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仕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仕海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 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3、4、5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 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16日執行筆錄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又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 1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 1年。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4條均有明文。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所示各罪,雖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1364號裁定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0年,惟本案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9年 7月20日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包含本案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06號定刑部分)而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護字第 519號觀護卷宗核對無訛,並有本院87年度聲字第136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06號、本院99年度聲字第2481號(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6年執減更崑字第6850號)、函文、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查核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及函文、法務部函文附卷可稽。又按宣告 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 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依第 2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項前段亦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主刑既未執行完畢,其依刑法第37條第 2項規定所宣告之褫奪公權,亦屬尚未執行完畢,揆諸前揭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四、另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 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受刑人黃仕海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保安處分) │(褫奪公權2年) │ │ │├────────┼────────┼────────┼────────┤│犯 罪 日 期│85.10.19~ │86.01月間某日起 │86.04.17 ││ │85.11.19 │至86.04.17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85年度偵│臺中地檢86年度偵│臺中地檢86年度偵││年度及案 │字第27655號 │字第8858號 │字第8858號 │├───┬────┼────────┼────────┼────────┤│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 │ 86年度訴字 │ 86年度訴字 ││ │ │ 第500號 │ 第1368號 │ 第1368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 86.04.22 │ 86.12.22 │ 86.12.22 │├───┼────┼────────┼────────┼────────┤│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 │ 86年度訴字 │ 86年度訴字 ││ │ │ 第500號 │ 第1368號 │ 第1368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86.04.22 │ 87.02.12 │ 87.02.12 ││ │日 期│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10││ │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 ││ │ │1款 │ │├────────┼────────┼────────┼────────┤│合於中華民國96 │ 是 │ 否 │ 是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9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褫奪公權1年 │ │ ││公權期間 │ │ │ │├────────┼────────┼────────┼────────┤│備註 │臺中地檢87年度執│臺中地檢87年度執│臺中地檢87年度執││ │更字第1410號(編│更字第1410號(編│更字第1410號(編││ │號1至5數罪併罰已│號1至5數罪併罰已│號1至5數罪併罰已││ │定應執行有期刑10│定應執行有期刑10│定應執行有期刑10││ │年) │年) │年) │└────────┴────────┴────────┴────────┘┌────────┬────────┬────────┬────────┐│編 號 │ 4 │ 5 │ │ .├────────┼────────┼────────┼────────┤│罪 名 │偽造文書 │違反電信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86.01月間某日 │86.01月間某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6年度偵│臺中地檢86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8858號 │字第8858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 86年度訴字 │ 86年度訴字 │ ││ │ │ 第1368號 │ 第1368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86.12.22(聲請書│ 86.12.22 │ ││ │ │誤載為96.12.22)│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 86年度訴字 │ 86年度訴字 │ ││ │ │ 第1368號 │ 第1368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87.02.12 │ 87.02.12 │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2條 │電信法第56條第1 │ ││ │ │項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是 │ 是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3月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日 │ │ ││公權期間 │ │ │ │├────────┼────────┼────────┼────────┤│備註 │臺中地檢87年度執│臺中地檢87年度執│ ││ │更字第1410號(編│更字第1410號(編│ ││ │號1至5數罪併罰已│號1至5數罪併罰已│ ││ │定應執行有期刑10│定應執行有期刑10│ ││ │年) │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