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中簡字第 2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益忠

萬茹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543號、102年度偵字第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5543號102年度偵字第707號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 巷○ 號2 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 女 28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 巷○ 號2 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 同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乙○○之妻(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離婚),為有配偶之人,甲○○亦明知丙○○係有配偶之人,詎2 人竟分別基於相姦與通姦之犯意,於100 年12月19日前之某日,在臺中市○區○○路之某汽車旅館中發生性行為,丙○○並因此懷孕,於000 年0 月00日產下2 人之子萬○軒。嗣於10

1 年11月初某日,乙○○收受丙○○對其與萬○軒提出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起訴狀,始知悉丙○○與甲○○妨害家庭之情。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起訴狀、基因飛躍生命科學實驗室於101 年10月16日出具之親緣DNA 鑑定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丁○○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