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8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銘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8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吳銘修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銘修因上網至愛情公寓網站搜尋時,見與其不相識之呂惠貞在該網站個人網頁上,刊載內容為「有氣質的小兔」自我介紹與交友條件後,對呂惠貞之留言感到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21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其原任職位在臺中市○○區○○路○○○巷○○○號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鉅公司)辦公室內,利用永鉅公司電腦設備連結上網至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登入瀏覽之卡提諾論壇,在該論壇以署名「hhh316lp」之身分張貼內容為「大家好~我是老濕的朋友~老乾~妞兒們都愛叫我哥~就是乾哥~這樣瞭了唄?乾哥我呢~今天你X媽的歹命週末加班看門不用錢~在一屁股的不爽之餘~乾哥我就上來愛寓這邊溜搭溜搭~逛著逛著~瞎點矇點~點到了一個網友的板~停下腳步就看了一下~一個乍看之下挺〝有氣質的〞兔子小姐的板~照片背竟是海邊沙灘~猴耶~哥我最愛海灘妹了~點進來後~咱們做人要稍微假裝尊重一下~要加減看一下自介~恩~身高1米67~體重45公斤~還挺標準滴~繼續往下看~哇咧個有沒有搞錯呀?不看不要緊~一看差點害哥口裡的星巴客咖啡噴出來~(螢幕可以擦不要緊~好咖啡多浪費呀~)這位乍看之下〝有氣質的〞免子小姐呢~要當她的男人呢~有些條件~讓咱們來瞧一瞧~1.要當含果棒子電影〝野蠻女友〞裡歹命小子牽牛,(就溫柔體貼任勞任怨完全是個M)2.要有中程度以上的經濟能力,好讓他可以利用閒暇時間去學英語~學鋼琴~學國標舞(兼學討客兄?)3.而他能做的就只是在家當個賢妻良母!?讓你出門有面子~回家好好伺候你~(你他娘兒就這樣?)挖咧個草尼馬德里~看到這兒~哥都快看不下去了~(心中吶喊:媽你個坑爹呀!?)最讓哥吐血的是這一點,嫁不出去只是因為自己以前純情天真爛漫,而杯具的是〝前男友們〞都沒事業心,自己幫別人養老公?哥我真不明白依台灣的物價,一個月自稱月入1萬新台幣以下的高中學歷女生可以幫人養老公!?那真是這樣台灣男人都割了算了!?我說~做人真的要有點自知之明~更何況你只是一隻免子~還是一隻交過〝男朋友們〞的老免子~(哥都懷疑你身經百戰,29歲年齡純屬造假)人啊~作做也罷,還外加自以為有氣質也就算了~這副德性跟這種個性還大庭廣眾的要求自己的老公要多好多有錢(你他X的是智障還是腦殘呀?這跟大陸動漫展上辦女鬼徵包養的傻B〈此段文字下方附有該女鬼持寫有『求包養』文字之照片〉有啥兩樣?)說坦白一點~一個優質的台灣男人有這種條件~還能看上你就真他X的瞎了狗眼了!!OK!?你那自稱「迷人的雙眼」~草尼馬德里!!那雙死魚般的眼睛看了只差點兒沒讓哥蛋疼到爆!!再說29歲不管是不是造假~你他奶奶滴高中職學歷而已,到29歲職業還是學生!?你以為你是格鬥天王裡的〝萬年高中生〞草薙京嗎?明明就是待業~還在那邊裝啥兒清高!?還說啥如果精通你所說的三項才華(財華?)那表示程度不錯跟你有共通的興趣...你不是只會在家好好〝伺候〞你那永遠不會出現的老公跟讓他出門有〝面子〞?(你所謂的〝面子〞是指比被爆菊的〝表情〞好一點的東西嗎?)簡單來說,要當你的男人就是要:「精通英語、鋼琴、國標舞外加有錢又要溫柔體貼」Sign~~~~~~~~~~←Do you know what it means?It is嘆氣~OK?哥我只能說,你的夢想是不錯,但做人要務實點~就憑你這貨兒!!好好充實你自己吧!!!台妹!!!」等語及告訴人照片,使不特定人不需使用密碼,即得瀏覽該等文字與照片,以此方式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呂惠貞名譽之事。後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後未幾,在永鉅公司辦公室內使用該公司電腦設備,續而上網連結至愛情公寓網站,以署名「阿部老乾」之身分張貼同上內容之文字在其個人網頁上,使不特定人不需使用密碼,即得瀏覽該等文字,以此方式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呂惠貞名譽之事。嗣經呂惠貞上網發現後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呂惠貞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吳銘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上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分見偵卷第10頁、本院卷第21頁背面、第24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惠貞指訴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3-8頁),復經證人陳正芳(永鉅公司副總經理,證詞係有關被告任職期間乙事,見警卷第11-13頁)證述明確,並有永鉅公司勞動契約書、被告張貼文字內容之愛情公寓及卡提諾論壇網頁資料、永鉅公司網路註冊IP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分見警卷第18-20頁、第27-45頁、第52頁、第59-66頁),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查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以客觀角度判斷之。被告在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登入瀏覽之愛情公寓及卡提諾論壇網站中張貼上揭文章,其內容係指摘告訴人擇友條件與自身條件不搭配,顯然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加重誹謗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其先後於卡提諾論壇及愛情公寓網站張貼上揭文字,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犯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執行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其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在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登入瀏覽之愛情公寓及卡提諾論壇網站上,張貼存有對告訴人人身攻擊之文字,使不特定人無需密碼即可瀏覽前揭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評價,用詞不雅,法治觀念淡薄,其行可議,且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不輕,告訴人在本院準備程序時復明確陳明不願意與被告和解(見本院卷第16頁),及其已婚無子,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