?)到臺中市○區○○○街○○○號7樓俊儀天下大樓之後,伊直接到7樓逐戶詢問,也有問過黃謀生,黃謀生也說沒事。伊就再去問別家,後來有鄰居告訴伊就是黃謀生那戶,伊再去找黃謀生,黃謀生才說之前的看護住在他的住處內,因為要離開,所以有一點爭執。當時黃謀生不太願意講,是伊問好久他才講這些內容,他講得不是很清楚,伊才帶回所內由備勤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及背面)。

2.證人洪偉智具結證稱:(99年11月20日早上10時7分接獲通報後,前往臺中市○區○○○街○○○號7樓俊儀天下大樓是要處理何事?)當天伊值巡邏勤務,到俊儀天下大樓之後有1個老伯說東西被偷,行竊者是來做居家照顧的人,伊有通知老伯的家屬,並且將老伯帶回派出所,交給所內員警處理。(你到場之後有看到何情形?)當時伊好像有看到老伯手的部分有受傷。(當時老伯的臉有無受傷?)沒有印象。(當場黃謀生有無告知你,他被偷什麼東西?)他有講,但是伊忘記了。(當時黃謀生有無告訴你,他的傷從何而來?)有,他有說,他是說被來做居家照護的女子造成的。(黃謀生有無告訴你該名女子如何讓他受傷?)沒有印象。(黃謀生當場有無表示沒有發生事故不需要警察處理?)一開始有說,後來因為黃謀生年紀很大,而且有受傷,所以伊還是請家屬出面處理比較妥當,聯繫家屬的部分是由所內員警處理,伊就不清楚。當時伊是把黃謀生帶回派出所等語,並具結證稱:(黃謀生指稱有東西被偷這句話,與你剛才回答一開始黃謀生說沒有事故發生不用處理,這兩件事發生的先後?)應該是先說有東西被偷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及背面)。

3.觀諸上開證人吳維忠與洪偉智證述內容,均表示渠等2人於案發後當天到告訴人上址住處時,告訴人並未針對其所指財物遭竊部分主動向警方報案,並請警方代為追回遭竊財物等情,核與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記載:99年11月20日10至12時期間,吳維忠與洪偉智前往工學二街209號7樓處理糾紛,交由備勤處理等情(見偵查附件卷第88頁),大致相符,足見警方於案發後當天到告訴人上址住處時,告訴人並未針對其所指財物遭竊部分主動向警方報案,並請警方代為追回遭竊財物。

(八)綜上以析,告訴人先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指訴,關於其因發現被告2人行竊而發生衝突之過程,其前後陳述內容不一,且就其所指遭竊包含現金2萬元、黃金項鍊1條(重約6至7錢)、手鍊1條(重約1兩多)等財物,迄未提出其曾持有該等財物之任何相關資料以資佐證,況如告訴人所述其於案發當天即已發現被告2人行竊並發生衝突,且因遭被告2人一同將其壓倒在地而無法取回其遭竊前揭財物,惟於案發後當日警方前往告訴人上址住處時,告訴人卻未針對其所指財物遭竊部分主動向警方報案,徒失得以即時追回遭竊財物之機會,亦有違常情,則本件告訴人所為指訴既有前揭瑕疵,自難僅依其所為指訴而逕認被告2人有為前開公訴意旨所指準強盜犯行。

二、案發當天證人康麗華並未親眼目睹告訴人住處內究竟發生何事,且其證稱在告訴人住處門外聽聞告訴人呼喊救命後,並未看見被告2人自告訴人住處離去乙節,亦與上開告訴人警詢陳述內容提及案發當時其被壓倒在地後,有呼喊救命,被告2人立即跑離其住處乙節,有所歧異:

(一)證人即告訴人上址住處同棟樓層鄰居康麗華於100年9月23日警詢時證稱:(你與本案黃謀生係何關係?)他是住在伊斜對面的同樓層鄰居,伊知道他是獨居老人,平常都有社工人員在進出。(於99年11月20日案發日,你是否有聽聞黃謀生住處發出何異常聲音?可否詳述當日你聽聞情形?)當日(即20日)早上約9時左右,睡到一半感覺很熱,把客廳的門打開,然後隱約聽見有人喊救命的聲音,探頭出去看又沒看見人,以為是樓上8樓的,所以伊上8樓去看,想到8樓已經賣出去搬走,所以趕快再下來按主委的門鈴,伊按門鈴的時候又聽見阿伯喊「救命」及「搶劫」的聲音,然後主委沒有開門,伊又感到恐懼所以就回家打電話110報警,伊報完警的時候探頭出來,就在伊家門外一直喊「歐吉桑」喊2、3聲,他都沒有回應,伊感覺裡面好像有女生的聲音,好像在爭執的聲音。(你除了聽見黃謀生喊救命及搶劫聲音,有無聽見裡面女生呼喊求救的聲音?)沒有,都是歐吉桑呼喊求救的聲音,有時候呼喊得很急促,有時候又聽見他有氣無力的求救聲音,但是他們都沒打開,伊也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後來你如何處置?)伊等警察來,有打對講機跟守衛說伊有報案,有聽見阿伯喊救命的聲音,叫守衛有看見警察來,帶警察上來看看,伊也有按主委的門鈴,當下他沒開門,是後來警衛通知主委,主委才知道的,因為主委也住伊家隔壁,所以伊就把剛才聽見的事情告訴主委張煥昌先生。(進入黃謀生住處的2位女生如何離開黃住謀生處,你有無看見?)伊沒有看見她們離開,因為警察還沒來,伊會怕,伊也不知道裡面有2個女生。(你有無聽見他們爭吵何事?)沒有,因為門關起來伊聽不清楚等語(見偵查卷第150至151頁)。

(二)證人康麗華於100年10月13日偵訊時具結證稱:(99年11月20日你為何會發現黃謀生家有異狀去找總幹事?)伊住在黃謀生同一層樓的斜對面,當時伊開門要打掃,聽到1個男生喊救命,伊就在紗窗聽一下,並把紗窗打開,上去8樓聽一下,看是8樓還是伊本樓,就沒有聲音了,伊就進去,又聽到1個男生有氣無力的喊救命,伊仔細聽之後,發現是黃謀生那戶,當時伊知道是老人家獨居,伊很害怕,而且他家的門是關著的,伊沒有去開他的門,因為他喊救命伊會怕,剛好主委住在隔壁,伊就去跟主委按門鈴。(你有無聽到女生的呼叫聲?)沒有。(有無聽到打鬥的聲音?)沒有。(你叫了主委後,有無在現場繼續看?)沒有,因為當時主委沒開門,他在睡覺,伊就打電話報警。報警之後,就告訴守衛,說伊家這樓有人在喊救命,告知主委家沒有人回應,請他聯絡主委。(警察經過多久來?)大概10分鐘。(你聽到聲音到警察過來,有無看到黃謀生家的人進出?)伊沒有注意,因為伊到家中打電話。(後來有無進入到房間看?)警察有來問是否伊報警的,後來黃謀生家有打開門,伊有看一下,有發現他有受傷,但不知道他發生什麼事等語(見偵查卷第158頁及背面)。

(三)觀諸上開證人康麗華證述內容,雖提及案發當天因聽聞男性呼救聲音而出門查看,並未看見任何人,之後在告訴人住處門外聽聞告訴人呼喊救命時,曾按隔壁主委住處門鈴,因主委沒有開門,乃返家打電話報警,並未看見被告2人自告訴人住處離去等情,惟其並未親眼目睹告訴人住處內究竟發生何事,且其證稱在告訴人住處門外聽聞告訴人呼喊救命後,並未看見被告2人自告訴人住處離去乙節,亦與上開告訴人警詢陳述內容提及案發當時其被壓倒在地後,有呼喊救命,被告2人立即跑離其住處乙節,有所歧異,自難僅據上開證人康麗華證述內容而逕行推論被告2人有為前開公訴意旨所指準強盜犯行。

三、於案發後當天證人張煥昌、童水土、陳松鶴等人前往告訴人上址住處,均僅聽聞告訴人指稱其因發現被告行竊並發生衝突而受傷,並未親眼目睹告訴人所指其與被告發生衝突之過程,且當時渠等看見告訴人之手指、臉部等處有受傷情形,曾勸說告訴人就醫,告訴人卻拒絕之,亦有違常情:

(一)關於證人即案發當時擔任告訴人上址住處所屬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張煥昌所為證述部分:

1.證人張煥昌於99年12月30日警詢時證稱:(你與本案涉嫌人黃謀生係何關係?有無任何仇隙與糾紛?你與被害人0000-00000是否認識?被害人0000-00000與黃謀生是何關係?)伊跟他是鄰居關係,住同一電梯同一樓層的鄰居。伊跟0000-00000不認識。伊不知道他們兩人是甚麼關係,伊是聽守衛講說那個女孩子是黃謀生的居家照顧人員。(你是否擔任黃謀生住處〈臺中市○區○○○街○○○號7樓〉的大樓主委?)是。(據黃謀生警詢供稱99年11月20日9時許,他在住處遭被害人0000-00000及證人0000-00000A壓制在地上,以鐵尺打唇及毆打耳朵、眼睛,他呼喊救命,你有進入他的住處探看,是否有此事?你看到的情形為何?)是因為住在隔壁鄰居按伊家門鈴,跟伊說有聽見1個阿伯在喊救命,叫伊去了解看一下,伊完全沒有看見當時發生的情形,是事後約10時10分以後(詳細時間不確定)他們人已經走了伊才進去,伊進去的時候警察已經到了,伊看見黃謀生手及臉受傷,伊跟鄰居一起勸他要去醫院治療,他堅持不去醫院。(當時警察是何人通知前往?)是因為伊鄰居聽見阿伯喊救命聲,所以叫警察過來的。(永興里里長陳松鶴訪談紀錄指稱,你於99年11月20日15時30分許,打電話給里長表示黃謀生叫門沒回應,擔心他發生事故,請里長一同前往黃謀生住處關心,是否有此事?)有此事。(你與里長前往黃謀生住處叫門後,有無發現黃謀生有異樣情形?黃謀生當時是否有外傷,請詳述?案發當日有無報警處理?)伊發覺他情緒很不穩定,一直講不想活的話,伊怕他是獨居老人發生事故,所以才請里長過來幫忙。他的兩隻手指背面都受傷,臉部也有受傷流血。案發當日鄰居有報警。(案發當日〈20日〉,黃謀生是否有去醫院就醫?去何醫院?當時你有無陪同前往?)當日伊勸他去醫院,他不去,隔天(即21日)早上,他按電鈴跟守衛人員講說他身體不舒服,守衛人員按電鈴給伊,伊叫守衛人員叫救護車,然後伊陪同去大里仁愛醫院,那時他說頭暈吃不下東西。伊有陪同去大里仁愛醫院。(99年11月20日你去黃謀生住處時,黃謀生有無跟你述說發生何事,請詳述?)當時警察已經在場了,他有跟警察說被1個女孩子打,並跟警察轉述說他的錢被那個女孩子拿走等語(見警卷第48至50頁)。

2.證人張煥昌於100年9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與黃謀生鄰居多久?)伊不知道他何時搬來,伊在該處居住15年,去年才任主委。(平日開門時是否有看見黃謀生所居住的門房有打開?)伊知道黃謀生住在裡面,但他何時搬的,確切時間伊不知道,有看過他平日有將房門打開過。(是否有看過黃謀生家中到訪友人?)伊有看過來他家拜訪的友人。(黃謀生有無請社工團體幫忙?)之前沒有聽說,伊是當主委才有聽說。(電梯是否需要管制卡?)是,外人要經登記才能以電梯上下樓,來幫黃謀生的社會團體也需要登記等語,並具結證稱:(99年11月20日早上你發現黃謀生家的情形?)是守衛從樓下按伊的對講機,7樓的鄰居G棟7樓的康小姐從門口按伊的門鈴,說鄰居家中有事情,警察已經上去了,伊才開門,伊完全沒有聽到任何事情,當時伊在睡覺,警衛叫作童水土,現在還在社區任職。(以前有無看過黃謀生跟女子走在一起?)伊從來沒有看過。(事發當天是否為99年11月20日?)伊已經忘記了等語(見偵查卷第139頁背面)。

3.觀諸上開證人張煥昌證述內容,已表明於案發後當天僅聽聞告訴人指稱其因發現被告行竊並發生衝突而受傷,並未親眼目睹告訴人所指其與被告發生衝突之過程,且當時其看見告訴人之手指、臉部等處有受傷情形,曾勸說告訴人就醫,告訴人卻拒絕之。

(二)關於證人即案發當時擔任告訴人上址住處所屬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童水土所為證述部分:

1.證人童水土於100年9月23日警詢時證稱:(代號0000-00000於99年11月20日進入、離開黃謀生住處的情形如何?)她前1日晚上就有來這裡住了1、2晚,那天早上她帶1個女孩子進來,離開的時候神情都正常,沒有異常。她和另1個女孩子當日進入跟出來時都沒有異常情形。那天她有感應扣,所以自行進入,平常1星期她會來這裡2天,約早上8到10時期間來照顧黃謀生。(平日0000-00000進入大樓有無登記訪客紀錄?)只有11月25日她於8時50分至9時5進入大樓有登記,平常她都有感應扣,所以可以自由進出入大樓,也想她是社工為老人服務,所以沒有特別登記,也不知道會發生這種事情。(貴大樓可否提供99年11月份監視器予警方比對?)大樓監視器只能保存1星期,無法提供那時段的監視器錄影了。(可否詳述99年11月20日黃謀生住處發生情形?)當日(20日)早上,位在7樓的康小姐打對講機下來,跟伊說有聽見喊救命的聲音,請伊去查看一下,後來和康小姐去查看何戶在吵架,後來發現是黃謀生那戶。(你到黃謀生住處時,有無聽見何人呼喊救命聲或看見何情狀?)伊去的時候已經沒有聽到聲音了。伊進去黃謀生住處時,只看見黃謀生坐在椅子上,臉部有被抓傷情形,當時那兩位女生已經離開黃謀生住處了。(你有無問黃謀生發生何事?)他說那兩位女生把他壓在地上打,還說從抽屜內把他的金項鍊跟手鍊拿走等語(見偵查卷第155至156頁)。

2.證人童水土於101年9月2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99年11月20日早上10時,有無看到在庭0000-00000、0000-00000A離開俊儀天下大樓?)沒有看到她們兩個離開,只是有錄影到,然後黃謀生隔壁鄰居有聽到呼救的聲音,伊上去查看是哪戶發生事情,伊上去看發現是黃謀生那戶,當時看到黃謀生時,黃謀生的臉部有受傷。(當時黃謀生有無說發生何事?)伊不清楚。(99年11月20日早上9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0A到時,有無登記為訪客?)伊忘記了,但是0000-00000本身有感應扣,是黃謀生交給她的,0000-00000可以自由出入,所以伊不知道她進出的情況。(你確定0000-00000的感應扣不是你交給他的?)伊確定是黃謀生交給她的,不知道是哪天就交給她了。(所以她拿感應扣在俊儀天下大樓已經出入很多天?)伊不知道出入幾天,但是99年11月20日早上發生事情,黃謀生還有提到0000-00000前1天半夜載他去彰化。(你有無看到他們出去?)沒有,黃謀生是凌晨1到2點間出去,2 點多回來,伊還沒有上班,所以沒有看到。(你的上班時間?)早上7點到下午3點。但是下午2點半就交接班。(99年11月18日、19日兩天,0000-00000有無去黃謀生住處居住?)伊沒有去過黃謀生家裏,所以伊不知道。(案發當天是住戶康麗華通知你聯絡主委?)對。(在庭被告0000-00000A之前有無去過俊儀天下大樓?)沒有。(你上班時間0000-00000A有無去過俊儀天下大樓?)沒有。(你平常與黃謀生是否會交談?)有事情黃謀生才會講。(黃謀生有無在外面跟人家介紹0000-00000是他老婆?)伊不知道,伊沒聽過。(你在99年11月20日當天,看到黃謀生受傷時,有無幫他報警?)當時伊問黃謀生有沒有感覺怎麼樣,要不要報警,當時黃謀生也沒有講,所以就跟主委講。(你當時到黃謀生住處時,黃謀生有無告訴你他發生何事?)有,黃謀生說有社工服務員帶另外1個人來,兩個人把他壓在床上打,打到他的臉受傷。(當時黃謀生有無說她們怎麼打他?)沒有說,只有說她們兩人打他。(當時黃謀生有無說她們兩人還偷他東西?)有,說偷他1條金項鍊、金手鍊。(有無說到偷現金?)伊聽到說要拿錢去買機車。至於有沒有給現金伊不知道。(就你的認知,黃謀生99年中秋節是否有收到很多的慰問金、禮金?)有收到,但是不知道多少錢。(黃謀生平常行動能力如何,可否自行上下樓?)可以自由行動,上下樓都沒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116頁背面至第118頁)。

3.觀諸上開證人童水土證述內容,已表明於案發後當天僅聽聞告訴人指稱其因發現被告行竊並發生衝突而受傷,並未親眼目睹告訴人所指其與被告發生衝突之過程,且當時其看見告訴人之臉部有受傷情形,曾詢問是否需要報警,告訴人卻未為任何表示。

(三)關於證人即案發當時擔任告訴人上址住處所屬永興里之里長陳松鶴所為證述部分:

1.證人即案發當時擔任告訴人上址住處所屬永興里之里長陳松鶴所於99年12月24日警詢時證稱:(99年11月24日你是否有在健康所調解0000-00000與黃謀生兩人糾紛案件?)有。(當時所請求調解案由為何?何人申請調解?)沒有任何人申請調解,是因為99年11月20日15時30分許,俊儀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打電話給伊說獨居老人黃謀生叫門都不回應,擔心他發生事情,找伊一起過去叫門,叫了約30幾分鐘,後來他開門,伊發現他嘴角流血及臉上抓痕,叫他去看醫生他都不去,後來他跟伊說,照護他的人帶1個女孩子去打他,伊問他為何那女孩會打他,他說因為0000-00000拿他的金項鍊及手鍊、錢,她要拿包包回去,他叫她先還他金項鍊才可以拿包包回去,所以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後來你如何處置?)後來伊打電話到社會處,社會處說要等到星期一(99年11月22日)才能處理,後來黃謀生拿「慈心」的名片給伊,伊打電話到「慈心」詢問,「慈心」說0000-00000於5天前(99年11月15日)就辭職,她在外面行為跟公司無關,於99年11月22日伊就找健康派出所承辦員警陳宏壹了解,員警跟伊說那位女的被打到急診室要告他,所以伊就找0000-00000過來了解,她說要拿東西回去,黃謀生拿鐵尺打她,拉她胸部,當日(22日)0000-00000答應並請求黃謀生將她的包包還她,事情就到此為止,黃謀生答應,但是仍要求0000-00000要還她金子,所以於11月24日早上伊先去健康派出所準備要將0000-00000的皮包還她,怎知那日(24日)0000-00000反悔說要對黃謀生提告。(在你調解此事期間0000-00000的調解訴求為何?)她要黃謀生拿100萬元,否則就要告他性侵。(調解過程0000-00000有無提及遭黃謀生強制猥褻?)她只有說黃謀生抓她的胸部不讓她走。(「慈心」是何機構?)是政府合法委外標售照顧老人的機構。(有無補充意見?)伊有問「慈心」怎會已辭職的員工還繼續照顧老人,甚至在老人家與他同住2日,「慈心」的態度是她已離職在外個人行為不負責,而且黃謀生跟伊說0000-00000已離婚,說要回大陸才離職的。(黃謀生是否有跟你訴說金項鍊及金錢是自願餽贈0000-00000,還是0000-00000竊取的?)他沒有講,他只有說是0000-00000跟他拿的等語(見警卷第51至53頁)。

2.觀諸上開證人陳松鶴證述內容,雖提及於案發後當天曾聽聞告訴人指稱於被告0000-00000欲取回包包之際,因其要求被告0000-00000先返還自其處所取得金項鍊、手鍊、錢等財物,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而受傷,並未親眼目睹告訴人所指其與被告發生衝突之過程,且當時其看見告訴人之臉部有受傷情形,曾勸說告訴人就醫,告訴人卻拒絕之。

(四)關於告訴人與被告0000-00000受傷情形:

1.被告0000-00000於99年11月20日11時9分許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診醫療,經醫生診斷其受有頭部損傷、脖子與臉部擦傷、乳房咬傷等傷害乙節;以及於同年月24日14時2分許經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醫師檢查結果,其受有左下巴瘀傷(21.5公分)、頭部瘀傷(210.5公分)、左乳房上瘀傷(33公分)等傷害乙節,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明書、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查附件卷第1至7頁)。

2.告訴人於99年11月21日至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急診時,主訴從昨日開始頭暈,因被外勞打傷等語,經醫生診斷其右臉、唇部、手指等處有外傷乙節,並於同年月24日經警方拍攝其身體外傷照片,該照片顯示其臉部有4道細長形小傷口、下嘴唇內部有1處小傷口、左手中手指有2個圓形小傷口乙節,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急診病歷影本1份及照片8張附卷可稽(見偵查附件卷第51至56頁及警卷第58至60頁)。

3.綜上,足見被告0000-00000於案發後當天隨即前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診醫療,而告訴人雖經證人張煥昌、陳松鶴等人勸說仍拒絕就醫,遲至案發後翌日因頭暈始願就醫,且上開被告0000-00000於案發當天受傷情形,亦與告訴人指訴其遭被告2人一同壓倒在地並加以毆打等情,顯然有所不符。

(五)綜上,足見於案發後當天證人張煥昌、童水土、陳松鶴等人前往告訴人上址住處,均僅聽聞告訴人指稱其因與被告發生衝突而受傷,並未親眼目睹告訴人所指其與被告發生衝突之過程,且渠等當時看見告訴人之手指、臉部等處有受傷情形,曾勸說告訴人就醫,告訴人卻拒絕之,參以,觀諸上開被告0000-00000於案發當天受傷情形,亦與告訴人指訴其遭被告2人一同壓倒在地並加以毆打等情,顯然有所不符,則案發當天證人張煥昌、童水土、陳松鶴等人既未親眼目睹告訴人住處內究竟發生何事,自難僅據上開渠等證述內容而逕行推論被告2人有為前開公訴意旨所指準強盜犯行。

四、被告0000-00000於99年11月15日自慈心協會離職後,該協會已於同年月19日派遣另1名照顧服務員負責告訴人之居家服務工作,且該名照顧服務員已於當日8時至9時30分至告訴人上址住處從事居家服務,告訴人卻仍於同日9時54分許、18時6分許、20時13分許持續撥打被告0000-00000所持用行動電話:

(一)被告0000-00000於99年11月15日自慈心協會離職後,該協會已於同年月19日派遣另1名照顧服務員負責告訴人之居家服務工作,且該名照顧服務員已於當日8時至9時30分至告訴人上址住處從事居家服務:

1.證人即社團法人臺灣省慈心協會負責人黃周秀芬於100年3月8日警詢時證稱:(代號0000-00000是否曾於貴協會工作?於何時離職?)是。於99年9月16日工作,於99年11月15日離職。(0000-00000是否有幫黃謀生獨居老人居家服務?服務起迄時間為何?)有。於99年9月28日開始服務,至99年11月12日結束。(0000-00000離職後是否有派遣其他志工前往黃謀生住處服務?貴協會有無與黃謀生聯繫?聯繫結果為何?)有,99年11月19日派遣1位何小姐繼續幫黃謀生服務。有聯繫。於11月19日開始服務,黃謀生他有同意也有簽名。(派遣其他服務人員之紀錄表可否影印提供警方?)可以。(可否提供0000-00000在貴協會之工作紀錄?)可以。(曾否看見0000-00000穿戴金項鍊或金手練?)沒有注意過。(有無補充意見?)她的個性外向好溝通,沒有案家說她不好。(0000-00000有無說明離職原因?)她說因為在大陸的親戚身體不舒服,要回大陸照顧,所以要離職等語(見偵查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

2.被告0000-00000自99年9月16日起擔任慈心協會照顧服務員,且自同年9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12日止負責告訴人之居家服務工作,並於99年11月15日離職等情,有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工作紀錄表(一)、(二)、離職單、離職交接清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見偵查附件卷第89至96頁)。

3.慈心協會派遣另1名照顧服務員自99年11月19日起負責告訴人之居家服務工作,且該名照顧服務員已於99年11月19日8時至9時30分至告訴人上址住處從事居家服務等情,有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工作紀錄表(一)、(二)等影本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5至36頁)。

4.綜上,足認被告0000-00000於99年11月15日自慈心協會離職後,該協會已於同年月19日派遣另1名照顧服務員負責告訴人之居家服務工作,且該名照顧服務員已於當日8時至9時30分至告訴人上址住處從事居家服務。

(二)被告0000-00000於99年11月15日自慈心協會離職後,告訴人仍於當日撥打被告0000-00000所持用行動電話,則被告0000-00000辯稱其自慈心協會離職後,因告訴人於電話中邀約而持續前往告訴人住處從事居家服務乙節,尚非無據:

1.被告0000-00000於100年1月4日警詢時供稱:伊本來要離職回大陸看外公,外公病危,等伊辭職後,媽媽打電話跟伊說,不用回去了,病情好轉,於11月15日伊沒有去黃謀生家,他就打電話問伊為什麼沒有來上班,伊跟他說本來要回大陸看外公,所以辭職,但現在不用回去大陸了,他就說「你現在沒工作,要不然你過來我這邊做整天的」,伊答應他,17日那天早上就有去上班等語,並供稱:於99年11月17日17時許伊下班要回家,黃謀生說他不舒服,伊幫他量血壓,血壓比較高,所以當天晚上伊就留宿在他家照顧他等語(見警卷第26頁)。

2.告訴人於101年9月2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住的地方電話是否是00-00000000號?)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且被告0000-00000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於99年11月15日10時48分許、11時31分許陸續接獲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來電,通話時間依序為144秒、7秒乙節,有該雙向通聯紀錄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0頁)。

3.觀諸上開被告0000-00000供述內容,提及其自慈心協會離職後,因告訴人來電邀約而持續前往告訴人住處從事居家服務乙節,核與上開雙向通聯紀錄記載告訴人上址住處市內電話與被告0000-00000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情形,大致相符,則被告此部分辯解,尚非無據。

(三)慈心協會於99年11月19日派遣另1名照顧服務員負責告訴人之居家服務工作後,告訴人仍於同日持續撥打被告0000-00000所持用行動電話,則被告0000-00000辯稱因告訴人打電話告知得以取回其物品,始於案發當天上午與被告0000-00000A一同前往告訴人住處等情,尚非無據:

1.被告0000-00000於100年1月10日警詢時供稱:18日那天伊有去黃謀生那裡,跟他說伊不做了,要拿回伊的衣服,他就拿1把刀子說要讓伊死在那裡,伊沒有拿任何東西就走了等語,並供稱:他從99年11月18日到20日之間有打電話給伊,伊都沒有接,後來他打很多通電話,伊於99年11月19日有接他電話,他跟伊說他錯了,叫伊過去拿伊的東西,伊才叫姪女於99年11月20日過去他住處拿伊的東西等語(見警卷第31頁、第33頁)。

2.觀諸卷附上開雙向通聯紀錄記載告訴人上址住處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於99年11月18、19日撥打被告0000-00000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話情形如下:(1)於99年11月18日9時50分許通話時間16秒、於同日11時45分許通話時間32秒,及於同日19時13分許、19時14分許、19時17分許、19時22分許、19時33分許、19時41分許、19時54分許等7通之通話秒數均為0秒,以及於同日20時5分許通話時間86秒;(2)於99年11月19日9時54分許通話時間216秒,及於同日18時6分許、20時13分許等2通之通話秒數均為0秒等情,有該雙向通聯紀錄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0頁)。

3.觀諸上開被告0000-00000供述內容,提及案發前因告訴人打電話告知得以取回其物品,始於案發當天上午與被告0000-00000A一同前往告訴人住處等情,核與上開雙向通聯紀錄記載告訴人上址住處市內電話於案發前2天多次撥打被告0000-00000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情形,大致相符,則被告此部分辯解,尚非無據。

(四)綜上,足見被告0000-00000於99年11月15日自慈心協會離職後,因告訴人於電話中邀約而持續前往告訴人住處從事居家服務,迨於99年11月19日慈心協會派遣另1名照顧服務員負責告訴人之居家服務工作後,告訴人仍於同日持續撥打被告0000-00000所持用行動電話,告知得以取回其物品,被告0000-00000遂於案發當天上午與被告0000-00000A一同前往告訴人住處,尚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0000-00000自慈心協會離職後,仍藉故向告訴人借住上址住處房間之情。

五、本院於101年7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告訴人上址住處之社區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有該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6頁,及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勘驗結果如下:

(一)被告2人進入告訴人住處所屬大廈時,電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稱「0910-10.MPG」,自99年11月20日9時9分45秒起至同日9時10分23秒止):

1.於9時9分45秒,錄影畫面開始,監視器鏡頭正對電梯口拍攝。

2.於9時10分10秒,被告0000-00000由畫面下方走進畫面,以左手按下電梯按鈕,電梯門立即開啟,被告0000-00000、被告0000-00000A、1名男子依序走進電梯。

3.於9時10分14秒,被告0000-00000進入電梯,站立至靠近畫面左側之樓層按鈕處,畫面中僅能看見被告0000-00000先以左手擋住電梯門,待被告0000-00000A、1名男子進入後即將左手自擋門處移開,過程中均無法看見其臉部表情。

4.於9時10分15秒,被告0000-00000A進入電梯,轉身面朝外站立在靠電梯內側之鏡子前方,抬頭略往上看,但因電梯內光線關係,無法看見其臉部表情。

5.於9時10分17秒,1名男子進入電梯,面對被告0000-00000方向側身站立在靠近畫面右側之電梯內,抬頭略朝被告0000-00000頭上看,並有以左手指向被告0000-00000站立處上方之動作,時間不到1秒,手放下後,9時10分21秒電梯門關上,並未拍攝到2人有交談之情形。

6.於9時10分23秒,錄影畫面結束。

(二)被告2人離開告訴人住處時,電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稱:「1001-10.MPG」,自99年11月20日10時1分15秒起至同日10時1分35秒止):

1.於10時1分15秒,錄影畫面開始,監視器鏡頭正對電梯口拍攝)。

2.於10時1分23秒電梯門開啟,被告0000-00000未等電梯門完全打開即側身以左腳先跨出電梯,右手拿著狀似1把折疊傘之物,並低頭大步走2步後,於10時1分25秒自畫面下方離開畫面。

3.於10時1分25秒,被告0000-00000A緩慢走出電梯,臉部表情看不出異常,出電梯後雙手順勢抬起至腰際處,同時略為低頭朝自己雙手處看(因電梯外光線較為昏暗,自畫面中無法看出其手上是否持有物品),接著被告0000-00000A往前走4步後,於10時1分28秒在畫面右下方之欄杆旁停頓站立約3秒,於10時1分30秒其左手有舉起至臉部搔癢之動作,於10時1分33秒,離開畫面。

4.於10時1分35秒,錄影畫面結束。

(三)綜上,足見案發當天被告2人係於當日9時10分許搭乘電梯上樓前往告訴人上址住處,並於同日於10時1分許搭乘電梯下樓離開告訴人上址住處,且於當日10時1分23秒電梯門開啟,被告0000-00000未等電梯門完全打開即側身以左腳先跨出電梯,被告0000-00000A則於同日10時1分25秒緩慢走出電梯,足見案發當天被告2人搭乘電梯下樓時,渠等步出電梯時間僅相差2秒,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下樓後,故意使被告0000-00000A留在電梯內,被告0000-00000先行離去,約30秒後被告0000-00000A始步出電梯離去,以防止告訴人立即報警或通報守衛而遭查獲等情,容有誤會。

六、被告2人於警詢及偵訊供述內容,雖提及案發當天曾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然渠等一再指稱係因先遭告訴人攻擊之故:

(一)被告0000-00000於99年11月24日警詢時供稱:11月20日9時許伊跟姪女過去黃謀生家要拿回伊東西時,一進去他就馬上把門鎖住,他說不可能讓伊走,要走的話就要讓伊死在那裡,伊姪女拿出手機說要報警,黃謀生就過去大力一推,把伊姪女推到牆壁那邊,伊姪女倒在牆邊,伊走過去要看伊姪女,他就抓伊頭髮,拿桌上其中1支鐵尺往伊頭上打,伊頭暈有一陣子頭腦不清醒,等伊醒過來發現他把伊拖到房間去,把伊壓在雙人床墊子上,1隻手用力掐伊脖子,另1隻手隔著衣服抓伊的胸部,嘴巴亂親伊,他有親伊的胸部,伊一掙扎,他就咬伊的胸部,伊一直反抗雙手推開他,伊爬出房間到客廳,他又抓住伊,他一直靠近,伊沒有什麼力氣,手一直亂揮,可能弄傷他的臉,後來伊姪女有清醒過來,她跑去開門,伊有聽到她說門打開了,那時伊就清醒過來,趕快跟伊姪女跑出他家,後來伊就去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看醫生等語(見警卷第20至21頁);並於100年8月2日偵訊時供稱:(你在警察局說黃謀生親你脖子、胸部跟咬你胸部?)對,他咬我。(有無驗傷檢查?)有,伊在中山檢查的。(是否你拿了人家的錢要走,他才不讓你走?)沒有,伊沒有拿他的東西等語(見偵查卷第124頁背面)。

(二)被告0000-00000A於99年11月29日警詢時供稱:99年11月20日早上伊先去姑姑家跟她吃完早餐,她跟伊說黃謀生家她不敢去,叫伊陪她去拿她的換洗衣服,伊跟姑姑就騎機車去他住處,按門鈴2次後阿伯才開門,進去之後阿伯就把門鎖起來,問說來這裡做什麼,伊姑姑說要拿她換洗衣物回去,阿伯就說「你為什麼要來拿你的衣服」,伊姑姑說家裡的人不同意她來這裡,說只要每天來就好了,不需要每天住這裡,阿伯就說伊姑姑騙他,口氣很兇不讓她回去,他又說你們兩個敢拿你們東西回去,就要把你們的腳打斷,伊就想說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想打電話報警,他就過來1隻手搶伊的手機,另1隻手從桌子上拿1支鐵尺往伊身上揮舞,但沒有打到,伊姑姑就攔他,他就把伊姑姑推開,再兩手將伊往後推到地上,叫伊不要管,伊有點嚇到,伊姑姑想要救伊,跟他有拉扯,他就用手上鐵尺打伊姑姑肩膀及後腦勺,還扯伊姑姑的頭髮,因為當時伊手機掉在地上,伊一直在找手機,找不到手機,伊就想辦法開客廳的大門也有喊救命,伊開門按電梯之後,就回去房間看見阿伯掐伊姑姑的脖子,伊就把他推開,後來伊姑姑也自己掙脫,伊跟姑姑兩人就離開了等語(見警卷第39至40頁)。

(三)被告0000-00000A於100年8月2日偵訊時供稱:99年11月20日早上伊騎機車載0000-00000去黃謀生家裡拿行李,老先生有開門讓伊跟0000-00000進去,老先生開門就脾氣不好的對0000-00000說「阿你來幹嘛」,0000-00000說「我要來拿行李」,他就把門反鎖等語,並供稱:(反鎖門之後發生何事?)就是說「你憑什麼拿行李」、「你敢把行李拿走,我就打斷你的腳,不讓你活著出去」,0000-00000就試圖勸說「我就沒辦法做這個工作,你留我也沒有用」,反正就是有試著勸說,叫他把行李給伊,他就一直用威脅的語言說要打斷她的腳,不讓她活著出去,不讓她拿行李,然後伊就有說話,伊說「你這樣不行,你怎麼可以要求」,黃謀生說這不關伊的事等語,及供稱:(請接續陳述?)伊說「你如果這樣不還,伊要打電話報警」,當伊從包包裡面電話拿出報警,黃謀生就很用力的推伊,伊就嚇在那裡,他推伊之後就拿桌上鐵尺作勢要打伊,伊當場嚇在那裡手機也不知道掉在哪裡。(黃謀生有無打你?)沒有,伊當時有印象0000-00000有過來擋。(黃謀生有無打到0000-00000?)伊當時沒有印象他有打,然後印象有過一段時間,伊才發現伊手機沒有帶在身上。(你說過一段時間,是發生什麼事情?)伊在地上坐很久。(當時黃謀生在做什麼?)不知道。(當時0000-00000在做什麼?)伊不知道。(過一段時間之後又發生何事?)伊發現伊手機不在伊身上,就開始找手機,沒有找到手機,就先去看門,聽到有聲音一直在叫喊「救命」,伊就去關廚房門,因為伊當時有意識到黃謀生第1天有拿水果刀出來,伊怕他去拿,所以先去關廚房的門,然後伊再去開大門,大門有被他反鎖,回來之後伊看到伊手機撿起來之後就進去房間救0000-00000。(當時黃謀生跟0000-00000在做什麼?)他們兩人壓在地上,黃謀生壓著0000-00000,兩個人在打架,然後伊就去幫忙拉起0000-00000,說「我們先走了」等語(見偵查卷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背面)。

(四)觀諸上開被告2人於警詢及偵訊供述內容,雖有提及案發當天曾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然渠等一再指稱案發當天進入告訴人上址住處後,因遭告訴人攻擊而反抗之,自難僅據上開被告供述內容而逕行推論被告2人有為前開公訴意旨所指為防護所竊得贓物,合力強壓告訴人倒地並毆打告訴人,使告訴人不能抗拒等行為。

陸、從而,本院綜合上情,認公訴人認定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嫌所憑之證據,顯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準強盜罪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2 人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裁判日期:201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