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徐維志被 告 王志忠
張自強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1765號故買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故買贓物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