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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交附民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07號原 告 紀素貞

紀桂正紀桂英紀桂銓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桂森被 告 楊傑翔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560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原告狀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02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等於同年8月26日,本件已移請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加原告,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劉柏駿法 官 洪俊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施玉卿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