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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34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4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泭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泭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6003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順淵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94號建物,對於被告劉泭洲所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水權存在乙事,已向本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排水權存在之訴訟,由本院於103 年8 月6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判決在案,惟該案現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而上開告訴人對於被告之前揭土地上之水溝是否具有排水權,確有影響本件刑事訴訟審判結果,非俟民事程序終結,無由判斷,本院遂於103 年10月8 日以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404號裁定以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經本院函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結果,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46號民事案件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由該院於104 年1 月27日以10

3 年度上易字第460 號於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同日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3 月4 日104中分文民怡決103 上易460 字第02406 號函文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4 至148 頁、第152 頁)。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