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11號原 告 劉漢良
劉竹慧劉竹翠闕淑女闕淑華闕淑卿闕丁財李秀鳳萬秋月孫麗秋林博源賴麗明王美香葉麗琴陳長仁江麗珠林糖張秀玲蘇淑霞許國潘徐惠玲張昱琪(即張育綺)被 告 張英傑
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江冠達吳坤男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張英傑等6 人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劉漢良等2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