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陳雪煌兼特別代理人 盧俊澄原 告 盧啓雄原 告 盧志嘉原 告 盧冠蓉被 告 林永傑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