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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字第 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原 告 方春雄被 告 林錦龍上列被告因刑事違反物理治療師法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醫易字第2 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林錦龍因刑事違反物理治療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方春雄於刑事程序依法提起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