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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銘湟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0702 、21805 、25524 、2665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銘湟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銘湟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移審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有相關證人證詞及共同被告之供述在卷,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相關書證附卷可參,暨有相關證物扣案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承於遭羈押前並未有固定住居,且經本院前於101 年4 月6 日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惟仍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審理、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1 年4 月13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