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正春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律師
陳衍仲律師被 告 謝快達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被 告 蔡秀麗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詹閔智律師被 告 蔡松霖
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上列5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197、13167、1827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快達共同行為負責人,因法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㈠、四㈡、五㈠、五㈡、六㈠、六㈡、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行為之負責人,因法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㈡、四
㈢、五㈡、五㈢、六㈡、六㈢、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㈠、四㈡、四㈢、五㈠、五㈡、五㈢、六㈠、六㈡、六㈢、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秀麗共同行為負責人,因法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㈠、四㈡、五㈠、五㈡、六㈠、六㈡、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行為之負責人,因法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㈡、四
㈢、五㈡、五㈢、六㈡、六㈢、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四㈠、四㈡、四㈢、五
㈠、五㈡、五㈢、六㈠、六㈡、六㈢、七所示之物,均沒收。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共同行為之負責人,因法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罪,均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各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㈡、四㈢、五㈡、五㈢、六㈡、六㈢、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被訴違反銀行法及詐欺部分,均無罪。
鄭正春、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麗公司)於民國99年8月25日設立登記起,蔡秀麗即為活麗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謝快達則自同年9月間起任活麗公司總經理,2人分別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均就下列事項有參與決策、執行,蔡松霖自100年8月20幾日某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止、趙子建自100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初止,先後任活麗公司執行長、唐清山自100年9月間至同年12月初止,任活麗公司總經理特助即顧問。蔡秀麗、謝快達均明知活麗公司非銀行,不得經營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行為之業務;並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詎蔡秀麗、謝快達基於活麗公司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並基於活麗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募集發行為有價證券之股票之犯意聯絡,為下列之犯行:
㈠、自99年12月1日起,由蔡秀麗、謝快達2人,在臺北市○○街○○號3樓活麗公司所在地,舉辦自動販賣機產品說明會,向在場之不特定民眾或透過私交向友人宣揚活麗公司業績良好,獲利甚豐,前景看好,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約定每人若投資專利飲料自動販賣機1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期滿返還本金,並每月可保證分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7500元或12500元(換算年利率18%、30%),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吸收資金(吸收資金之日期、投資者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於100年7、8月間,由蔡秀麗、謝快達2人負責在臺中成立業務處所,蔡秀麗及謝快達2人明知活麗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獲准,即共同謀議另僱請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等人,自100年8月間起,在臺中市市○路○○號3樓活麗公司臺中營業處所在地召開多場投資說明會,對到場之不特定民眾宣揚活麗公司業績良好,獲利甚豐,前景看好,將於3年內接受輔導上市,屆時股價將上漲10倍以上,對於投資入股者不僅沒有風險,公司股票上市後可直接轉讓股票獲利,若獲利未如預期者,亦可退回原投入之款項。渠等制定參加說明會之民眾每小時可獲取100元酬勞及招募其他人入股可抽取佣金之制度,使不特定之年長民眾參加說明會。再利用民眾參加說明會之際,以每張股票2萬9000元至3萬200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出售股票(多數均扣除1萬5000元,其中1萬元向公司預借,若募股至一定人數,即可免除1萬元之出資,其中5000元則為獎金,故實際多數股東出資1萬4000元即可購入1張股票),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推介未上市之活麗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資購買活麗公司之股票(股票轉讓登記日期、買受人、股票張數、帳面金額及實收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
㈢、蔡秀麗、謝快達2人在活麗公司臺中營業處,並自100年10月26日起,制定原加入股東之股價可優先轉入自動販賣機(亦為48萬元1臺,可合夥投資)投資之新制,如股東將股票轉換投資自動販賣機,則期滿回認轉換股票,並每萬元半年、1年分別可分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1500元、3500元之紅利(換算年利率分別為30%、35%);另自100年11月初起,製作活麗公司「少投資、賺錢術」文宣,向參加平日說明會之民眾表示,可單獨或合資以48萬元投資自動販賣機1臺,投資者期滿回認轉換股票,並可選擇每年可分紅16萬8000元或每月分紅1萬2000元(換算年利率分別35%、30%),致附表三所示之人或將股票轉換為自動販賣機之投資,或受高額分紅所誘而投入資金,與活麗公司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吸收資金(投資者、簽約日期、投資額、利潤、期間及領取方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渠等以上開手法吸收資金,而向附表一及三之投資人吸收資金,金額合計1186萬元。嗣於100年9月9日,民眾以電子郵件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檢舉;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活麗公司吸金文宣,指揮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循線追查,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1年3月15日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活麗公司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於101年3月15日1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市○路○○號3樓活麗公司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經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於101年5月2日9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活麗公司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品;於101年5月2日10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華強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㈡第6頁背面─第9頁、第13頁),嗣於本院審理程序,調查各該證據,加予提示並告以要旨時,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㈣第166─176頁),本院認該等證據,均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是本案引用之供述證據,即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供述證據係以人之陳述,供為證明其陳述內容之事實之用;證人之陳述,往往因受其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有無健全,陳述能力是否良好,以及證人之性格如何等因素之影響,而具有游移性;或言不盡情,或故事偏袒,致所認識之事實未必與真實事實相符。至於非供述證據,則以物(包括一般之物及文書)之存在或狀態為其證據,客觀上已具備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且或係於不間斷、有規律之過程中所取得,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故比較言之,非供述證據應屬優勢證據,其評價上之裁量自較之於供述證據為強;傳聞法則主要之作用在確保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由於傳聞證據有悖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諸原則,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應予排斥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係屬傳聞法則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則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上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係規範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至於以文書之物理外觀作為證據,則屬物證之範圍,並無上開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問題,如該文件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500號、97年台上字第6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適用。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均未爭執有何違法取得上開非供述證據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即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
㈠、
1、訊據被告謝快達,固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伊們沒有要吸金騙人,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伊們是為了完成被告鄭正春的理想,借了很多錢給公司,這些錢除了用在公司外,已經為了賠償妻離子散,伊不知道這是犯罪的行為,活麗公司已經很久了,伊們是想借錢給鄭正春,活麗公司也有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都是鄭正春請的,法律顧問說沒有問題伊們才做的,活麗公司沒有經營起來對不起投資者,伊們願意賠償投資人的損失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謝快達辯稱:被告鄭正春是否為老闆,從支票支出可知,被告鄭正春每月向公司借支金額高達627萬9千元,並被告鄭正春的確有跟謝快達借450萬元。就本件起訴書附表一、二、三加起來之金額,扣除活麗公司支出參與人員之車馬費、返還給當事人金額、公司營運成本、廠租及購買機器金額,全部虧損,被告蔡秀麗與被告謝快達是倒貼的,應無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活麗公司實際有經營行為,如買機器,擺放機器,不得因經營失敗而認被告謝快達有違反銀行法的行為云云。
2、訊據被告蔡秀麗,固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伊沒有想要詐騙人,一開始是被告鄭正春向伊借錢,且借款不少,伊沒有獲利,造成投資人的損失伊很後悔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蔡秀麗辯稱:由公司支付的憑證及票據,包括購買機台、租廠房,與一般吸金案件迥異,被告無犯銀行法故意,否則無須進口機台,且公司經營期間支出3800萬餘元,扣除附表一到三的1600萬元,謝快達、蔡秀麗合計超支2000餘萬元,活麗公司經營期間確有購買機台、設點、招標等行為,與一般傳銷、吸金公司以抽象話術包裝騙取被害人吸金之情形不同,本案被告有實際承租機台、機房、維修機器等行為,顯見活麗公司實際上有為經濟商業行為與一般吸金公司以抽象話術包裝吸金的情節不同。被告蔡秀麗並無利用自動販賣機行詐騙及非法吸金之故意。被告蔡秀麗返還被害人投資款1900多萬元,均係蔡秀麗與謝快達額外支出,不是從公司的款項支出或由其他被告支應,本案經被告蔡秀麗與全數被害人、投資人進行協調,已與全體被害人和解云云。
3、訊據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對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則均坦承不諱。
㈡、經查:
1、活麗公司有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約定每人若投資專利飲料自動販賣機1臺50萬元,每月可保證分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7500元或12500元(換算年利率18%、30%),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吸收資金;並自100年8月間起,在臺中市市○路○○號3樓活麗公司臺中營業處所在地召開多場投資說明會,對到場之不特定民眾宣揚活麗公司業績良好,獲利甚豐,前景看好,將於3年內接受輔導上市,屆時股價將上漲10倍以上,對於投資入股者不僅沒有風險,公司股票上市後可直接轉讓股票獲利,若獲利未如預期者,亦可退回原投入之款項,制定參加說明會之民眾每小時可獲取100元酬勞及招募其他人入股可抽取佣金之制度,使不特定之年長民眾參加說明會。再利用民眾參加說明會之際,以每張股票2萬9000元至3萬200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出售股票(多數均扣除1萬5000元,其中1萬元向公司預借,若募股至一定人數,即可免除1萬元之出資,其中5000元則為獎金,故實際多數股東出資1萬4000元即可購入1張股票),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推介未上市之活麗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資購買活麗公司之股票;又自100年10月26日起在活麗公司臺中營業處,制定原加入股東之股價可優先轉入自動販賣機(亦為48萬元1臺,可合夥投資)投資之新制,如股東將股票轉換投資自動販賣機,則每萬元半年、1年分別可分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1500元、3500元之紅利(換算年利率分別為30%、35%);另自100年11月初起,製作活麗公司「少投資、賺錢術」文宣,向參加平日說明會之民眾表示,可單獨或合資以48萬元投資自動販賣機1臺,投資者可選擇每年可分紅16萬8000元或每月分紅1萬2000元(換算年利率分別35%、30%),致附表三所示之人或將股票轉換為自動販賣機之投資,或受高額分紅所誘而投入資金,與活麗公司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吸收資金之事實,業據被告謝快達於101年11月20日在本院行準備程序、102年7月月23日在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本院卷㈡第5頁、本院卷㈣第192頁);被告蔡秀麗於101年8月31日在本院訊問時、101年11月20日在本院行準備程序、102年7月月23日在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本院卷㈠第39頁、本院卷㈡第5頁、本院卷㈣第192頁),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就上開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推介未上市之活麗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資購買活麗公司之股票之事實,亦均於101年11月20日在本院行準備程序、102年7月月23日在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均自白犯行(見本院卷㈡第6頁、本院卷㈣第192頁)。並有:
2、證人即活麗公司會計蔡婉貞為下列證述:
⑴、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中證述:伊目前現職在活麗公司擔任
行政兼會計工作;活麗公司與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都註冊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所以伊2家公司的行政及會計工作都有參與;活麗公司在臺中有1家分公司。只知道總經理謝快達有去負責分公司的成立事宜,其餘伊不太清楚;活麗公司目前沒有在營運,101年4月5日停止營運(辦理停業)。營運內容是販賣、招標架設及招商投資投幣式自動販賣機;活麗公司每當有人要認股時,他們就會將認股人的資料傳真給伊,伊就會將股票做買賣登記給認股人後再將資料寄回台中分公司;面股每1股10元每張1000股。如有人要認股就以每股32元賣出,共計每張32000元;可以用現金或刷卡。伊不知道有沒有人簽立本票,因為活麗公司股票販賣出去後現金都是謝總(謝快達)在收取,刷卡部份是進到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戶頭,而達麗國際開發的存摺是謝總(謝快達)在使用;謝董有拿一份合約書給伊看,說「劉香」有投資所以要匯紅利給「劉香」;活麗公司有告知投資人投資50萬,每月可獲利7500元。之後也有人投資25萬,每月獲利6250元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第59─62頁)。
⑵、於101年5月3日在偵查中證述:伊任職達麗與活麗。2家公司
的事伊都有做,看老闆叫伊做什麼事,活麗公司的老闆是鄭正春,2家公司的股東有重複,伊實際上接收的指令是來自於謝快達與蔡秀麗;達麗公司是作股票與期貨的資訊軟體,做到今年2、3月都還有在做;活麗公司是作自動販賣機;活麗公司目前在外擺設的自動販賣機伊只知道有2個點,分別是在木柵及寶山休息站;冬天約10幾萬,夏天約20萬;因為收來的錢會固定用在廠長及副廠長、溫小姐的薪資,還有固定要繳4萬多元給高速公路局,其他部分還有房租5萬6000元,是錦州街總公司的房租,後期還有在繳一些達麗的錢。沒有什麼剩下的錢;鄭正春不會進來,都是打電話比較多,他都是跟溫小姐通電話;去爭取設立自動販賣機的地點一般都是鄭正春、及溫寬蓉去的;從99年年底標到木柵及寶山,去年也是標到木柵與寶山,都沒有再增加地點;伊知道公司舉辦晚宴或尾牙去年有,今年沒有,去年是過年前;當時謝快達與鄭正春有無提到公司的營運狀況或要如何投資公司,伊在外面忙事情,沒有注意到;伊知道有人是用投資的方式加入活麗公司。因為謝快達與蔡秀麗他們都在找投資者。鄭正春出現時也會幫忙講一些公司的歷史;伊知道投資活麗公司臺北應該5、6個,有黃清一、袁文珍、林德耀(用其母林陳素名義)、林明憲、張識、林玉、蔡淑燕。黃清一是謝快達找的,袁文珍是因為他們有認識共同的朋友,他是謝快達的朋友余文智介紹進來的,林德耀應該是謝快達的朋友,林明憲是黃清一的主治學會的書局的員工介紹的,張識、林玉都是蔡秀麗介紹的,蔡淑燕是謝快達的朋友侯福財介紹的;因為謝快達說他們投資公司會過戶股票給他們,伊不確定他們是買股票還是投資。後來又有說買機器可以過戶股票;黃清
一、袁文珍、林明憲各投資50萬,林德耀投資100萬,張識、林玉、蔡淑燕各25萬;投資50萬每月7500元,林玉與張識每個月各給6250元,蔡淑燕是給3750元,林德耀是給1萬5000元。伊桌上也有劉香這份,是謝快達給伊的,謝快達跟伊說劉香也有投資,叫伊匯1萬7000元給他;伊是用現金匯到投資人的帳戶;黃清一的是彰化銀行,袁文珍、林德耀是國泰世華,林明憲的是郵局,張識、林玉有國泰世華及郵局,蔡淑燕是用他先生董德輝的華南銀行帳戶;投資人投入的錢都是謝快達收的,沒有匯到活麗公司帳戶;買股票的錢伊不知道到哪裡去,沒有進公司帳戶,也沒有給鄭正春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第95─97頁)。
⑶、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證述:伊知道謝快達跟蔡秀麗在臺
中販賣股票及要投資自動販賣機的事;一開始他們在臺北找業務員推自動販賣穢,後來臺北成效不好,之後轉到臺中傲,聽說台中有批人能力強可以做,要用行銷手法販賣、讓別人來投資、買股票,但詳情如何操作伊不清楚;有看過自動販賣機的合夥經營契約書,伊手上所有的資料都交給電信警察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67頁背面─第68頁)。
⑷、於102年4月2日在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原在活麗與達麗上班
;達麗董事長是蔡秀麗;投資人的利潤是由伊匯款的;只要有簽約的,時間到就會結算金額,然後跟謝快達請款去匯錢;所簽的合約有些是伊在場,例如黃清一的合約伊在場,有些是從謝快達那邊拿到合約書;當時公司還沒有股票,一開始就是設定投資50萬每個月就固定分紅7500元。伊不知道標準是誰設定的;伊是以謝快達及蔡秀麗跟伊講的為主;鄭正春出現時也會幫忙講一些公司歷史。主要是說從以前浩力一直以來販賣機的過程,跟達麗沒有關係;一般伊接受的命令就是從謝快達及蔡秀麗這邊得知訊息;投資利潤是由伊按月匯款給他們,投資50萬,每月利潤是為7500元;林玉與張識每月給6500元,蔡淑燕給3750元;每張股票29000元跟32000元,錢沒有入到公司戶頭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01頁背面─205頁)。
3、證人劉希哲於100年11月30日在警詢中證述:在今年(100年)6月間,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成立,伊應徵進入該公司任職,並擔任督導長乙職,任職期間,總經理謝快達要求伊能夠販售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伊認為公司根本沒有營業事實,故多次予以拒絕,最後不得於8月下旬離職,在伊離職後,據悉活麗公司在8月底開始在公司營業地點(臺中市○區市○路○○號3樓)陸續舉辦多場投資說明會,要推動公司股票對外發售事宜,總經理謝快達、副董事長蔡秀麗及公司幹部向來聽說明會的民眾宣稱,該公司係經營自動販賣機販售的廠商,業績良好,獲利甚豐,其股票將於近期內上櫃或上市,如果入股投資該公司,除可擔任公司股東,享有高利潤報酬(股票紅利)外,並可成為該公司的幹部,每月領取固定優渥的薪資;另外,在成為公司幹部後,如果能引介其他民眾入股投資,每販售一張公司股票,即可抽佣1萬元,該公司係以每股29元對外販售股票,每張股票(壹仟股)2萬9,000元;謝快達及蔡秀麗利用民眾貪圖高利的心理,已有多人入股投資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頁背面)。
4、
⑴、證人陳桑志於101年3月15日在警詢中證述:活麗公司有招募
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7-50頁)。
⑵、證人林妙英於101年5月4日在警詢中證述:活麗公司有招募
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76-78頁)。
⑶、證人賴何淑娥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活麗
公司有招募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18-23、38-39頁)。
⑷、證人陳素娥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活麗公
司有招募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41-42、48-49頁)。
⑸、證人魏蔡美蘭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活麗
公司有招募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51-54、70-71頁)。
⑹、證人林松榮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活麗公
司有招募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74-77、87-88頁)。
⑺、證人江秋桃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活麗公
司有招募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105-107、117-118頁)。
⑻、證人李金箍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活麗公
司有招募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136-138、148-149頁)。
⑼、證人劉香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活麗公司
有招募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又另證述:伊於101年2月19日與活麗公司簽營業站合作經營書。內容為自動販賣機是伊個人獨資,每台自動販賣機售價60萬元,伊每月可以獲利1萬7千元。合作期為3年。伊與蔡秀麗及謝快達在伊住處台中市○○街○○號簽約。簽約後又送伊18張股票。
第一次分到紅利是101年3月5日分到紅利17000元。第二次分到紅利是101年4月份10000元。這2次的紅利都是謝快達匯款至伊合作金庫的帳戶;契約內容為60萬元。伊於101年2月20日以台灣土地銀行戶名劉香之帳戶將29萬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謝快達有向伊購買50300元的人蔘;謝快達跟蔡秀麗有到伊家2次向伊推銷買自動販賣機說投資這個好會賺錢,101年2月19日第2次他們來伊家推銷伊才簽約買自動販賣機1台。本來說自動販賣機1台要價48萬元,之後到伊家推銷時說漲到60萬元,伊說伊不買,也沒這麼多錢,伊只有29萬元,謝快達、蔡秀麗就說算伊29萬元就好,要伊趕快匯29萬元給他們。並說每月可分1萬7000元3年即可回本,但第2個月只給伊1萬元。蔡秀麗跟謝快達跟伊講每月1萬7000元大約3年可回本,簽約前另外跟伊說要送伊18張股票,加上伊之前持有的2張股票,總共伊持有的20張股票,以每股30元計算,就是60萬元,到時候上市價格更好很好賺。伊付完錢後,對方就把股票給伊。當時以電匯29萬元到對方達麗公司國泰銀行戶頭。另外謝快達有向伊買5萬300元的人蔘,在簽約時有跟伊說用買自動販賣機的錢去抵,所以伊這次是花費34萬300元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471-175、209-211頁)。
⑽、證人徐素卿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中證述:伊有簽立2張杯式
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張寫600萬,一張寫100萬;是100年6月1日朋友林德耀介紹,在臺中市美術館附近的大樓簽的;伊開立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現金支票計700萬元交付謝快達,伊自100年6月至12月,收到每月利潤計735000元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第218、230-231頁);於101年5月2日在偵查中證述:伊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去年(100年)4、5月朋友林德耀介紹,說他有朋友在做自動販賣機,他叫伊看要不要一起投資,有利潤一起分紅,林德耀就先帶伊去台中的招待所,由蔡秀麗、謝快達介紹機器從日本進口,會放在人口多的地方,由伊們買機台,他們去擺,他說不管有沒有賺錢,伊每投資100萬,每個月利潤固定1萬5千元,2年後,如果伊不要繼續續約的話,就要在3個月前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公司就會把伊投資的原本還給我,如果要續約,每個月每1百萬還是會給伊利潤1萬5千元。之後,伊再和林德耀上台北,蔡秀麗、謝快達就帶伊們去工廠看販賣機器,謝快達跟伊介紹說機器是從日本進口的,並有讓伊試喝飲料,當時在工廠的機器有10幾台,謝快達及蔡秀麗說一個貨櫃進來會有12到15台販賣機器,看完工廠之後,就帶伊們去台北的公司,伊再了解一下公司的狀況後就回家了;向伊接洽這樣的投資方案是謝快達跟蔡秀麗;伊投資的700萬是拿伊國泰世華的定存單借出來的,是以開國泰世華的支票付款,面額加起來是700萬,伊將支票交給謝快達,當時蔡秀麗也在場,事後,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跟伊講說是他們把支票存在蔡秀麗的帳戶;分紅每個月10號以前,直接匯到伊國泰世華的帳戶。伊是從100年6月1日開始領分紅,領到100年12月,領了7個月,今年101年開始就沒有再分紅給伊;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和蔡秀麗、謝快達在台中南屯路上某棟大樓的9樓簽的,當時林德耀也有在場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239-240頁)。
⑪、證人張識於101年5月15日在警詢中、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
均證述:伊與朋友林玉一起投資,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伊跟謝快達與蔡秀麗簽訂。在100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區○○街○○號(活麗自動公司)所簽訂;伊簽訂「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蔡秀麗介紹投資;伊於100年11月18日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達麗國際股份資訊有限公司」,共計25萬元;契約書內容,出資25萬元,每月利潤6,250元,因第1次未足1個月所以先領取2500元,於100年1月收至101年4月止,共計收到27,500元;都是活麗公司轉帳至伊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11-13、74頁)。
⑫、證人林玉於101年5月15日在警詢中、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
均證述:伊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伊跟謝快達與蔡秀麗簽訂。在100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活麗自動公司)所簽訂。並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委託租賃證明;當時簽訂契約書時伊有告知謝快達及蔡秀麗該契約書於6個月期滿後不再續約;「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蔡秀麗直接向伊推銷及介紹至活麗公司參加座談會,才認識謝快達;蔡秀麗要伊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達麗國際股份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伊於100年11月18日匯款,共計25萬元;於100年12月7日2,500元收到至101年4月6日止,共計收到27,500元,以後就沒有再匯款了;活麗公司每月利潤7,500元都是活麗公司直接以郵局轉帳至伊郵局存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18-20、77頁)。
⑬、證人林明憲於101年5月14日在警詢中、101年7月4日在偵查
中均證述:伊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伊跟謝快達與蔡秀麗簽訂。在100年3月8日在臺北市○○區○○街(活麗公司)所簽訂。並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委託租賃證明;以2年為限。如果2年期滿可自動續約一次;伊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1個教會的姐妹「陳如瓊」介紹至活麗公司參加座談會,才認識謝快達與蔡秀麗;蔡秀麗要伊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達麗國際股份資訊有限公司」,伊於100年3月8日匯款,共計50萬元;「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中之內容,出資50萬元,每月利潤7,500元,伊於100年4月收至101年4月止,共計收到97,500元,都是活麗公司會計蔡婉貞直接以郵局轉帳至伊的郵局存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29-31、83-84頁)。
⑭、證人黃清一於101年5月14日在警詢中、101年7月4日在偵查
中均證述:伊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伊與謝快達所簽訂。在99年12月1日活麗公司所簽訂;伊簽訂契約書沒有人介紹,是謝快達一直向伊推銷的;伊是現金50萬元親自交給謝快達;當時伊交給謝快達,現場有他們會計蔡婉貞在場,因為謝快達馬上把現金50萬元交給會計蔡婉貞處理;伊收到每個月之利潤7500元,共計收到12次,計90000元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39-40、80頁);於102年4月2日在本院審理時證述:總經理謝快達有1個邀請,伊說伊不要當董事、顧問、股東等職務,伊就拿出50萬元,後來他給伊一張合約書,伊才知道是這樣;錢是交給謝快達,去講理想的是鄭正春第1次碰到伊講的;當初投資時沒有說多少錢可以收益。後來看契約有寫,伊還覺得很有制度;伊不知道利潤如何計算。伊只知道2年就結束,而且錢也不是拿來給伊,是直接匯入銀行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87─189頁)。
⑮、證人汪道盛於101年7月12日在警詢中、101年7月4日在偵查
中均證述:活麗公司有招募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伊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伊跟謝快達簽訂。在100年11月3日在臺中市市○路○○號3樓所簽訂。跟謝快達訂定3年的契約共投資15萬元;謝快達跟伊說,伊投資飲料機每年領取固定利潤52500元,可領取3年;是伊朋友范林君知道這個訊息後,找伊一起去臺中市市○路○○號3樓出席,謝快達每天會發給伊200元,後來是謝快達一直鼓吹投資,才會被騙投資;伊於100年11月3日簽約當天交給「達麗國際股份資訊有限公司」現金共計15萬元;伊都沒領到錢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113-116、128-129頁)。
⑯、證人范林君於101年7月12日在警詢中證述:活麗公司有招募
股票情節,並伊有認購活麗公司股票;伊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伊跟謝快達與蔡秀麗簽訂。在100年11月10日在臺中市市○路○○號3樓簽訂,以3年為限;每1年可領取金額10500元,最低投資金額為30000元,每半年可獲利1500元、一年可獲利3000元;伊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經過朋友彭思明介紹;伊是以現金交給謝快達與蔡秀麗;伊都沒收到公司寄給伊的利潤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131-134頁)。
5、復有如附表九所示之證物在卷可稽,又有如附表四㈠、四㈡、四㈢、四㈣1、四㈣2、五㈠、五㈡、五㈢、六㈠、六㈡、六㈢、七所示之物扣案可憑。
㈢、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雖以前詞置辯,並據其提出照片、本票、總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活麗公司支出總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等為據(見本院卷㈠第35─38頁、卷㈣第209─218、223─238頁)。惟查:
1、活麗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吸收資金;與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吸收資金,均係由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2人接洽、簽約,並其投資款項或由投資人交付被告謝快達、蔡秀麗,或由投資人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並未入活麗公司帳戶,亦未入鄭正春個人帳戶之事實,業據上開證人蔡婉貞、劉香、徐素卿、張識、林玉、林明憲、黃清
一、汪道盛、范林君均為上開證述明確。再活麗公司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推介未上市之活麗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資購買活麗公司之股票,均係由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2人指示、組織、主導,其購買股票款項現金由謝快達收取,刷卡部份是進到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戶頭內,未入活麗公司帳戶,亦未入鄭正春個人帳戶,並其招募股票,均在臺中市市○路○○號3樓活麗公司臺中營業處所在地所為之事實,亦據上開證人蔡婉貞、劉希哲、陳桑志、林妙英、賴何淑娥、陳素娥、魏蔡美蘭、林松榮、江秋桃、李金箍、劉香、汪道盛、范林君均為上開證述明確。是知活麗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吸收資金;與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吸收資金;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推介未上市之活麗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資購買活麗公司之股票,均係由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2人所為無訛,並與被告鄭正春無涉。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以被告鄭正春若何置辦,即屬無據。
2、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125條關於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處罰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如有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即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收益之「存款」性質,即與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上開黃清一等人所立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所示,於其契約書第4、5、7、9條分別約定:「四、合作方式:乙方(即黃清一等人)出資新台幣○元整,…由甲方(即活麗公司)團隊負責經營、維護、管理。…。五、利潤分配:甲方保障乙方,每月利潤○元整…乙方不負營虧之責任。七、期限:合作經營期間訂為○年。九、滿期:○年期滿,機器折舊由甲方吸收,甲方應退還乙方出資額…。」;依上開汪道盛等人所立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所示,於其契約書第3、4、8條分別約定:「第三條為確保乙方(即汪道盛等人)獲利穩定,特採固定比率:每萬元半年1500元,一年3500元①參與金額○元②領取方式○。應領金額○元③合作期:○年。第四條合作方式⒈乙方出資由甲方(即活麗公司)團隊負責經營、維護、管理…。第八條轉換價格與過戶本合作經營契約到期後,同意給予乙方回認轉換股票,每股以32元計算,轉換為股權後享有正式股東持有有價證券權利。」是知依上開該契約書所示約定之投資方式,已約定期滿時返還投資者本金或轉換與本金等值之股票,並均保證有固定高額利潤之收益,自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高額收益之「存款」性質,依上說明,均與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要件相符。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辯稱:其2人所為,並未違反銀行法云云,亦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可知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及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辯護人為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就違反銀行法部分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均無足採,並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謝快達、蔡秀麗違反銀行法及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之犯行,均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之比較:查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於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規定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將原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由同法第175條移列至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其法定刑即由原同法第175條規定「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同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加以處罰。
㈡、核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就犯罪事實㈠、㈢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行為負責人,因法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起訴書誤載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在案〔見本院卷㈢第185頁〕)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行為之負責人,因法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罪。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行為之負責人,因法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270號移送併案審理,因與業據提起公訴部分,乃係同一事實,本院應併予審理論究,特予敘明。
㈢、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應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司法院80年6月7日(80)廳刑一字第667號函參照)。再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既規定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均係活麗公司所為,並被告蔡秀麗為活麗公司董事;被告謝快達為活麗公司總經理,2人分別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均就上開事項有參與決策、執行,均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分別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修正前同法第175條之罪。起訴書認被告謝快達、蔡秀麗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涉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等罪名,尚有未合,惟因前開基本社會事實均同一,且就被告之防禦權亦均不生不利之影響,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就犯罪事實
㈠、㈢所為,其相互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其相互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雖非公司負責人,惟均參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175條規定犯行之執行工作,深諳公司吸招募股票之業務,與公司負責人謝快達、蔡秀麗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上述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
㈣、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謝快達、蔡秀麗所為違反銀行法及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行為,核其行為性質,顯均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均應僅成立一罪。
㈤、
1、再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412號、99年台上字第4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就犯罪事實㈠、㈢部分,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2人,乃與投資人約定期滿時返還投資者本金或轉換與本金等值之股票,並均保證有固定高額利潤之收益,並曾按月匯款固定高額之利潤收益予投資人,是本件尚無相當之客觀事實,足認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就犯罪事實㈠、㈢部分,即不成立詐欺罪。起訴書認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就犯罪事實㈠、㈢部分,另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尚有誤會,惟因起訴書認此部分,與被告謝快達、蔡秀麗上開犯罪事實㈠、㈢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就犯罪事實㈠、㈢部分,既不成立詐欺罪。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099號以經活麗公司告訴,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涉犯刑法第210條行使同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7條偽造署押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與本件被告謝快達、蔡秀麗有罪部分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而移送併辦,因與被告謝快達、蔡秀麗上開有罪部分既非事實上之同一案件,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即無從併辦,亦附敘明。
㈥、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就上開犯罪事實㈠㈢及㈡所犯,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㈦、又查被告謝快達雖曾於98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7月31日以98年度簡字第2831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98年8月24日確定。惟被告謝快達並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908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7年2月4日確定;又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5月5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77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8月,於101年5月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5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01年6月12日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謝快達於本件行為時,上開徒刑,既尚未執行完畢,於本件即不構成累犯,起訴書認被告謝快達於本件構成累犯,亦有誤會,亦附敘明。
㈧、另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謝快達、蔡秀麗所犯銀行法第179條行為負責人,因法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其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刑度非輕,考其立法意旨在保障人民財產法益,並維護社會秩序之安定。衡酌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對違反銀行法之事實不爭執,已具悔意,謝快達、蔡秀麗2人應已知錯、悔悟,犯罪後態度,尚均稱良好;再念及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為圖擴大經營活麗公司,透過親朋好友吸收資金,並已支出甚多成本及費用,亦尚未對於廣大之商業交易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且於本案案發後,又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均成立和解,亦有上開帳務資料、和解書及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均無規避債務清償之責,是衡酌全案犯罪情節,認為若處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法定最低度刑責,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予減輕其刑。
㈨、爰審酌被告蔡秀麗、唐清山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蔡松霖除於8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86年5月29日以86年度易字第7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外,餘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趙子建除於7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76年10月27日以76年度易字第51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76年12月7日確定,於76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均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均尚佳,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均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對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則均坦認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均尚佳,並被告蔡秀麗為活麗公司董事;被告謝快達為活麗公司總經理,2人均為公司負責人,並均參與決策、執行,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僅為執行者,並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分別吸收資金及招募股票之金額,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暨被告謝快達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業商、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1頁);被告蔡秀麗商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業商、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28頁);被告蔡松霖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72頁);被告唐清山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65頁);被告趙子建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困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68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謝快達、蔡秀麗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查被告蔡秀麗、唐清山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蔡松霖除於8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86年5月29日以86年度易字第7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外,餘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趙子建除於7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76年10月27日以76年度易字第51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76年12月7日確定,於76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分別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等4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被告蔡秀麗,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業均已坦承犯行,均深具悔意,衡其等4人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均當知警惕,應均無再犯之虞,為此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被告蔡秀麗、唐清山、蔡松霖各予宣告緩刑4年、2年、2年;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被告趙子建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最高法院著有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是知沒收係從刑,應依附於主刑宣告,倘扣案之物與被告本案主刑之行為無關,即不得於本案主刑下併予宣告沒收。再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亦著有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再者,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四㈠、四㈡、四㈢、五㈠、五㈡、五㈢、六㈠、六㈡、六㈢、七所示之物,分別為活麗公司所有,供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各預備共犯及共犯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各於該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四㈣1、四㈣2,雖與本件犯罪有關,惟均非被告公司所有;附表四㈣3、四㈣4及附表五㈣、六㈣所示扣案物品,於101年5月3日2時10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謝快達身上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品,因均未能認係被告直接供上開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依上說明,爰均不於本案主刑下併予宣告沒收,併附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鄭正春為活麗公司董事長,唐清山為活麗公司總經理特助、陳薰風為活麗公司副總經理、蔡松霖及趙子建為活麗公司前後任執行長、陳茗富即陳映嘉為活麗公司經理。渠等均明知不得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均明知活麗公司已經營不善,除在全臺擺設10餘臺自動販賣機外,並無實際擴展地點擺設自動販賣機機臺,該公司營業已見瓶頸;另鄭正春明知活麗公司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公開募股。詎鄭正春、唐清山、陳薰風、蔡松霖、趙子建及陳茗富即陳映嘉等人仍與謝快達、蔡秀麗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鄭正春仍與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為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㈠、㈡、㈢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犯行,因認被告鄭正春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㈠、㈢部分,涉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㈡部分,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之罪嫌;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㈠、㈢部分,涉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訊據被告鄭正春堅決否認有違反銀行法、詐欺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未指使被告謝快達、蔡秀麗為本件犯行,活麗公司於99年8月25日成立,伊9月就入院裝心臟支架,未工作,亦未使用公司任何錢,且本件所得亦未入伊帳戶,伊未參與吸金活動,在台中的5位被告以前都不認識伊,檢舉人也不認識伊,伊是無辜的,且伊已經提供機器賠償被害人,沒有吸金的意思,伊只是想把公司做起來,伊靠自動販賣機賺了不少錢,沒有騙人等語。訊據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均堅決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犯行,被告蔡松霖辯稱:自動販賣機吸金部分伊並未參與等語;被告唐清山辯稱:伊知道的之前都是推股票,伊是推自動販賣機點的擺設,販賣機吸金部分之業務與伊無關等語;被告趙子建辯稱: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㈠在臺北部分與伊無關,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㈢部分,均未經過伊,伊未參與等語;被告陳薰風辯稱:伊年事已高,伊是因蔡松霖介紹伊入公司,說公司很好,請伊把伊的人脈介紹給公司,公司如何運作伊不清楚,金錢流向伊也不清楚,是謝快達請伊當副總經理,很多事情伊都不知道,伊常常生病很少管理公司等語;被告陳茗富即陳映嘉辯稱:是陳薰風介紹伊入公司領車馬費,因公司有40年,伊有買2張股票,有親戚朋友伊就介紹他們來公司看看,他們進來都是講師、執行長、老闆在講,伊是外行,伊只是來公司上班,並未參與吸金事項等語。經查:
㈠、被告鄭正春部分:
1、如前所述,活麗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吸收資金;與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吸收資金;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推介未上市之活麗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資購買活麗公司之股票,均係由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2人所為,均與被告鄭正春無涉。
2、雖證人黃清一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另證述:伊認識鄭正春,他有一天到伊這裡說他要成立一家公司,要賣他發明的機器,他本來要伊當顧問,伊說不要,但是伊跟他說如果這個是很有意義的,伊會情意相挺,是鄭正春來找伊,伊說如果要做好事,伊會贊成,伊跟他說伊沒有錢,但是伊只有50萬情意相挺,伊錢給他之後,他叫小姐拿這張契約書給伊,伊看說2年內還不錯;鄭正春有跟伊說,做這個前景不錯,會賺錢;鄭正春是交錢之前2個禮拜以上跟伊講這件事,伊一開始有跟小姐說伊只能情意相挺50萬,小姐再回去寫那張契約書等情(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80頁);惟證人黃清一於102年4月2日在本院審理時另證述:鄭董事長(即鄭正春)他找伊是告訴伊他餘生要做很多公益的事,伊說做公益太好了,能夠賺一些錢做公益很好,伊說伊很感動,你要做什麼伊不能幫忙,因為生意伊不會,什麼都不會,但是伊一定會情義相挺。伊是有講到這樣,其他就沒有在說;鄭正春跟伊說他餘生所要做的事情,伊說這是好事,伊知道他是發明家協會的理事長,伊是根據這樣認為很好;伊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鄭正春沒有解說他的自動販賣機獲利很好,叫伊投資,因伊20幾年前認識他,他只是告訴伊說要做公益,伊就很高興。當時都沒有講這個,後來他們公司組織以後,誰當總經理伊也不知道,伊有跟他說伊能幫忙就幫忙,但是伊沒有時間也不會做生意,伊會情義相挺。伊只有講這樣子而已;鄭正春沒有該他事業做的很好,叫伊可以投資,就像聊天一樣;伊不知道鄭正春是否叫謝快達去跟伊簽契約;伊不知道伊的資料是否由鄭正春提供給謝快達;伊自己理解他既然想要賺錢,又是發明家,伊想這前景一定很好等情(見本院卷㈢第187─189頁)。是證人黃清一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及於102年4月2日在本院審理中就上開其與被告鄭正春見面談話具體內容之證述,前後已不相符,其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就上開其與被告鄭正春見面談話具體內容之證述已不得遽憑為真。並如前述,證人黃清一所簽立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係與被告謝快達所簽訂,並為被告謝快達所推銷,其投資現金50萬元親自交給被告謝快達,被告謝快達並有邀證人黃清一當董事、顧問等職務,黃清一出資額,並未入活麗公司帳戶或入鄭正春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黃清一及蔡婉貞均證述明確。是知活麗公司與證人黃清一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向證人黃清一吸收資金,題係被告謝快達所為,與被告鄭正春無涉無訛。
3、證人溫寬蓉、陳炳鴻、鄭建彬分別為下列證述:
⑴、證人溫寬蓉:
①、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中證述:伊目前是擔任活麗公司日文
與英文翻譯,並接待外國客戶,例如日本跟韓國進口自動販賣機;目前活麗公司有在營運。主要在北二高速公路及其它公共場所擺設自動販賣機為主要營運;伊不知道活麗公司有用公司股票名義,對外販賣招募會員;活麗公司從日本進口之自動販賣機,每台售價有4種價格,全新機種約50萬元以上,用5至10年機約25萬至30萬、用10年以上機種約10萬至20萬元、用15年以上至20年機種約10萬元以下不等價格,向日本多個廠商進口購買;活麗公司從韓國進口之自動販賣機,有2種價格分大小台,大台新機約30萬元、小台新機約17萬元;由技術員陳炳鴻負責補貨及收取零錢;由技術員陳德發負責維修;伊目前知道在木柵及寶山休息站、台北市○○街○○○號兄妹餐廳及其它處有擺設公司自動販賣機;公司目前營運狀況有時打平、有時小虧;活麗公司營運主要平日資金來源就是靠北二高速公路及其它公共場所擺設自動販賣機收取零錢,來維持公司營運開銷。公司帳戶應該是中國信託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其實該帳戶經常沒錢,因為都用在薪水及補料上面;鄭正春沒有對外使用公司股票名義招收會員,因他有心臟病很少管公司的事;鄭正春於101年4月6日來電,是鄭正春叫伊刪除他要在大陸開發演講的資料,並不是要刪除消掉總經理謝快達共同投資活麗公司的合作資料及全部電腦資料,因為他是販賣機工會理事長,也是大陸販賣機工會的理事長,他沒有能力吸金;他有在伊的電腦存放一些大陸北平朋友的資料,他認識都是一些大陸的窮朋友,都會介紹他們投資其實都是假的,所以他叫伊把那些資料刪除,也不必讓謝快達知道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第44-47頁)。
②、於101年5月3日在偵查中證述:伊是活麗公司負責人鄭正春
的翻譯,也是秘書,活麗公司是從日本、韓國進口飲料販賣機,擺放在國道高速公路休息站等處,銷售還不錯,但是據點不多;活麗公司之業務為販賣自動販賣機,此外沒有其他業務;譯文是伊跟鄭正春的對話內容,內容講到東西印出來要撕掉是指和大陸合作的銷售自動販賣穢,因為大陸那邊的公司,實際上沒有那麼多資金,卻騙人家說有很多資金,鄭正春覺得沒有必要留下這麼多資料。電話中不要讓謝董跟那邊的小姐知道,是指謝快達跟蔡婉貞,因為鄭正春是台灣自動販賣機協會的理事長,也是上海的名譽理事長,他不想讓謝快達參與這件事;伊是指蔡秀麗在4月6日以後有請了一個新的執行長及2、3人至達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伊是懷疑蔡秀麗請的那些人不是在賣股票,就是在吸金,因為伊有看到他們在蒐集自動販賣機的目錄資料,伊懷疑他們在做吸金;伊跟鄭正春比較希望用設點的方式賺錢,但是用募金的方式是謝快達或蔡秀麗他們想要的方式,因為這樣成功比較快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第55-56頁)。
③、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證述:活麗公司在去年(100年)有跟
韓國訂4台,日本訂14台,總花費240萬元;去韓國、日本訂的自動販賣機,是日本人來推銷,伊再向鄭正春講;日本是中古1台10幾萬元,韓國是全新,韓國機型每台買9-10萬元。韓國機型是否為全新我不知道,但外表看起來是新的,而韓國機型是鄭正春去看的;鄭正春想擺龜山、台大;浩立公司99年9月13日自動販賣機庫存量表是鄭正春太太之前帶領的團隊製作的,鄭正春8月後接手,他本來想用他太太的經營模式經營,但資金不夠只剩下寶山3台、木柵2台,兄弟餐處1台、華神學院1台、中山北路六段後面1台、恩主公1台,恩主公部分後來有收回;蔡秀麗、謝快達應該要正當做生意,不要非法做生意,就是伊聽別人講他們在臺中招募未上市股票,這是不對的行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66頁背面-67頁)。
④、於102年4月2日在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活麗公司擔任英日
文翻譯;伊上司為鄭正春;伊任職期間,公司跟日本買過1次、韓國買過1次,日本買的兩個加起來大概160幾萬。日本有14台,如果在加稅金跟運費,金額大概有200萬。韓國36萬,加運費、稅金,加起來共40~50萬,韓國有4台;伊們有設點,在台灣華成、忠孝東路以及高速公路有設點;伊有負責投標業務;伊是投標高速公路寶山休息站、木柵休息站。寶山有3台,木柵有2台。伊還有投標國父紀念館,可是被金車標走了,投標龜山,被黑松標走了,還有投標中正紀念堂,但還沒標就被內定了,好像是黑松內定了;這些投標鄭正春有時候一起去,有時候伊自己去;陷坑是那些大陸人講的話是陷坑,他是騙你要投資,其實他沒有拿錢出來投資,他完全是在騙你。陷坑的意思是他弄一個陷阱給你下去;鄭正春不是真正經營者,他只是喜歡講一些跟朋友聊天的話,因為他很早就有5支支架,他根本不能經營,他也沒有吸金的能力;投標押標金因為伊們公司都常常有前金沒後金,有時候伊會幫他跟伊朋友借一下,然後給朋友一點小小的利息;工廠那100多台是浩立留下的。浩立是鄭正春的太太以前在經營的,她以前留下來有100多台;從進口到設點出去的販賣機,總收打平比較多,賺錢比較少。伊們都入不敷出,因為伊們公司跟倉庫的租金太貴;股東說每個月固定有紅利匯進去之事伊不知道;鄭正春心臟裝了5支支架,他每次在講販賣機的歷史,他都會講到他的家,然後講到別的事情,都沒有講到重點,他也沒有辦法有這種吸金經驗,所以他也沒有辦法吸金。因為每個人在演講,伊都有在聽;有一次鄭正春在演講,他在演講自動機的販賣歷史,他從頭到尾沒有講到吸金一個字,他都是講說他從幾年到日本去學習自動販賣機,然後發現日本人很會組裝自動販賣機,他就對自動販賣機有興趣,他說他住日本很久,都在專門研究自動販賣機,而且他也是販賣機公會理事長;伊是因為謝快達、蔡秀麗被抓,伊才想他們是用募金的方式等語(見本院卷第193─200頁)。
⑵、證人陳炳鴻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中、於101年5月2日在偵查
中均證述:伊於活麗公司擔任技術員兼倉庫廠長;負責販賣機內的飲料補充,飲料如不足時叫貨補充飲料,另外販賣機如故障負責維修保養;每個星期到販賣機放置地點收取清點零錢,再陪同公司會計蔡婉貞到銀行,將收取之零錢存入活麗公司帳戶內;販賣機擺放之地點有高速公路之木柵(3部販賣機)及寶山休息站(5部販賣機),中華福音神學院(台北市○○路)、台北市○○○路及錦州街路旁等處所各放置1部販賣機;就活麗公司對外販賣股票之事伊不知道;股東謝快達有邀請伊投資,先拿出現金50萬元借給公司,每月可領利息7500元,因伊不懂這種投資方式而且沒有錢所以沒有投資;伊只知道販賣機的收入部分,每個月收入約20萬元左右,總公司營運狀況伊不清楚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90-91、102-103頁)。
⑶、證人鄭建彬於101年6月12日在警詢中、101年7月4日在偵查
中均證述:伊在活麗公司台中分公司擔任顧問。負責公司販賣機的擺置地點安排及販賣機的原料採購;活麗公司台中分公司的自動販賣機之倉庫在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大約200 台左右;活麗公司台中分公司的自動販賣機財產編號及管理帳冊均在台北公司;100年7月份左右及101年5月底由台北深坑倉庫載至台中倉庫存放;活麗公司台中分公司的自動販賣機100年8、9月份有營業。但是後來於100年10月份就沒有對外營業了;因為找不到好的擺置地點及請不到維護及服務人員,因此就沒有營業了;因謝快達有告訴伊,台中分公司有投資客及公司會員在台中上課,有時投資客及公司會員要求至倉庫參觀所投資之自動販賣機,謝快達告訴伊不能沒有東西給人家看;因台北廠房的租金到期了公司一直沒有繳租金,房東寄存證信函在追討了,因此就把一部份(27台)的自動販賣機載至台中倉庫存放;伊未投資及購買活麗公司的自動販賣機及股票,未鼓吹或推銷其他人加入公司或投資及購買活麗公司的自動販賣機及股票;活麗公司台中分公司的營運及管理是由謝快達負責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6-9、86-88頁)。
4、綜合上開證人溫寬蓉、陳炳鴻及鄭建彬之證述可知,除未能認被告鄭正春有何違反銀行法、詐欺及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外,亦徵被告鄭正春任董事長之活麗公司確有經營提供自動化販賣機設置擺設於各地之業務。再被告鄭正春100年9月就入院裝心臟支架,並活麗公司確有經營提供自動化販賣機擺設於各地之業務,而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取得之款項均未入活麗公司帳戶之事實,並有如附表十所示之證物在卷可憑,又有如附表四㈣、五㈣、六㈣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均徵被告鄭正春上開所辯,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5、依上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汪道盛、吳輝煌、王淑卿、范林君、張秀鳳、王月秀、簡輝茂、孫月良、黃浣玉所訂立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所示,其立約人之活麗公司代表人均已記載為被告謝快達;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劉香訂立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所示,其立約人並載有達麗國際企業集團,代表人載蔡秀麗,並使用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及蔡秀麗之印文;依扣案空白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所示,其立約人之活麗公司代表人處貼有蔡秀麗之姓名貼;扣案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所示,其立約人已印製有達麗國際企業集團。是依上開契約書之記載,更徵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之行為,顯將被告鄭正春排除在外,被告鄭正春顯無所悉。
6、綜上所述可知,被告鄭正春就本件犯行確未參與,並不知情。其上開所辯,顯與事實相符,應堪可採。此被告鄭正春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㈠、㈢部分,涉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㈡部分,涉共同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之罪嫌部分,並無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之證據,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鄭正春有此部分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共同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嫌犯行,檢察官提供之證據既不足為被告鄭正春就此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共同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嫌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就此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共同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嫌部分,均應為被告鄭正春無罪之判決。
㈡、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部分:
1、如前所述,活麗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吸收資金;與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吸收資金,均係由被告謝快達及蔡秀麗2人接洽、簽約,並其投資款項或由投資人交付被告謝快達、蔡秀麗,或由投資人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則活麗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吸收資金;與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吸收資金之行為,已應認均係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所為,與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無涉。
2、再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並分別為下列供述及證述:
⑴、被告蔡松霖分別為下列供述及證述:
①、於101年4月25日在警詢中供述:伊於100年9月間,進入活麗
公司臺中分公司任職,擔任執行長職位,後於100年11月中旬離職;扣押物「認購分紅一覽表」該份資料是在伊離職後之事;於伊離職後,謝快達、蔡秀麗應有持續販售活麗公司股票,後續販售情形伊不清楚,詳情應向謝快達、蔡秀麗詢明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72、74頁背面、第75頁)。
②、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證述:伊100年8月20幾號看聯合報
去應徵,當時因為沒有人,他們就叫伊擔任執行長月薪4萬元,同年11月16日公司謝快達要唐清山把我開除;伊質疑公司的咖啡機台,就是叫人員投資機台伊認為程序有問題,結果公司就把伊開除;因有合約書上沒有辦法標示機台的地點。既然要投資機台就應該要有擺設地點,但合約書卻都沒寫,且鄭正春也沒蓋章,伊就質疑這問題太嚴重,謝快達就準備換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61頁背面-62頁)。
⑵、被告唐清山分別為下列供述:
①、於101年3月28日在警詢中供述:大約在100年9月間,伊在公
司(活麗公司)擔任業務員,伊主要業務是推銷杯式自動販賣機(設置業務);伊知道活麗公司股票販售價格每張股票為2萬9,000元,股票販售實際詳情要向謝快達、蔡松霖詢明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65頁背面、第66頁)。
②、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供述:伊100年9月到職;公司相關
公告伊沒有經手;投資自動販賣機制度伊沒有參與。是他們在談的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第65頁背面、第66頁)。
⑶、被告趙子建分別為下列供述及證述:
①、於101年3月29日在警詢中供述:伊在100年9月初進入活麗公
司臺中分公司擔任業務員,於100年10月中旬曾代理臺中分公司執行長,於100年12月初離職;後來執行長蔡松霖於100年11月18日突然離職,特助唐清山指示伊代理執行長,惟當時公司業務已近乎停擺,所以自伊代理執行長至12初離職期間,均屬掛名而已;伊於活麗公司任職期間因沒有業績,故未領任何工作獎金及分紅,所以僅領取1個月之車馬費4,000元而已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68、69、71頁)。
②、於101年5月3日在偵查中證述:後面這一個投資方案(少投資
賺錢術),伊沒有找朋友進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第41頁背面)。
⑷、被告陳薰風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中供述:警方提供伊活麗
公司DM讓伊確認,內容提及投資專利飲料機一台48萬元(可合夥投資),公司每年分紅16萬8仟元或每月分紅1萬2千元,伊還沒推薦過,所以詳細請形伊不清楚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第164頁)。
⑸、被告陳茗富即陳映嘉於101年5月2日在警詢中供述:現警方
提供伊活麗公司DM讓伊確認,內容提及投資專利飲料機一台48萬元(可合夥投資),公司每年分紅16萬8千元或每月分紅1萬2千元,伊與公司是如何分紅;伊只有投資股票,沒招募過會員所以詳細請形伊不清楚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第16頁)。
3、綜合上開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所為上開供述及證述,亦徵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均未參與上開活麗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吸收資金;與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吸收資金之犯行。
4、綜上所述,可知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就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㈠、㈢部分犯行,確均未參與。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上開所辯,顯均與事實相符,均堪可採。此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㈠、㈢部分,涉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並無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之證據,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有此部分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犯行,檢察官提供之證據既不足為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就此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就此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應為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即陳映嘉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0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婉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自動販賣機投資者(貨幣單位:新台幣:元)┌──┬─────┬───────┬────────────┬─────────┐│編號│日期 │投資者 │金額 │備註 │├──┼─────┼───────┼────────────┼─────────┤│1 │99.12.01 │黃清一 │50萬 │ │├──┼─────┼───────┼────────────┼─────────┤│2 │99.12.28 │袁文珍 │50萬 │ │├──┼─────┼───────┼────────────┼─────────┤│3 │99.12.28 │林德耀(以其母 │100萬 │ ││ │ │林陳素名義) │ │ │├──┼─────┼───────┼────────────┼─────────┤│4 │100.03.08 │林明憲 │50萬 │ │├──┼─────┼───────┼────────────┼─────────┤│5 │100.03.01 │陳虹如 │50萬 │ │├──┼─────┼───────┼────────────┼─────────┤│6 │100.06.01 │徐素卿 │700萬 │ │├──┼─────┼───────┼────────────┼─────────┤│7 │100.11.18 │林玉 │25萬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100.11│ │ │ ││ │.15) │ │ │ │├──┼─────┼───────┼────────────┼─────────┤│8 │100.11.18 │ 張識 │ 25萬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100.11│ │ │ ││ │.15) │ │ │ │├──┼─────┼───────┼────────────┼─────────┤│9 │100.12.05 │蔡淑燕 │25萬 │ │├──┼─────┴───────┴────────────┴─────────┤│合計│ 1075萬 │└──┴────────────────────────────────────┘
附表二 (貨幣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股票轉讓登 │ 買受人 │ 數量 │ 帳面金額 │ 實際金額 │ 帳面金額 │ 實收金額 │ 證明資料 │ 資料來源 ││ │記) │ │ │ │ │ │ │ │(扣押物品目 ││ │ │ │ │ │ │ │ │ │ 錄表編號) ││ │ │ │ │ │ │ │ │ │ │├───┼──────┼─────┼───┼──────┼──────┼──────┼──────┼────────┼──────┤│ l │ 100.8.29 │ 林妙英 │ 60 │ 29,000 │ 14,000 │1,740,000 │ 840,000 │戶號、受讓人、股│扣押物編號壹││ │ │ │ │ │ │ │ │票號碼、張數明細│-2、扣押物 ││ │ │ │ │ │ │ │ │表、創始股東認股│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投資表單 │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 │ 100.9.20 │ 黃瑞妍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3 │ 100.9.20 │ 王三益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4 │ 100.9.20 │ 陳麗娟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5 │ 100.9.20 │ 陳桑志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6 │ 100.9.20 │ 江依靜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7 │ 100.9.20 │ 林黃滿 │ 4 │ 29,000 │ 14,000 │ 116,000│ 56,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8 │ 100,9.20 │ 林宏潾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 │ 100.9,20 │ 陳迎榕 │ 6 │ 29,000 │ 14,000 │ 174,000│ 8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0 │ 100.9,20 │ 蘇贊元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1 │ 100.9.20 │ 陳穗華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2 │ 100.9,20 │ 王淑卿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3 │ 100.9.20 │ 江秋桃 │ 6 │ 29,000 │ 15,000 │ 174,000│ 90,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4 │ 100.9.20 │ 張寶猜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5 │ 100.9.20 │ 陳樹根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6 │ 100.9.28 │ 張敏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7 │ 100,9,28│ 魏蔡美蘭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8 │ 100.9.28 │ 范林君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9 │ 100.9.28 │ 彭思銘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0 │ 100.9.28 │ 洪秀緞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l │ 100.9.28 │ 陳吉陣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2 │ 100.9.28 │ 謝嘉和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3 │ 100.9.28 │ 詹月華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4 │ 100.9.28 │ 洪玉葉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5 │ 100.9.28 │ 蕭方成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6 │ 100.9.28 │ 徐瑞堯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7 │ 100.9.28 │ 賴子培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28 │ 100.9.28 │ 張寶猜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29 │ 100.10.3 │ 陸志萱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0 │ 100.10.3 │ 吳碧貴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l │ 100. 10.7 │ 陳穗華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2 │ 100.10.7 │ 陳素蛾 │ 2 │ 29,000 │ 14,500 │ 58,000 │ 29,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3 │ 100. 10. 7 │ 王淑卿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4 │ 100.10.7 │ 洪淑媛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5 │ 100.10.7 │ 洪秀緞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6 │ 100. 10.7 │ 劉江良惠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7 │ 100. 10.7 │ 范林君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8 │ 100.10.7 │ 顧杖家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9 │ 100.10.7 │ 李金箍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0 │ 100.10.14 │ 張遊玉香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l │ 100.10.14 │ 劉香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2 │ 100.10.14 │ 林鍾春花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3 │ 100.10.14 │ 方詩惠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4 │ 100.10.14 │ 陳碧梨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45 │ 100.10.14 │ 林雪蛾 │ 50 │ 29,000 │ 14,000 │1,450,000 │ 700,000│ │-4、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6 │ 100.10. 18│ 張敏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7 │ 100.10.18 │ 梅桃花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8 │ 100.10.18 │ 謝美麗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9 │ 100.10.18 │ 汪道盛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0 │ 100.10.18 │ 束麗卿 │ 4 │ 29,000 │ 14,000 │ 116,000│ 56,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1 │ 100.10.18 │ 劉江良惠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2 │ 100.10.18 │ 李羅素雲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53 │ 100.10.18 │ 陳慧亭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54 │ 100.10. 18│ 王惠姿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55 │ 100.10.18 │ 謝文蓁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6 │ 100.10.20 │ 廖金坤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7 │ 100. 10.20│ 賴信瑞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8 │ 100.10.20 │ 吳輝煌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9 │ 100.10,24│ 陳桑志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60 │ 100.10,24│ 陳迎榕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61 │ 100.10.24 │ 李玉成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2 │ 100.10.24 │ 顧杖家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3 │ 100.10.24 │ 蘇贊元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4 │ 100.10.24 │ 王月秀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5 │ 100.10.26 │ 蘇贊元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6 │ 100. 10.26 │ 林妙英 │ 4 │ 29,000 │ 14,000 │ 116,000│ 56,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7 │ 100.10.26 │ 林鍾春花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8 │ 100.10.26 │ 林宏潾 │ 7 │ 29,000 │ 14,000 │ 203,000│ 9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9 │ 100.10.26 │ 張長炎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70 │ 100.10.26 │ 施美麗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游順棠(起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71 │ 100.10.26 │訴書誤載為│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遊順棠)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72 │ 100.10.26 │ 張麗芬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3 │ 100.10.26 │ 蘇雅秀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4 │ 100.10.26 │ 張敏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5 │ 100.10.26 │ 林宏潾 │ 2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6 │ 100.10.26 │ 張育綵 │ 2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7 │ 100.10.26 │ 徐釟郎 │ 2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78 │ 100.11.3 │ 陳迎榕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79 │ 100.11.3 │ 李玉成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0 │ 100.11.3 │ 葉林瑞典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1 │ 100.11.3 │ 汪道盛 │ 3 │ 29,000 │ 14,000 │ 87,000 │ 42,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2 │ 100.11.3 │ 李麗華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83 │ 100.11.3 │ 杜秋菊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4 │ 100.11.3 │ 張添義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5 │ 100.11.3 │ 童怡怡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6 │ 100.11.3 │ 彭思銘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7 │ 100.11.3 │ 吳輝煌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4、扣押││ 88 │ 100.11.3 │ 郭茂楠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9 │ 100.11.3 │ 張游玉香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90 │ 100.11.3 │ 梁月華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9l │ 100.1).3 │ 林松榮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92 │ 100.11.3 │ 魏蔡美蘭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J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3 │ 100.11.16 │ 束麗卿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4 │ 100.11.16 │ 賴子培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5 │100.1l,16 │ 陳吉陣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6-l、扣押 ││ 96 │ 100.11.16 │ 李玉成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7 │ 100.1l.16 │ 陳樹根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8 │ 100.11.16 │ 張瑛城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9 │ 100.11.16 │ 王洪壽燕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0 │ 100.11.16 │ 歐秀足 │ l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1 │ 100.11.16 │ 蘇贊元 │ 2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2 │ 100.11.16 │ 姜振興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3 │ 100.11.16 │ 簡輝茂 │ 10 │ 29,000 │ 14,000 │ 290,000│ 140,000│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4 │ 100.11.16 │ 王淑卿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5 │ 100.11.16 │ 林宏潾 │ 6 │ 29,000 │ 14,000 │ 174,000│ 8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106 │ 100.11.21 │ 何富美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戶號、受讓人、股│扣押物編號壹││ │ │ │ │ │ │ │ │票號碼、張數明細│-2、扣押物 ││ │ │ │ │ │ │ │ │表 │名稱股票資料│├───┼──────┼─────┼───┼──────┼──────┼──────┼──────┼────────┼──────┤│ 107 │ 100. 11.21 │ 江秀玉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壹││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5、扣押物 ││ │ │ │ │ │ │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書 │ │├───┴──────┴─────┼───┼──────┴──────┼──────┼──────┼────────┼──────┤│合計 │300 │ │8,700,000 │4,207,000 │ │ │└────────────────┴───┴─────────────┴──────┴──────┴────────┴──────┘
附表三(貨幣單位:新台幣:元)┌───┬────┬─────┬─────┬────┬───┬─────┬──────────────┬──────────┐│編號 │投資者 │簽約日期 │ 投資額 │ 利潤 │ 期間 │領取方式 │ 證明資料 │ 資料來源 │├───┼────┼─────┼─────┼────┼───┼─────┼──────────────┼──────────┤│ 1 │汪道盛 │100.11.03 │ 150,000 │ 52,500 │ 3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 101偵字第10197號卷 ││ │ │ │ │ │ │ │約書、臺北市國稅局代徵稅額繳│三第118-126頁 ││ │ │ │ │ │ │ │款書、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 ││ │ │ │ │ │ │ │票 │ │├───┼────┼─────┼─────┼────┼───┼─────┼──────────────┼──────────┤│ 2 │吳輝煌 │100.11.04 │ 30,000 │ 10,500 │ 2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2、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3 │王淑卿 │100.11.05 │ 60,000 │ 1,500 │ 2年 │ 月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2、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4 │范林君 │100.11.10 │ 30,000 │ 10,500 │ 3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 101偵字第10197號卷 ││ │ │ │ │ │(起訴 │ │約書臺北市國稅局代徵稅額繳款│三第136-143頁 ││ │ │ │ │ │書誤載│ │書、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 │ │為2年)│ │ │ │├───┼────┼─────┼─────┼────┼───┼─────┼──────────────┼──────────┤│ 5 │張秀鳳 │100.11.15 │ 30,000 │ 4,500 │ 3年 │ 半年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2、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6 │王月秀 │100.11.18 │ 30,000 │ 10,500 │ 3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3、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7 │簡輝茂 │100.11.22 │ 60,000 │ 21,000 │ 1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4、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8 │孫月良 │100.11.23 │ 60,000 │ 1,500 │ 3年 │ 月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5、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9 │黃浣玉 │100.11.25 │ 60,000 │ 1,500 │ 3年 │ 月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押物編號20-6、扣押物││ │ │ │ │ │ │ │約書 │名稱合約資料 │├───┼────┼─────┼─────┼────┼───┼─────┼──────────────┼──────────┤│ 10 │劉香 │101.02.19 │ 600,000 │ 17,000│ 3年 │ 月領 │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 101偵字第10197號卷 ││ │ │ │(起訴書誤 │(起訴書 │ │ │經營契約書 │二第73-77頁 ││ │ │ │載為60,000│誤載為 │ │ │ │ ││ │ │ │元) │1,700元)│ │ │ │ │├───┴────┴─────┴─────┴────┴───┴─────┴──────────────┴──────────┤│ 合計: 1,1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70,000元) │└─────────────────────────────────────────────────────────────┘附表四:(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警卷第85頁清單、本院卷
㈢第177─181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㈠、(供預備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公司資料(空白活麗公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預備供違反銀行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司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16 │合作經營契約書) │ │ │ │沒收。 │└────┴──────────┴──┴──┴─────────────────┴────────┘
㈡、(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公司資料(合作經營契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約書說明廣告資料)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8 │ │ │ │ │沒收。 │├────┼──────────┼──┼──┼─────────────────┼────────┤│2 │公司資料(活麗公司營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運企劃報告)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10 │ │ │ │ │沒收。 │├────┼──────────┼──┼──┼─────────────────┼────────┤│3 │公司資料(中國新震撼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等廣告文宣資料)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12 │ │ │ │ │沒收。 │├────┼──────────┼──┼──┼─────────────────┼────────┤│4 │公司資料(達麗企業集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團組織等文宣資料)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13 │ │ │ │ │沒收。 │├────┼──────────┼──┼──┼─────────────────┼────────┤│5 │公司資料(珍鑽計劃廣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告文宣資料)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14 │ │ │ │ │沒收。 │├────┼──────────┼──┼──┼─────────────────┼────────┤│6 │公司資料(活麗公告等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檔案光碟1片)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15 │ │ │ │ │沒收。 │└────┴──────────┴──┴──┴─────────────────┴────────┘
㈢、(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股票資料(陳迎榕等人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創始股東認股投資表單│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1 │) │ │ │ │沒收。 │├────┼──────────┼──┼──┼─────────────────┼────────┤│2 │股票資料(林妙英等人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戶號、受讓人、股票號│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2 │碼、張數明細表及創始│ │ │ │沒收。 ││ │股東認股投資表單) │ │ │ │ │├────┼──────────┼──┼──┼─────────────────┼────────┤│3 │股票資料(曾春菊等人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創始股東認股投資表單│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3 │) │ │ │ │沒收。 │├────┼──────────┼──┼──┼─────────────────┼────────┤│4 │股票資料(劉香等人財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4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 │沒收。 ││ │額繳款書) │ │ │ │ │├────┼──────────┼──┼──┼─────────────────┼────────┤│5 │股票資料(江秀玉等人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壹-5 │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 │ │沒收。 ││ │稅額繳款書) │ │ │ │ │└────┴──────────┴──┴──┴─────────────────┴────────┘
㈣、(不宣告沒收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公司資料(蔡秀麗信用 │1 │本 │蔡秀麗信用卡申請資料與本案無涉,達│不宣告沒收 │├────┤卡申請資料、達麗國際│ │ │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新生│(與犯罪有關) ││壹-6 │資訊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 │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 ││ │銀行新生分行活期存款│ │ │存摺明細,雖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 ││ │帳號:000-00-000000-│ │ │惟係案外人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所有│ ││ │7存摺明細影本) │ │ │帳戶,因非活麗公司所有,亦非被告所│ ││ │ │ │ │有,復均非違禁物,爰均不宣告沒收。│ │├────┼──────────┼──┼──┼─────────────────┼────────┤│2 │公司資料(達麗國際資 │1 │本 │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新│不宣告沒收 │├────┤訊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 │ │生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與犯罪有關) ││壹-7 │行新生分行活期存款帳│ │ │7存摺明細、華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 ││ │號:000-00-000000-0 │ │ │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光復分行活期綜合│ ││ │存摺明細、華強證券投│ │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明細│ ││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 │ │,雖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分別│ ││ │泰商業銀行光復分行活│ │ │係案外人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華強│ ││ │期綜合存款帳號:14-0│ │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帳戶,│ ││ │0-00000000-0存摺明細│ │ │因均非活麗公司所有,亦均非被告所有│ ││ │影本 │ │ │,復均非違禁物,爰均不宣告沒收。 │ │├────┼──────────┼──┼──┼─────────────────┼────────┤│3 │公司資料(佛馨香燭店 │1 │本 │為活麗公司提供自動化販賣機機具設置│不宣告沒收 │├────┤等人所簽立活麗公司以│ │ │相關文書,與本案無涉,亦非違禁物,│(與犯罪無關) ││壹-9 │鄭正春為代表人之營業│ │ │爰不宣告沒收。 │ ││ │站合約書等) │ │ │ │ │├────┼──────────┼──┼──┼─────────────────┼────────┤│4 │公司資料(經銷商加盟 │1 │本 │為活麗公司招募經銷商加盟相關文書,│不宣告沒收 │├────┤手冊) │ │ │與本案無涉,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與犯罪無關) ││壹-11 │ │ │ │收。 │ │└────┴──────────┴──┴──┴─────────────────┴────────┘附表五:(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警卷第85─86頁清單、本
院卷㈢第171─176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㈠、(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認購分紅一覽表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8 │ │ │ │ │沒收。 │├────┼──────────┼──┼──┼─────────────────┼────────┤│2 │股東名單(機台股東名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單及王淑卿等人杯式飲│ │ │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18 │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 │ │ │沒收。 ││ │契約書) │ │ │ │ │├────┼──────────┼──┼──┼─────────────────┼────────┤│3 │合約資料(達麗國際企 │3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業集團營業站合作經營│ │ │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21-1─│合約書、范林君等人所│ │ │ │沒收。 ││2-21-2 │簽立活麗公司以謝快達│ │ │ │ ││ │為代表人之營業站合作│ │ │ │ ││ │經營合約書) │ │ │ │ │└────┴──────────┴──┴──┴─────────────────┴────────┘
㈡、(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企劃報告(活麗公司營 │2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運企劃報告)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2-1─ │ │ │ │ │沒收。 ││2-2-2 │ │ │ │ │ │├────┼──────────┼──┼──┼─────────────────┼────────┤│2 │名片資料 │2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蔡秀麗等人名片資料)│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5-1─ │ │ │ │ │沒收。 ││2-5-2 │ │ │ │ │ │├────┼──────────┼──┼──┼─────────────────┼────────┤│3 │印章(總經理謝快達直 │11 │個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式及橫式印章各1個、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6 │限活麗股票專用、江依│ │ │ │沒收。 ││ │靜、徐釟郎、杜秋菊、│ │ │ │ ││ │吳碧貴、謝美麗、蕭方│ │ │ │ ││ │成、徐瑞堯、郭茂楠印│ │ │ │ ││ │章各1個) │ │ │ │ │├────┼──────────┼──┼──┼─────────────────┼────────┤│4 │帳務資料 │3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現金收款清單等、收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10-1─│據等、簽收單的帳務資│ │ │ │沒收。 ││2-10-3 │料) │ │ │ │ │├────┼──────────┼──┼──┼─────────────────┼────────┤│5 │雜記資料 │2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股票換現金、紅利分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16-1─│配、獲利分析雜記、電│ │ │ │沒收。 ││2-16-2 │話雜記) │ │ │ │ │├────┼──────────┼──┼──┼─────────────────┼────────┤│6 │文宣資料 │7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小兵立大功、銅板致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17-1─│富術、珍鑽計劃、商品│ │ │ │沒收。 ││2-17-7 │說明分析、少投資賺錢│ │ │ │ ││ │術、華強證券投資顧問│ │ │ │ ││ │股份有限公司介紹、王│ │ │ │ ││ │品股票上櫃介紹等文宣│ │ │ │ ││ │資料) │ │ │ │ │├────┼──────────┼──┼──┼─────────────────┼────────┤│7 │帳冊(現金帳帳冊)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19 │ │ │ │ │沒收。 │├────┼──────────┼──┼──┼─────────────────┼────────┤│8 │員工釋股計劃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24 │ │ │ │ │沒收。 │└────┴──────────┴──┴──┴─────────────────┴────────┘
㈢、(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創始股東認股投資表單│10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江依靜等人、劉香等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1-1─ │人、賴子培等人、范林│ │ │ │沒收。 ││2-1-10 │君等人、趙子建等人、│ │ │ │ ││ │洪秀緞等人、王淑卿等│ │ │ │ ││ │人、郭茂楠等人、吳碧│ │ │ │ ││ │貴等人、汪道盛等人創│ │ │ │ ││ │始股東認股投資表單) │ │ │ │ │├────┼──────────┼──┼──┼─────────────────┼────────┤│2 │人員報聘單 │1 │個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3 │ │ │ │ │沒收。 │├────┼──────────┼──┼──┼─────────────────┼────────┤│3 │股東移轉過戶名單 │1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4 │ │ │ │ │沒收。 │├────┼──────────┼──┼──┼─────────────────┼────────┤│4 │獎金計算明細表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蔡松霖等人獎金計算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7 │明細表) │ │ │ │沒收。 │├────┼──────────┼──┼──┼─────────────────┼────────┤│5 │DM領取填寫單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9 │ │ │ │ │沒收。 │├────┼──────────┼──┼──┼─────────────────┼────────┤│6 │人事資料 │3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人事命令、上班簽到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11-1─│表、人事制度等資料) │ │ │ │沒收。 ││2-11-3 │ │ │ │ │ │├────┼──────────┼──┼──┼─────────────────┼────────┤│7 │薪資資料 │6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薪資袋、薪資總表等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12-1─│、薪資表、付薪獎等資│ │ │ │沒收。 ││2-1-10 │料) │ │ │ │ │├────┼──────────┼──┼──┼─────────────────┼────────┤│8 │現金借支單(劉香等人 │5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葉林瑞典等人、梅桃│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20-1─│花等人、陳映嘉等人、│ │ │ │沒收。 ││2-20-5 │顧杖家等人現金借支單│ │ │ │ ││ │) │ │ │ │ │├────┼──────────┼──┼──┼─────────────────┼────────┤│9 │公告資料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活麗公司公告)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23 │ │ │ │ │沒收。 │├────┼──────────┼──┼──┼─────────────────┼────────┤│10 │股票正本領取單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黃浣玉等人股票正本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25 │領取單) │ │ │ │沒收。 │├────┼──────────┼──┼──┼─────────────────┼────────┤│11 │股票交易資料 │4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李玉成等人、張寶猜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2-27 │等人、江依靜等人、蕭│ │ │ │沒收。 ││ │方成等人財政部臺北市│ │ │ │ ││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 │ │ │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等│ │ │ │ ││ │資料) │ │ │ │ │└────┴──────────┴──┴──┴─────────────────┴────────┘
㈣、(不宣告沒收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合約資料(全興福利社 │3 │本 │為活麗公司提供自動化販賣機機具設置│不宣告沒收 │├────┤等人所簽立活麗公司以│ │ │相關文書,與本案無涉,亦非違禁物,│(與犯罪無關) ││2-21-3 │鄭正春為代表人之飲料│ │ │爰不宣告沒收。 │ ││ │自動販賣機營業站合作│ │ │ │ ││ │約書等資料) │ │ │ │ │├────┼──────────┼──┼──┼─────────────────┼────────┤│2 │建物所有權狀(蔡秀麗 │1 │本 │與本案無涉,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不宣告沒收 │├────┤所有坐落臺中市中區重│ │ │收。 │(與犯罪無關) ││2-22 │慶段2小段745建號,門│ │ │ │ ││ │牌號市○路00號3樓之4│ │ │ │ ││ │;臺中市○區○○段2 │ │ │ │ ││ │小段2建號;臺中市中 │ │ │ │ ○○ ○區○○段○○段2─1建 │ │ │ │ ││ │號;臺中市○區○○段│ │ │ │ ││ │2小段744建號,門牌號│ │ │ │ ││ │市○路00號3樓之1;臺│ │ │ │ ││ │中市○區○○段2小段 │ │ │ │ ││ │747建號,門牌號市府 │ │ │ │ ││ │路75號3樓之2;臺中市│ │ │ │ │○ ○○區○○段○○段746建│ │ │ │ ││ │號,門牌號市○路00號│ │ │ │ ││ │3樓之3建物所有狀影本│ │ │ │ ││ │各1張) │ │ │ │ │├────┼──────────┼──┼──┼─────────────────┼────────┤│3 │存摺(蔡秀麗臺中商業 │1 │本 │雖為被告蔡秀麗所有,惟未能認與本案│不宣告沒收 │├────┤銀行松山分行存摺) │ │ │有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與犯罪無關) ││2-26 │ │ │ │ │ │└────┴──────────┴──┴──┴─────────────────┴────────┘附表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
第65─70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卷㈢第116、118─119頁清單)
㈠、(供預備及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活麗公司合作經營契約│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預備供違反銀行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書(空白,並代表人處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5 │貼有蔡秀麗貼紙之活麗│ │ │ │沒收。 ││ │公司杯式飲料自動販賣│ │ │ │ ││ │機合作經營契約書) │ │ │ │ │├────┼──────────┼──┼──┼─────────────────┼────────┤│2 │劉香存摺封面、存款憑│3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條影本各1張、劉香與 │ │ │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21 │達麗國際企業集團代表│ │ │ │沒收。 ││ │人蔡秀麗簽立之營業站│ │ │ │ ││ │合作經營合約書1張 │ │ │ │ │└────┴──────────┴──┴──┴─────────────────┴────────┘
㈡、(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活麗公司營運企劃報告│4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活麗公司營運企劃報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4 │告等資料) │ │ │ │沒收。 │├────┼──────────┼──┼──┼─────────────────┼────────┤│2 │存款憑條 │44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7 │ │ │ │ │沒收。 │├────┼──────────┼──┼──┼─────────────────┼────────┤│3 │代收入傳票 │10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8 │ │ │ │ │沒收。 │├────┼──────────┼──┼──┼─────────────────┼────────┤│4 │退會匯款單 │2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9 │ │ │ │ │沒收。 │├────┼──────────┼──┼──┼─────────────────┼────────┤│5 │活麗公司請款明細表 │23 │件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8 │ │ │ │ │沒收。 │├────┼──────────┼──┼──┼─────────────────┼────────┤│6 │活麗公司廣告計劃書 │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9 │ │ │ │ │沒收。 │├────┼──────────┼──┼──┼─────────────────┼────────┤│7 │請款清單 │77 │件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20 │ │ │ │ │沒收。 │├────┼──────────┼──┼──┼─────────────────┼────────┤│8 │電腦主機 │1 │台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22 │ │ │ │ │沒收。 │├────┼──────────┼──┼──┼─────────────────┼────────┤│9 │隨身硬碟 │1 │個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23 │ │ │ │ │沒收。 │└────┴──────────┴──┴──┴─────────────────┴────────┘
㈢、(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116 │件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0 │ │ │ │ │沒收。 │├────┼──────────┼──┼──┼─────────────────┼────────┤│2 │活麗公司原持股人持股│7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數名冊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1 │ │ │ │ │沒收。 │├────┼──────────┼──┼──┼─────────────────┼────────┤│3 │活麗公司應收帳款收款│25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明細表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2 │ │ │ │ │沒收。 │├────┼──────────┼──┼──┼─────────────────┼────────┤│4 │活麗公司制度公告表 │30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3 │ │ │ │ │沒收。 │├────┼──────────┼──┼──┼─────────────────┼────────┤│5 │活麗公司獎金計算明細│13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表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4 │ │ │ │ │沒收。 │├────┼──────────┼──┼──┼─────────────────┼────────┤│6 │活麗公司股票登記明細│10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表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5 │ │ │ │ │沒收。 │├────┼──────────┼──┼──┼─────────────────┼────────┤│7 │活麗公司基層薪資總表│15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6 │ │ │ │ │沒收。 │├────┼──────────┼──┼──┼─────────────────┼────────┤│8 │活麗公司基層人員車馬│8 │張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證券交易法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費明細總表 │ │ │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17 │ │ │ │ │沒收。 │└────┴──────────┴──┴──┴─────────────────┴────────┘
㈣、(不宣告沒收之物)┌────┬──────────┬──┬──┬─────────────────┬────────┐│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活│1 │本 │雖為活麗公司所有,惟未能認與本案有│不宣告沒收 │├────┤麗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中│ │ │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與犯罪無關) ││3-1 │山分行帳號:000-0000│ │ │ │ ││ │1278-3號帳戶) │ │ │ │ │├────┼──────────┼──┼──┼─────────────────┼────────┤│2 │公司章(活麗公司) │1 │個 │雖為活麗公司所有,惟未能認與本案有│不宣告沒收 │├────┤ │ │ │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與犯罪無關) ││3-2 │ │ │ │ │ │├────┼──────────┼──┼──┼─────────────────┼────────┤│3 │鄭正春私章 │1 │個 │雖為活麗公司所有,惟未能認與本案有│不宣告沒收 │├────┤ │ │ │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與犯罪無關) ││3-3 │ │ │ │ │ │├────┼──────────┼──┼──┼─────────────────┼────────┤│4 │活麗公司名片(溫寬蓉 │19 │張 │雖為活麗公司所有,惟未能認與本案有│不宣告沒收 │├────┤等人名片) │ │ │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與犯罪無關) ││3-6 │ │ │ │ │ │└────┴──────────┴──┴──┴─────────────────┴────────┘附表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
第113─116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卷㈢第120頁清單)┌────┬──────────┬──┬──┬─────────────────┬────────┐│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達麗國際「珍鑽計劃」│1 │件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應依刑法第38條第│├────┤2.0 進化版啟動計劃修│ │ │易法所用之物 │1項第2款規定諭知││未編號 │正版資料 │ │ │ │沒收。 │└────┴──────────┴──┴──┴─────────────────┴────────┘附表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
第113─116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50頁證物袋內)┌────┬──────────┬──┬──┬─────────────────┬────────┐│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沒 收 欄 │├────┤ │ │ │ │ ││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 │ │ │ │ ││號 │ │ │ │ │ │├────┼──────────┼──┼──┼─────────────────┼────────┤│1 │存摺(蔡秀麗合作金庫 │1 │本 │雖為被告蔡秀麗所有,惟未能認與本案│不宣告沒收 │├────┤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8│ │ │有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與犯罪無關) ││ │00-000-000000號存摺)│ │ │ │ │├────┼──────────┼──┼──┼─────────────────┼────────┤│2 │存摺(謝快達合作金庫 │1 │本 │雖為被告謝快達所有,惟未能認與本案│不宣告沒收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 │ │有關,亦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與犯罪無關) ││ │:0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 │└────┴──────────┴──┴──┴─────────────────┴────────┘附表九:
┌──┬─────────────────────────────────┬──┐│編號│ 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 │備註│├──┼─────────────────────────────────┼──┤│1、 │法務部調查局公共事務室E-MAIL檢舉函100.9.9,第3頁。 │ │├──┼─────────────────────────────────┼──┤│2、 │活麗公司股票,第4、19、39、52、64頁。 │ │├──┼─────────────────────────────────┼──┤│3、 │活麗公司股票推廣業務獎勵辦法,第5、12、33、60頁。 │ │├──┼─────────────────────────────────┼──┤│4、 │活麗公司公告100.10.26、24、25,第12頁背面-13頁背面、33頁背面-34頁 │ ││ │背面、60頁背面、63-63頁背面。 │ │├──┼─────────────────────────────────┼──┤│5、 │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14-15頁背面、35-35頁背面、36頁背面、61-62頁 │ ││ │。 │ │├──┼─────────────────────────────────┼──┤│6、 │活麗公司敘薪辦法,第15、36頁、62頁背面。 │ │├──┼─────────────────────────────────┼──┤│7、 │活麗公司廣告,第16-17頁背面、37-38頁背面、51-51頁背面、58-59頁背面│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12.22(帳號:0000-00-00│ ││ │427-0-3號),第18頁。 │ │├──┼─────────────────────────────────┼──┤│9、 │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交易明細101.3.30(戶名:蔡秀麗;帳號:0000000 │ ││ │號),第24、84頁。 │ │├──┼─────────────────────────────────┼──┤│10、│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101.3.30(帳號:000000000000號),第25-27、43-4 │ ││ │6、80-82頁。 │ │├──┼─────────────────────────────────┼──┤│11、│陳桑志名片,第53頁。 │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及所檢附之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戶往來帳戶交易明│ ││ │細資料)101.3.30(帳號:000000000000號),第79-82頁。 │ │├──┼─────────────────────────────────┼──┤│13、│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函及所檢附之蔡秀麗帳戶往來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 ││ │101.3.30(帳號:0000000號),第84頁。 │ │├──┼─────────────────────────────────┼──┤│14、│扣押物品清單(股票資料等共26項)101.6.7,第85-86頁。 │ │├──┼─────────────────────────────────┼──┤│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㈠ │ │├──┼─────────────────────────────────┼──┤│1、 │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1.5.2,第24、43、56、78、 │ ││ │92、108、139、156、196、222頁。 │ │├──┼─────────────────────────────────┼──┤│2、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第25-26、44、57 -58、79-80、│ ││ │109-110、140、157-158、197-198、223-224頁。 │ │├──┼─────────────────────────────────┼──┤│3、 │活麗公司股票,第27-28、59-62、81、83、111-113、160、177-195頁。 │ │├──┼─────────────────────────────────┼──┤│4、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10.20、100. │ ││ │11.3、100.9.28,第29、63-64、85、159、199頁。 │ │├──┼─────────────────────────────────┼──┤│5、 │活麗公司公告,第30、66、143頁。 │ │├──┼─────────────────────────────────┼──┤│6、 │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31、67、142頁。 │ │├──┼─────────────────────────────────┼──┤│7、 │活麗公司少投資賺錢術,第35、46、65、141、165頁。 │ │├──┼─────────────────────────────────┼──┤│8、 │活麗公司公告100.10.26,第36、45頁。 │ │├──┼─────────────────────────────────┼──┤│9、 │股票轉讓登記表100.11.3,第82、84頁。 │ │├──┼─────────────────────────────────┼──┤│10、│機台(廠牌、機型、倉道數)統計表,第93頁。 │ │├──┼─────────────────────────────────┼──┤│11、│HASP系統互利共生計畫,第120-135頁。 │ │├──┼─────────────────────────────────┼──┤│12、│投資集團案件架構圖,第144頁。 │ │├──┼─────────────────────────────────┼──┤│13、│達麗國際企業集團營業站合作經營合約書(劉香),第200頁。 │ │├──┼─────────────────────────────────┼──┤│14、│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01.2.19,第201-204 頁。 │ │├──┼─────────────────────────────────┼──┤│15、│台灣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劉香),第205-206頁。 │ │├──┼─────────────────────────────────┼──┤│16、│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 │050-7號),第207頁。 │ │├──┼─────────────────────────────────┼──┤│17、│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00.6.1(徐素卿),第220-221頁。 │ │├──┼─────────────────────────────────┼──┤│18、│蔡秀麗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226-227頁。 │ │├──┼─────────────────────────────────┼──┤│19、│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存摺(徐素卿),第233-237頁。 │ │├──┼─────────────────────────────────┼──┤│ │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㈡ │ │├──┼─────────────────────────────────┼──┤│1、 │活麗公司股票,第7-8、34-38、126頁。 │ │├──┼─────────────────────────────────┼──┤│2、 │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1.5.2,第9、29、47頁背面、│ ││ │89、111頁。 │ │├──┼─────────────────────────────────┼──┤│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0-11、30-31、90-91頁。 │ │├──┼─────────────────────────────────┼──┤│4、 │活麗公司少投資賺錢術,第17、32、51、120、192頁。 │ │├──┼─────────────────────────────────┼──┤│5、 │活麗公司人事命令,第33、78、123頁。 │ │├──┼─────────────────────────────────┼──┤│6、 │機台(廠牌、機型、倉道數)統計表,第48頁。 │ │├──┼─────────────────────────────────┼──┤│7、 │活麗公司公告100.10.26,第52頁。 │ │├──┼─────────────────────────────────┼──┤│8、 │本院搜索票、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摺等│ ││ │共23項、持有人蔡婉貞),第64-70頁。 │ │├──┼─────────────────────────────────┼──┤│9、 │中國信託中山分行存摺封面(戶名:活麗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 ││ │,第72頁。 │ │├──┼─────────────────────────────────┼──┤│10、│達麗國際企業集團營業站合作經營合約書,第73-77、150-155、193-197頁 │ ││ │(均為劉香)。 │ │├──┼─────────────────────────────────┼──┤│11、│活麗公司等人員名片,第79-80、124-125頁。 │ │├──┼─────────────────────────────────┼──┤│12、│活麗公司持股人名單,第81-87、127-133、184-190頁。 │ │├──┼─────────────────────────────────┼──┤│1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存款予劉香),第88頁。 │ │├──┼─────────────────────────────────┼──┤│14、│本院搜索票、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珍鑽計│ ││ │畫等共3項、持有人謝快達),第112-116頁。 │ │├──┼─────────────────────────────────┼──┤│15、│華泰商業銀行光復分行(戶名:華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臺北分行(戶名:華強證券投資顧問股 │ ││ │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第118-119頁。 │ │├──┼─────────────────────────────────┼──┤│16、│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121頁。 │ │├──┼─────────────────────────────────┼──┤│17、│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00.6.1(均徐素卿),第134-135、 │ ││ │198-199 頁。 │ │├──┼─────────────────────────────────┼──┤│18、│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存摺(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44-03│ ││ │-000000-0號),第136頁。 │ │├──┼─────────────────────────────────┼──┤│19、│通訊監察譯文表(蔡秀麗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等通訊監察譯文) │ ││ │,第138-147頁。 │ │├──┼─────────────────────────────────┼──┤│20、│台灣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劉香),第148-149頁。 │ │├──┼─────────────────────────────────┼──┤│21、│存證信函(鄭正春寄予謝快達等人)101.4.17,第191頁。 │ │├──┼─────────────────────────────────┼──┤│22、│達麗國際珍鑽計畫101.4.9,第200-204頁。 │ │├──┼─────────────────────────────────┼──┤│23、│活麗4個問題筆記,第205頁。 │ │├──┼─────────────────────────────────┼──┤│24、│達麗國際經營團隊會議紀錄,第206頁。 │ │├──┼─────────────────────────────────┼──┤│ │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 │ │├──┼─────────────────────────────────┼──┤│1、 │存證信函(鄭正春寄予謝快達等人)101.5.11,第3、158頁。 │ │├──┼─────────────────────────────────┼──┤│2、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00.11.18(張識、林玉)、3.8(林明憲 │ ││ │)、99.12.1(黃清一)、100.11.3(汪道盛)、100.11.10(范林君),第14、23 │ ││ │、34、42、117-119、135-137頁。 │ │├──┼─────────────────────────────────┼──┤│3、 │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存摺封面(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 │ ││ │000-00-000000-0號),第15、24頁。 │ │├──┼─────────────────────────────────┼──┤│4、 │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存摺(張識),第16-17頁。 │ │├──┼─────────────────────────────────┼──┤│5、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11.18(林玉)、100.3.8(林明憲),第22、35頁。 │ │├──┼─────────────────────────────────┼──┤│6、 │郵政存簿儲金簿台北東園郵局(林玉),第25-28頁。 │ │├──┼─────────────────────────────────┼──┤│7、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委託租賃證明,第33(林明憲)、200-201(徐素卿)頁。 │ │├──┼─────────────────────────────────┼──┤│8、 │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1.5.14,第36頁。 │ │├──┼─────────────────────────────────┼──┤│9、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第37-38頁。 │ │├──┼─────────────────────────────────┼──┤│10、│活麗公司營業站合作經營合約書,第117-119(汪道盛)、135-137(范林君) │ ││ │頁。 │ │├──┼─────────────────────────────────┼──┤│11、│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10.18、11.3 │ ││ │、9.28、10.7,第120、123、138-139頁 │ │├──┼─────────────────────────────────┼──┤│12、│活麗公司股票,第121-122、124-126、141-143頁。 │ │├──┼─────────────────────────────────┼──┤│13、│蔡秀麗簽發支票10萬元101.12.31,第140頁。 │ │├──┼─────────────────────────────────┼──┤│14、│台北市政府函(准予活麗公司設立登記)99.8.25,第152-153頁。 │ │├──┼─────────────────────────────────┼──┤│15、│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第197頁。 │ │├──┼─────────────────────────────────┼──┤│16、│國泰世華銀行支票(700萬元、徐素卿背書,由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 │ ││ │:000-00-000000-0號提示),100.5.2,第198-199頁。 │ │├──┼─────────────────────────────────┼──┤│17、│這是台灣股市生態寫照等文章,第208-226頁。 │ │├──┼─────────────────────────────────┼──┤│18、│第一台生產鑽石碎冰塊飲料杯式自動販賣機廣告(活麗公司),第227頁。 │ │├──┼─────────────────────────────────┼──┤│19、│活麗公司銅板致富術,第228-234頁。 │ │├──┼─────────────────────────────────┼──┤│20、│活麗公告100.9.28、10.24、10.26,第234-235、238頁。 │ │├──┼─────────────────────────────────┼──┤│21、│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236-237頁。 │ │├──┼─────────────────────────────────┼──┤│22、│蔡松霖預支5萬元簽呈100.10.21,第242頁。 │ │├──┼─────────────────────────────────┼──┤│23、│TO:唐顧問信,第243頁。 │ │├──┼─────────────────────────────────┼──┤│24、│以股票質借2萬元證明書,第248頁。 │ │├──┼─────────────────────────────────┼──┤│25、│販賣機投資者表,第258-259頁。 │ │├──┼─────────────────────────────────┼──┤│ │ 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㈣ │ │├──┼─────────────────────────────────┼──┤│1、 │活麗公司公告,第33-37頁。 │ │├──┼─────────────────────────────────┼──┤│ │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7154號卷 │ │├──┼─────────────────────────────────┼──┤│1、 │第一台生產鑽石碎冰塊飲料杯式自動販賣機廣告(活麗公司),第3頁。 │ │├──┼─────────────────────────────────┼──┤│2、 │活麗公司零投資賺錢術,第4-5頁。 │ │├──┼─────────────────────────────────┼──┤│3、 │珍鑽計畫網路資料,第6-7頁。 │ │├──┼─────────────────────────────────┼──┤│4、 │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8頁。 │ │├──┼─────────────────────────────────┼──┤│5、 │活麗公司員工釋股計畫,第9頁。 │ │├──┼─────────────────────────────────┼──┤│6、 │活麗公司網路資料,第10頁。 │ │├──┼─────────────────────────────────┼──┤│7、 │浩立企業有限公司、活麗公司、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寶來國際資產管理│ ││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寶來國際產品管理顧│ ││ │問有限公司、寶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第11-22頁。 │ │├──┼─────────────────────────────────┼──┤│8、 │活麗公司股票,第24頁。 │ │├──┼─────────────────────────────────┼──┤│9、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10.14,第25 │ ││ │頁。 │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及所檢附之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戶往來帳戶交易 │ ││ │明細資料)101.4.20(帳號:000000000000號),第89-94頁。 │ │├──┼─────────────────────────────────┼──┤│ │七、本院卷㈠ │ │├──┼─────────────────────────────────┼──┤│1、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共26項、持有人謝快達),第90-9│ ││ │2頁。 │ │├──┼─────────────────────────────────┼──┤│ │ 八、本院審理卷㈡ │ │├──┼─────────────────────────────────┼──┤│1、 │聯合報分類廣告100.8.24-25,第19-21頁 │ │├──┼─────────────────────────────────┼──┤│2、 │和解書101.11,第38-119、146-223頁 │ │├──┼─────────────────────────────────┼──┤│3、 │自動販賣機照片,第120-133、224-237頁 │ │├──┼─────────────────────────────────┼──┤│ │ 九、本院審理卷㈢ │ │├──┼─────────────────────────────────┼──┤│1、 │和解書101.11-12、102.2,第11-21、28-38、97-100、109-113 頁 │ │├──┼─────────────────────────────────┼──┤│2、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隨身硬碟、持有人謝快達) │ ││ │102.1.15 ,第116頁 │ │├──┼─────────────────────────────────┼──┤│3、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共23項、持有人活麗公司、蔡婉 │ ││ │貞、謝快達),第118-120頁 │ │├──┼─────────────────────────────────┼──┤│4、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創始股東認股│ ││ │投資表單等、持有人謝快達),第171-181頁。 │ │├──┼─────────────────────────────────┼──┤│ │ 十、本院審理卷㈣ │ │├──┼─────────────────────────────────┼──┤│1、 │和解筆錄102.7.10,第208頁 │ │└──┴─────────────────────────────────┴──┘附表十:
┌──┬─────────────────────────────────┬──┐│ │ 一、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㈢ │ │├──┼─────────────────────────────────┼──┤│1、 │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鄭正春)101.5.9,第4、157頁。 │ │├──┼─────────────────────────────────┼──┤│2、 │ 浩立企業有限公司自販機庫存量99.9.13,第90頁。 │ │├──┼─────────────────────────────────┼──┤│3、 │ 台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活麗公司、鄭正春)99.10.21,第91、154 │ ││ │ 頁。 │ │├──┼─────────────────────────────────┼──┤│4、 │ 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100.7.1,第92、156頁。 │ │├──┼─────────────────────────────────┼──┤│5、 │ 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0.7.1,第93、155頁。 │ │├──┼─────────────────────────────────┼──┤│6、 │ Machine spec.,第94頁。 │ │├──┼─────────────────────────────────┼──┤│7、 │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第95、101頁。 │ │├──┼─────────────────────────────────┼──┤│8、 │ PACKING LIST,第96-100頁。 │ │├──┼─────────────────────────────────┼──┤│9、 │ 國道高速公路寶山、木柵休息站販賣機照片7張,第102-103頁。 │ │├──┼─────────────────────────────────┼──┤│10、│ 機器照片13張,第104-105頁。 │ │├──┼─────────────────────────────────┼──┤│11、│ 活麗公司飲料自動販賣機營業站合約書,第160-167頁。 │ │├──┼─────────────────────────────────┼──┤│12、│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函100.1.3、12.26,第168、182 │ ││ │ 頁。 │ │├──┼─────────────────────────────────┼──┤│13、│ 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採購契約書99.12.24、100.12.22,第169-172 │ ││ │ 、183-186頁。 │ │├──┼─────────────────────────────────┼──┤│14、│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開標紀錄99.12.10、100.12.6, │ ││ │ 第173、187頁。 │ │├──┼─────────────────────────────────┼──┤│15、│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報價單99.12.24、100.12.2,第 │ ││ │ 174 、188頁。 │ │├──┼─────────────────────────────────┼──┤│16、│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公告,第 │ ││ │ 175 、189頁。 │ │├──┼─────────────────────────────────┼──┤│17、│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投標須知,第176-181、190-195 │ ││ │ 頁。 │ │├──┼─────────────────────────────────┼──┤│ │ 二、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㈣ │ │├──┼─────────────────────────────────┼──┤│1、 │台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活麗公司、鄭正春)99.10.21,第15頁。 │ │├──┼─────────────────────────────────┼──┤│2、 │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0.7.1,第16頁。 │ │├──┼─────────────────────────────────┼──┤│3、 │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鄭正春)101.5.9,第17頁。 │ │├──┼─────────────────────────────────┼──┤│4 、│ 活麗公司損益表100年度,第24-25頁。 │ │├──┼─────────────────────────────────┼──┤│5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活麗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號帳戶),第26-30頁。 │ │├──┼─────────────────────────────────┼──┤│6 、│ 鄭正春與NAMA主席等人合照照片,第31頁。 │ │├──┼─────────────────────────────────┼──┤│ │三、本院審理卷㈠ │ │├──┼─────────────────────────────────┼──┤│1、 │照片、廣告(99-101年3月),第54、62頁。 │ │├──┼─────────────────────────────────┼──┤│2、 │智管會技術評價證明,第55、63頁。 │ │├──┼─────────────────────────────────┼──┤│3、 │台北市商業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鄭正春)97.10,第57、65頁。 │ │├──┼─────────────────────────────────┼──┤│4、 │台北市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第8屆理監事名冊,第58、66頁。 │ │├──┼─────────────────────────────────┼──┤│5、 │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第4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99.3.26,第59、67 │ ││ │頁。 │ │├──┼─────────────────────────────────┼──┤│6、 │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第4屆理監事名冊,第60-61、68-69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