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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9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9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美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010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邱美弘犯如附表壹、附表貳「應論之罪及應處之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附表貳「應論之罪及應處之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緣邱美弘與朱秀珍係前姑嫂關係,朱秀珍因故而曾將其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予邱美弘保管,詎邱美弘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未經朱秀珍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5日,冒用朱秀珍之名義,在「eCosway聯名卡」申請書上填寫朱秀珍之個人資料,並於「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名」欄內偽簽「朱秀珍」之署押2枚,連同其所保管之朱秀珍國民身分證影本持向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公司,嗣於98年6月1日併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行使,而申請核發信用卡,致永豐公司誤認係朱秀珍本人申辦而陷於錯誤,因而於翌日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張,足生損害於朱秀珍及永豐公司對信用卡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邱美弘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先於收受上開信用卡後完成開卡手續,並於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朱秀珍」之署押1枚,用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20、22至25、2

7、28、30至33、35至50、52至57、59至86、88、90至114、116至118所示之時間,前至各該特約商店,於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佯以朱秀珍名義出示前揭信用卡及背面簽名欄偽造之私文書持交予特約商店以刷卡消費而行使之,並在簽帳單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朱秀珍」之署押各1枚(信用卡簽帳單為1式2份,屬感熱紙式簽帳單,僅商店收據聯部分須由持卡人簽名外,其餘顧客收執聯部分並不需再行簽名,亦不具自動複寫功能),用以表示係朱秀珍本人親自消費,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私文書交還予各該特約商店以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係合法持卡人持卡消費,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20、22至25、27、28、30至33、35至50、52至57、59至86、88、90至114、116至118所示金額之商品、服務或免除應繳款之債務,足生損害於朱秀珍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永豐銀行對於支付帳款及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再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6、21、26、29、34、51、58、87、89、115所示之時間,因接受各該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乃利用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刷卡付款之方式,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日及授權碼等資料,以表示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所消費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而偽造線上刷卡付款之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傳輸予各該特約商店以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誤信係合法持卡人持卡付款,而分別免除如附表二編號6、21、26、29、34、51、58、87、89、115所示應繳款之債務,足生損害於朱秀珍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永豐銀行對於支付帳款與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永豐銀行向朱秀珍催收帳款,經朱秀珍向永豐銀行表示其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經永豐銀行調查後,始查悉係邱美弘冒名申辦上開信用卡;永豐銀行乃聯繫邱美弘,並與其協商清償帳款事宜,惟因邱美弘仍未依約清償,永豐銀行始提出告訴,因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朱秀珍、永豐銀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8頁、本院卷第21頁反面、第65 頁反面、第70頁),核與告訴人朱秀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53頁至第54頁)、告訴代理人劉煜綱於偵查中之指述(見偵卷第39頁、第53頁)、告訴代理人陳亮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指述(見本院卷第22頁、第70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所填載之「eCosway聯名卡」申請書及所檢附之朱秀珍國民身分證影本(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被告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44頁至第46頁、本院卷第4頁至第6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60頁)、簽帳單影本(見偵卷第13頁至第34頁、本院卷第29頁至第50頁)及被告所書立之賠償約定書(見偵卷第35頁)與聲明書(見偵卷第36頁)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分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次刑庭決議參照)。次按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性質上應屬私文書無訛(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820號、91年台上字第2550號、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乃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係屬私文書之一種。再按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用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擅自輸入信用卡認證資料之電磁紀錄,以虛偽表示係由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刷卡付款,並有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所消費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該電磁紀錄性質上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準私文書。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冒用「朱秀珍」名義,偽簽申請書持向永豐公司申辦上開信用卡,致永豐公司陷於錯誤而予以核發,足生損害於朱秀珍及永豐公司對信用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於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朱秀珍」之署押1枚,復持以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20、22至25、27、28、30至33、35至50、52至57、59至86、88、90至

114、116至118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商上偽造「朱秀珍」之署押各1枚後,將簽帳單交還予各該特約商店,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提供服務或免除應繳款之債務,足生損害於朱秀珍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永豐銀行對於支付帳款及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核其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1至5、7至20、22至25、27、28、30至33、35至42、44、46至50、52至57、59至68、70至84、

86、88、90至94、96至114、116至1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43、45、69、

85、95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再被告接受如附表二編號6、21、26、29、34、51、58、87、89、115所示特約商店所提供之服務後,利用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刷卡付款之方式,輸入上開信用卡之認證資料,並傳輸予各該特約商店,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免除其應繳款之債務,足生損害於朱秀珍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永豐銀行對於支付帳款與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核其就此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6、21、26、29、34、43、45、51、58、69、85、87、89、95、1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惟此部分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附此敘明。

(三)被告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及簽帳單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朱秀珍」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二編號4、65、71所示之犯行,係於接續之時間內,偽以同一信用卡,向同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詐取財物,其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基於同一盜刷信用卡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評價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

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後,持向永豐公司行使之目的係為詐得上開信用卡;又其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及簽帳單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私文書後,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之目的均係為詐得財物或利益;再其利用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上開信用卡之認證資料,而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傳輸予各該特約商店之目的亦均係為詐得免除債務之利益,其所為上開犯行於刑法修正前均應論以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惟現行刑法已廢除牽連犯規定,然上開行為均具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犯罪事實

一、二各別所犯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等罪間,應均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各罪,其犯罪時間、地點並非一致,每次行為明顯可分,且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應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信用卡乃現代社會普遍而重要之交易工具,並有促進經濟、市場之功效,其運作之良窳則端賴社會之信任,被告竟冒用他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復持以消費或繳款,藉以滿足個人之物質慾望,而破壞信用卡之交易機制,並妨礙金融秩序之安定,且造成被害人朱秀珍遭銀行催討債務之困擾,亦使發卡銀行蒙受損失,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前已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等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竟仍再犯本罪,顯見其漠視法紀之情,暨考量被告盜刷信用卡消費或付款之期間、次數及金額,現仍積欠永豐銀行新臺幣(下同)198,684元未償還(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60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一切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然本件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等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未滅失,即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要旨參照)。另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刑法第219條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

1、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時、地,所偽造之「eCosway聯名卡」申請書,雖係屬被告所偽造之私文書,然已持交予永豐公司申辦信用卡,依上開說明,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已非屬被告所有,尚不得併予宣告沒收;惟其上所偽造之「朱秀珍」署押2枚,既係屬偽造之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eCosway聯名卡」申請人姓名欄內所填載之「朱秀珍」姓名,僅係在識別申請人為何人,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依上開說明,尚難認係屬刑法上之署押,自不生應依同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問題,併予敘明。

2、又上開信用卡之所有權仍屬發卡銀行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自與刑法第38條之規定不符,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惟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朱秀珍」署押1枚,既係屬偽造之署押,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前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被告持上開信用卡前至特約商店刷款消費或付款之各次犯行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

3、再被告於犯罪事實二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所偽簽之簽帳單商店收據聯及偽造之電磁紀錄,雖均係被告偽造之(準)私文書,然已分別交付或傳輸予各該特約商店所有,均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惟被告於簽帳單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所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各1 枚,既均屬偽造之署押,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按諸前開說明,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分別併予宣告沒收。至上開簽帳單之客戶收執聯,雖均已交付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均業已撕毀丟棄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復非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玉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申請日期│ 銀 行 及 卡 號 │ 偽 造 之 署 押 │ 所犯法條 │ 應論之罪及應處之刑 ││ │ │ │ │ │ (含宣告刑及從刑) │├──┼────┼─────────┼──────────┼──────┼────────────┤│ 1 │97.12.15│永豐銀行 │「eCosway聯名卡」申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0000000000000000號│請書「正卡申請人中文│、第210條、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正楷簽名」欄內偽造之│第339條第1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朱秀珍」署押貳枚 │ │日,永豐銀行「eCosway聯 ││ │ │ │ │ │名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 │ │ │ │ │中文正楷簽名」欄內偽造之││ │ │ │ │ │「朱秀珍」署押貳枚沒收。│└──┴────┴─────────┴──────────┴──────┴────────────┘附表二:

┌──┬─────┬─────┬────┬─────┬──────┬────────────────┐│編號│ 刷卡日期 │ 特約商店 │ 金額 │信用卡簽帳│ 所犯法條 │ 應 論 之 罪 及 應 處 之 刑 ││ │ /時間 │ │(新臺幣)│單商店收據│ │ ( 含 宣 告 刑 及 從 刑 ) ││ │ │ │ │聯上偽造之│ │ ││ │ │ │ │署押 │ │ │├──┼─────┼─────┼────┼─────┼──────┼────────────────┤│ 1 │97.12.20 │新寶發銀樓│29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 │97.12.21 │麻辣狀元-│2561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文心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 │97.12.23 │金軒金銀珠│635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寶有限公司│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 │97.12.25 │家福股份有│1429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16時15分 │限公司-青│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97.12.25 │家福股份有│113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16時30分 │限公司-青│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朱秀珍」署押貳枚均沒收。 ││ │ │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 ││ │ │ │ │之署押壹枚│ │ │├──┼─────┼─────┼────┼─────┼──────┼────────────────┤│ 5 │97.12.26 │馬來西亞商│1162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科士威有限│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公司台灣分│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公司台中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 │97.12.26 │群健有線電│1459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視股份有限│ │ │、第220條第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公司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7 │97.12.27 │台亞大鵬站│61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加油站)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 │97.12.27 │金世紀珠寶│12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銀樓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 │97.12.29 │名頂傢俱行│10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0 │97.12.29 │HONDA│20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1 │97.12.31 │家福股份有│599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限公司-青│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2 │98.01.06 │台灣楓康超│1299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市-大連店│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3 │98.01.08 │馬來西亞商│144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科士威有限│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公司台灣分│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公司台中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4 │98.01.08 │金世紀珠寶│15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銀樓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5 │98.01.11 │家福股份有│523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限公司-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6 │98.01.14 │薇雅國際美│88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容-水湳店│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7 │98.01.14 │家福股份有│539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限公司-青│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8 │98.01.16 │新寶發銀樓│20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19 │98.01.20 │新寶發銀樓│348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0 │98.02.06 │新寶發銀樓│15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1 │98.02.09 │和信電訊 │3529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第220條第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22 │98.02.14 │新寶發銀樓│5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3 │98.02.18 │新寶發銀樓│12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4 │98.02.22 │新寶發銀樓│10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5 │98.03.05 │新寶發銀樓│20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6 │98.03.07 │群健有線電│1979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視股份有限│ │ │、第220條第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公司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27 │98.03.07 │新寶發銀樓│6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8 │98.03.14 │家福股份有│1015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限公司-青│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29 │98.03.19 │和信電訊 │955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第220條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30 │98.03.19 │新寶發銀樓│3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1 │98.03.21 │頂好Wel│356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lcome│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漢口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2 │98.04.20 │台亞大鵬站│7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3 │98.04.20 │家福股份有│571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限公司-青│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4 │98.04.23 │群健有線電│1389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視股份有限│ │ │、第220條第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公司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35 │98.04.28 │家福股份有│42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限公司-青│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6 │98.05.01 │家福股份有│502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限公司-青│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海店一般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7 │98.05.13 │新寶發銀樓│3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8 │98.07.04 │松青超市-│554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39 │98.07.11 │松青超市-│719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0 │98.09.04 │千葉火鍋河│592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南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1 │98.09.04 │新寶發銀樓│10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2 │98.11.04 │新寶發銀樓│8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3 │98.11.24 │遠傳電信股│8077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份有限公司│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台中文心 │ │「朱秀珍」│第339條第2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4 │98.12.03 │馬來西亞商│695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科士威有限│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公司台灣分│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公司台中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5 │98.12.22 │遠傳電信股│5345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份有限公司│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台中文心 │ │「朱秀珍」│第339條第2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6 │99.01.02 │松青超市-│287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7 │99.03.10 │新寶發銀樓│6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8 │99.03.29 │松青超市-│3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49 │99.04.09 │松青超市-│541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50 │99.04.14 │松青超市-│7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51 │99.05.21 │群健有線電│590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視股份有限│ │ │、第220條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公司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52 │99.05.22 │麻辣狀元尊│1552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爵館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53 │99.05.24 │松青超市-│353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54 │99.05.31 │新寶發銀樓│102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55 │99.06.10 │新寶發銀樓│5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56 │99.09.18 │松青超市-│709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57 │99.10.08 │新寶發銀樓│995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58 │99.11.16 │亞太電信股│2986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份有限公司│ │ │、第220條第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台中三民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店)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59 │99.11.20 │松青超市-│328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0 │99.11.22 │新寶發銀樓│5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1 │99.11.29 │麻辣狀元尊│854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爵館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2 │99.12.07 │新寶發銀樓│68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3 │99.12.31 │台灣楓康超│496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市-大連店│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4 │100.01.04 │新寶發銀樓│7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5 │100.01.29 │松青超市-│386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08時56分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100.01.29 │松青超市-│218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08時58分 │水湳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朱秀珍」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 ││ │ │ │ │之署押壹枚│ │ │├──┼─────┼─────┼────┼─────┼──────┼────────────────┤│ 66 │100.02.10 │台灣中油松│1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竹路站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7 │100.03.04 │新寶發銀樓│8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8 │100.03.29 │港町十三番│177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地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69 │100.03.30 │中國醫藥大│58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學附設醫院│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2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0 │100.04.01 │大台中五金│622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崇德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1 │100.05.09 │裕毛屋崇德│775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10時41分 │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100.05.09 │裕毛屋崇德│182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10時49分 │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朱秀珍」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 ││ │ │ │ │之署押壹枚│ │ │├──┼─────┼─────┼────┼─────┼──────┼────────────────┤│ 72 │100.05.09 │裕毛屋崇德│22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15時38分 │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3 │100.05.14 │大台中五金│734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崇德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4 │100.06.17 │新寶發銀樓│69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5 │100.07.12 │台灣中油進│1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化路站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6 │100.07.13 │新寶發銀樓│29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7 │100.08.28 │裕毛屋崇德│673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8 │100.08.31 │裕毛屋(凱│366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福登)-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79 │100.09.11 │六嫂的店 │45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0 │100.09.11 │裕毛屋崇德│581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1 │100.09.12 │六嫂的店 │6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2 │100.09.13 │裕毛屋(凱│215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福登)-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3 │100.09.14 │裕毛屋(凱│27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福登)-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4 │100.09.20 │裕毛屋崇德│424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5 │100.09.29 │名女三溫暖│22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2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6 │100.10.09 │怡紅 │27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7 │100.11.25 │亞太電信股│1487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份有限公司│ │ │、第220條第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台中三民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店)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88 │100.11.25 │新寶發銀樓│29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89 │100.12.21 │亞太電信股│1627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份有限公司│ │ │、第220條第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台中三民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店)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 90 │100.12.21 │中油-洋基│1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加油站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1 │100.12.22 │大買家北屯│744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2 │100.12.24 │裕毛屋(凱│166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福登)-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3 │100.12.27 │新寶發銀樓│48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4 │101.01.12 │新寶發銀樓│4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5 │101.02.16 │亞太電信股│1497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份有限公司│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台中三民 │ │「朱秀珍」│第339條第2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店)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之「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6 │101.02.16 │裕毛屋(凱│405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福登)-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7 │101.02.19 │屈臣氏-松│1144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竹分公司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8 │101.02.20 │全國加油站│1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中清交流道│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站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 99 │101.02.22 │裕毛屋(凱│437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福登)-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0 │101.02.24 │裕毛屋(凱│257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福登)-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1 │101.02.27 │台灣楓康超│475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市-敦化店│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2 │101.03.03 │松青超市-│251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宏台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3 │101.03.03 │中油-松竹│1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路站(D4│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16W)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4 │101.03.05 │全國加油站│6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中清站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5 │101.03.05 │台灣楓康超│428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市-敦化店│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6 │101.03.07 │福懋永安加│93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油站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7 │101.03.07 │爭鮮迴轉壽│18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司-崇德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8 │101.03.10 │中油-台中│1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工業區站(│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D414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09 │101.03.10 │家樂福-大│6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墩店一般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10 │101.03.15 │裕毛屋崇德│414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店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11 │101.04.02 │裕毛屋(凱│312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福登)-崇│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德店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12 │101.04.26 │新寶發銀樓│3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13 │101.05.01 │台灣楓康超│278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11時30分 │市-高鐵店│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14 │101.05.01 │台灣楓康超│262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17時30分 │市-高鐵店│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15 │101.05.16 │亞太電信股│1337元 │無 │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份有限公司│ │ │、第220條第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2項、第210條│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第339條第2│ ││ │ │ │ │ │項 │ │├──┼─────┼─────┼────┼─────┼──────┼────────────────┤│116 │101.05.18 │馨歡卡拉O│5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K │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17 │101.05.20 │統一精工股│1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份有限公司│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北屯站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加油站)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118 │101.05.22 │南北通加油│1000元 │於持卡人簽│刑法第216條 │邱美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站股份有限│ │名欄上偽造│、第210條、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公司 │ │「朱秀珍」│第339條第1項│元折算壹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之署押壹枚│ │: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內偽造之「朱秀珍」署押壹枚││ │ │ │ │ │ │及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之││ │ │ │ │ │ │「朱秀珍」署押壹枚均沒收。 │└──┴─────┴─────┴────┴─────┴──────┴────────────────┘(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