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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中簡字第 24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4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新福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1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新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新福接續侵占大自然園邸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用,金額達新臺幣56,100元,其後由邦霖物業有限公司代為繳納予大自然園邸社區管理委員會,致邦霖物業有限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且被告迄今均未返還侵占款項,暨被告之智識、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