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23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熊守意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 俊 誠書記官 施 玉 卿通 譯 鄧 又 輔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熊守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熊守意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賭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家庭等罪,其中熊守意前於(一)民國(下同)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評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於87年11月3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2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8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評定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再依法院裁定送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後;再撤銷保護管束令入強制戒治,於89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另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8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1年4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三)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嗣因修法而於93年1月9日釋放。另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3年9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四)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本院以95年度豐簡字第68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均告確定在案。嗣復經法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五)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80號及97年度豐簡字第6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六)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7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接續前案執行,於100年10月15日因縮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熊守意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101年3月22日20時許,先後在臺中市○○區○○路、松竹路交叉路口附近之「風采汽車旅館」內以針筒注射注射血管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於同日21時30分許,在上開汽車旅館內施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1年3月23日為警採驗尿液送驗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5日中檢輝穆101毒偵字第1457字第107300號函稱「本件尚未因被告熊守意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上手」,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五、附記事項:無。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 俊 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 玉 卿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