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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8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晋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

3 37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程晋昇犯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程晋昇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3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犯行未構成累犯,餘皆構成累犯),其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至100 年3 月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3 月底),擔任址設臺北市○○○路○ 段○○○ 號

4 樓之2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升公司)設於臺中市市○路○○號7 樓之5 室之臺中工務所主任,為中升公司向臺中市政府承攬工程之工地負責人,負責督導工程進度與品質,其明知與中升公司員工聘用合約書第3 點明文約定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 時30分至下午5 時30分,如於工作期間另有其他兼差工作如接受法院委託鑑定、擔任仲裁調解主持人、法規研習營主講人等,應依規定辦理公假或休假手續,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其未經中升公司同意,另行兼差擔任臺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

業同業公會(下稱臺中市裝修公會)之鑑定委員,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先到中升公司臺中工務所辦公室簽到後再行離開,進行附表一編號1至9 所示之兼職工作,使中升公司不知有詐陷於錯誤,誤認程晋昇確實有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內到職上班,而給付薪資,程晋昇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詐欺行為欄所示之薪資。

㈡又明知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發票,係其兼任臺中市裝修公

會鑑定委員工作之支出,並已向臺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申報支出,而非中升公司業務上之支出,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上開中升公司臺中工務所辦公室內,製作「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所零用金明細表中華民國98年3 月份」1 份,虛偽記載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發票之支出為中升公司之業務上所購買之物品而屬業務上之支出,並持該明細表向中升公司請款,使中升公司不知有詐陷於錯誤,誤認該支出確係程晋昇為中升公司業務上所購買之物品而屬業務上之支出,而給付款項,程晋昇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金額。

㈢又中升公司前自97年11月1 日起迄98年8 月30日止,向明慧

儀承租臺中市市○路○○號7 樓之5 房屋做為中升公司臺中工務所辦公室使用,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而98年7 、8 月,程晋昇並未實際支付該2 月份之房租各8000元,而係與明慧儀協議以押租金1 萬6000元,分別抵付98年7、8 月之租金各8000元,程晋昇竟又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上開中升公司臺中工務所辦公室內,分別製作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所零用金明細表中華民國98年7 月份、8 月份」各1 份,虛偽記載應支出明慧儀98年7 、8 月之房租各8000元,並持該明細表各1 份向中升公司請款,使中升公司不知有詐陷於錯誤,誤認程晋昇確未支付明慧儀98年7 、8 月房租各8000元,而分別給付款項,程晋昇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金額。

㈣另程晋昇於任職中升公司期間,以中昇公司提供之零用金,

於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購買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品,作為業務上使用,詎其竟基於普通侵占之犯意,於100 年3 月某日(起訴書誤載為31日)自中升公司離職後,未依正常程序,將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品歸還予中升公司,而在上開中升公司臺中工務所辦公室內,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物品同時予以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中升公司,嗣經中升公司發現,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程晋昇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代表人邱鴻翼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明慧儀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2877號案件影卷、被告97年12月份薪資表。

㈤本院97年度中小字第3395號案件影卷、被告98年2 月簽到表。

㈥本院97年度中小字第3395號案件影卷、被告98年3 月簽到表。

㈦本院97年度建字第140 號案件影卷、被告98年3 月簽到表。

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店訴字第3 號案件影卷、被告98年

4 月簽到表。㈨本院97年度建字第140 號案件影卷、被告98年7 月份薪資表。

㈩本院97年度建字第140 號案件影卷、被告98年7 月份薪資表。

臺中市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98年7 月14日仲裁調解紀錄、被告98年7 月份薪資表。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8年度室內

裝修法規法令研習會98年8 月26日北區課程內容及時間分配、被告98年8 月份簽到表。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8年度室內

裝修法規法令研習會98年9 月1 日中區課程內容及時間分配、被告98年9 月簽到表。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8年度室內

裝修法規法令研習會98年9 月9 日南區課程內容及時間分配、被告98年9 月簽到表。

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發票影本、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臺中工務所零用金明細表中華民國98年3 月份影本、98年4 月17日及27日轉帳傳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 月1 日中檢輝有100 他7681字第62810 號函、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98年度3 月份會計憑證、楊秀雲鑑定案資料、紀瓊玲鑑定案資料。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所零用金明細表中華民

國98年7 月份及8 月份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明慧儀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97年至100 年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所零用金明細表中華民

國98年3 月份、中升公司100 年5 月19日中升(100 )設字第142 號函、中升中工務所財產清單。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願受附表甲編號一至所示所示主文欄之宣告刑,並願受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宣告。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於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所犯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本院分別諭知有期徒刑6 月以下刑之宣告,而皆得易科罰金,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並不因刑法第50條修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第335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時間 │兼差工作 │詐欺行為 │├──┼──────┼─────────┼───────────┤│1 │97年12月3日 │擔任臺灣臺中地方法│前往臺中市○里區○○街││ │9時 │院97年度中簡字第28│268號房屋現場勘驗,詐 ││ │ │77號案件臺中市室內│領12月3日上午之半日薪 ││ │ │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資750元(以月薪4萬5000││ │ │會鑑定人 │元,每月30日計算) │├──┼──────┼─────────┼───────────┤│2 │98年2月24日9│擔任臺灣臺中地方法│前往臺中市○區○○路37││ │時40分 │院97年度中小字第33│7號11樓之5房屋現場勘驗││ │ │95號案件臺中市室內│,詐領2月24日上午之半 ││ │ │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日薪資833元(以月薪5萬││ │ │會鑑定人 │元,每月30日計算) │├──┼──────┼─────────┼───────────┤│3A │98年3月24日 │擔任臺灣臺中地方法│前往臺中市○區○○路37││ │10時 │院97年度中小字第33│7號11樓之5房屋現場勘驗││ │ │95號案件臺中市室內│,詐領3月24日上午之半 ││ │ │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日薪資833元(以月薪5萬││ │ │會鑑定人 │元,每月30日計算) │├──┼──────┼─────────┼───────────┤│3B │98年3月24日 │擔任臺灣臺中地方法│前往臺中市○區○○路37││ │10時 │院97年度建字第140 │7號12樓之6房屋現場勘驗││ │ │號案件臺中市室內設│,詐領3月24日上午之半 ││ │ │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日薪資833元(以月薪5萬││ │ │鑑定人 │元,每月30日計算) │├──┼──────┼─────────┼───────────┤│4 │98年4月3日10│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前往臺中市○○區○○路││ │時 │院98年度店訴字第3 │292巷8號房屋現場勘驗,││ │ │號案件臺臺灣省室內│詐領4月3日上午之半日薪││ │ │設計裝修商業公會聯│資833元(以月薪5萬元,││ │ │合會鑑定人 │每月30日計算) │├──┼──────┼─────────┼───────────┤│5 │98年4月27日 │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將臺中市○○區○○路29││ │ │院98年度店訴字第3 │2巷8號房屋採樣木材,送││ │ │號案件臺灣省室內設│至臺灣檢驗科技公司,詐││ │ │計裝修商業公會聯合│領4月27日之半日薪資833││ │ │會鑑定人 │元(以月薪5萬元,每月 ││ │ │ │30日計算) │├──┼──────┼─────────┼───────────┤│6A │98年7月14日 │擔任臺中地方法院97│7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 ││ │ │年度建字第140號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23法││ │ │件臺中市室內設計裝│庭開庭,詐領7月14日上 ││ │ │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午之半日薪資833元(以 ││ │ │人 │月薪5萬元,每月30日計 ││ │ │ │算) │├──┼──────┼─────────┼───────────┤│6B │98年7月14日 │擔任臺中市室內設計│7月14日在臺中市○○路1││ │ │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仲│之67號14樓之3臺中市室 ││ │ │裁調解主持人 │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 │ │擔任仲裁調解主持人,詐││ │ │ │領7月14日之半日薪資833││ │ │ │元(以月薪5萬元,每月3││ │ │ │0日計算) │├──┼──────┼─────────┼───────────┤│7 │98年8月26日 │擔任中華民國室內設│前往臺北市○○○路○段1││ │13時 │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共同││ │ │全國聯合會98年度室│科管演講廳,擔任13時至││ │ │內裝修業法規法令研│14時30分裝修工程糾紛的││ │ │習營主講人 │預防與爭議審議主講人,││ │ │ │及16時30分至17時Q&A主││ │ │ │講人,詐領8月26日下午 ││ │ │ │之半日薪資916元(以月 ││ │ │ │薪5 萬5000元【起訴書誤││ │ │ │載為5 萬元】,每月30日││ │ │ │計算) │├──┼──────┼─────────┼───────────┤│8 │98年9月1日13│擔任中華民國室內設│前往臺中市○○路○段129││ │時 │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號國立臺中技術學院設計││ │ │全國聯合會98年度室│服務中心,擔任13時至14││ │ │內裝修業法規法令研│時30分裝修工程糾紛的預││ │ │習營主講人 │防與爭議審議主講人,及││ │ │ │16時30分至17時Q&A主講││ │ │ │人,詐領8月26日下午之 ││ │ │ │半日薪資916元(以月薪5││ │ │ │萬5000元,每月30日計算││ │ │ │) │├──┼──────┼─────────┼───────────┤│9 │98年9月9日13│擔任中華民國室內設│前往高雄市○○○路○○號││ │時 │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春綜││ │ │全國聯合會98年度室│合服務中心8樓會議廳, ││ │ │內裝修業法規法令研│擔任13時至14時30分裝修││ │ │習營主講人 │工程糾紛的預防與爭議審││ │ │ │議主講人,及16時30分至││ │ │ │17時Q&A主講人,詐領8 ││ │ │ │月26日下午之半日薪資91││ │ │ │6元(以月薪5萬5000元,││ │ │ │每月30日計算) │└──┴──────┴─────────┴───────────┘附表二┌──┬──────┬────┬─────┬───┬──────┐│編號│發票時間 │項目 │發票號碼 │金額 │兼差工作 │├──┼──────┼────┼─────┼───┼──────┤│1 │98年3月22日 │加油 │EX00000000│966元 │擔任臺灣臺中││ │ │ │ │ │地方法院97年││ │ │ │ │ │度中簡字第28││ │ │ │ │ │77號楊秀雲案││ │ │ │ │ │件及同法院97││ │ │ │ │ │年度訴字第23││ │ │ │ │ │63號大和明珠││ │ │ │ │ │案臺中市室內││ │ │ │ │ │設計裝修商業││ │ │ │ │ │同業公會鑑定││ │ │ │ │ │人 │├──┼──────┼────┼─────┼───┼──────┤│2 │98年3月29日 │電腦週邊│EV00000000│790元 │擔任臺灣臺中││ │ │耗材 │ │ │地方法院97年││ │ │ │ │ │度中簡字第28││ │ │ │ │ │77號楊秀雲案││ │ │ │ │ │件及同法院97││ │ │ │ │ │年度訴字第23││ │ │ │ │ │63號大和明珠││ │ │ │ │ │案臺中市室內││ │ │ │ │ │設計裝修商業││ │ │ │ │ │同業公會鑑定││ │ │ │ │ │人 │└──┴──────┴────┴─────┴───┴──────┘附表三┌──┬─────┬─────┬────────────┬───┐│編號│日期 │項目 │詐欺行為 │金額 │├──┼─────┼─────┼────────────┼───┤│1 │98年7月1日│7 月份房租│製作「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8000元││ │ │ │限公司臺中工務所零用金明│ ││ │ │ │細表中華民國98年7月份」 │ ││ │ │ │請款 │ │├──┼─────┼─────┼────────────┼───┤│2 │98年8月1日│8 月份房租│製作「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8000元││ │ │ │限公司臺中工務所零用金明│ ││ │ │ │細表中華民國98年8月份」 │ ││ │ │ │,註明「附註:原租屋處房│ ││ │ │ │東去加拿大未回台,原押金│ ││ │ │ │未退回,預計10月會回臺灣│ ││ │ │ │」請款 │ │└──┴─────┴─────┴────────────┴───┘附表四┌──┬──────┬───────────┬─────┬───┐│編號│日期 │項目 │發票號碼 │金額 │├──┼──────┼───────────┼─────┼───┤│1 │98年3月19日 │查核會報用錄音筆 │EV00000000│2210元│├──┼──────┼───────────┼─────┼───┤│2 │98年3月11日 │公務16G隨身碟 │EV00000000│899元 │└──┴──────┴───────────┴─────┴───┘附表甲┌──┬────────┬───────────┐│編號│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表一編號1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A、3B│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6A、6B│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7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9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二編號1、2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三編號1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三編號2 │程晋昇犯詐欺取財罪,累││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四編號1、2 │程晋昇犯侵占罪,累犯,││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裁判日期:201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