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偉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687、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偉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偉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否認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規定,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裁定自即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並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於
102 年2 月7 日裁定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項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應自102 年3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