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更字第26號原 告 李金春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被 告 黃桂祥上列當事人間因偽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4日以101 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10月29日以101 年度附民上字第212 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後附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黃桂祥被訴偽證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莊秋燕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