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原 告 李阿邁被 告 曾靜怡
曾建勳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違背查封效力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加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