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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恆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等案件,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恆裕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外埔區山腳巷五七之二五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恆裕因涉嫌毀損建築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供承犯罪,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後續毀損賠償之金額龐大,又雖坦承犯行,然所為陳述內容與部分共犯仍略有差異,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是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即被告林恆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於規定,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外埔區山腳巷57之25號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16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裁判日期:201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