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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字第 6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58號原 告 張景煌

張貴評張國金被 告 張連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81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67萬元,及自民國5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自民國57年2月26日起,竊佔原告等座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屬無權佔有,依法自應按月賠償給付原告等,相當於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之損害賠償迄至交還土地之日為止。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貴卿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