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肇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肇義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徐肇義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3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1年5月30日訊問被告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民國101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劉國賓法 官 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