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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雲鵬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783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雲鵬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白色「大衛杜夫」廠牌香菸貳拾壹條、黑色「大衛杜夫」廠牌香菸拾叁條、「峰」廠牌香菸貳拾叁條、「Pe

ace 」廠牌香菸拾捌條及「CASTER」廠牌香菸拾條,共捌拾伍條,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黃雲鵬於本院之自白外,餘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雲鵬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2 項之輸入私菸罪。爰審酌被告素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其教育程度為五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查卷宗第6 頁),惟擅自輸入私菸之數量高達香菸85條及被告之素行、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犯罪手法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至扣案之白色「大衛杜夫」廠牌香菸21條、黑色「大衛杜夫」廠牌香菸13條、「峰」廠牌香菸23條、「Peace 」廠牌香菸18條及「CASTER」廠牌香菸10條,共85條,均屬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

2 項,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 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條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6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5783號被 告 黃雲鵬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雲鵬係立興貨櫃輪之船長,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輸入私菸,竟仍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先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香港地區購買白色「大衛杜夫」香菸21條(210包、4200支)、黑色「大衛杜夫」香菸13條(130 包、2600支),暨在日本國購買「峰」香菸23條(230 包、4600支)、「Peace 」香菸18條(180 包、3600支)及「CASTER」香菸10條(100 包、2000支)後,攜至上開輪船上,進而利用上開輪船於102 年5 月1 日,停泊於臺中市○○區○○○00號碼頭之機會,於該日20時30分許,將未申報之上開香菸共85條(總市價新臺幣8 萬1700元)分裝於3 個紙箱,放置於某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所駕駛之計程車後車廂,搭乘該計程車欲出臺中港中突堤管制站,以此方式違法夾帶輸入未經許可輸入之香菸,當場為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中突堤派出所警員查獲,並扣得上開私菸85條。

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雲鵬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緝獲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記錄表影本1份。

(三)臺中關稅局點收各機關部隊移交緝獲走私物品、運輸工具扣押收據影本1份。

(四)被告之船員證影本(含服務經歷登記)2紙。

(五)查獲照片影本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 項之輸入私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廖素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文純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