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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汶彬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汶彬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7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劉麗瑛法 官 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賴玉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裁判日期:20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