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 告 潘立勝法定代理人 朴貴幅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謝旻諺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內所載甲○○、乙○○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內所載丙○○、丁○○請求賠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應表明謝旻諺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提出於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簡婉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