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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減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建源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更字第2913號、

102 年度聲減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建源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據上開規定觀之,聲請減刑之案件,應以被告所受宣告刑經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倘該確定宣告刑已執行完畢,即不在減刑之列。查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聲請人確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2年度訴緝字第29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 元確定,並與另犯之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案所處有期徒刑6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3年確定。然聲請人上開所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執更字第2529號案件指揮於96年2 月22日執行完畢(併科罰金部分,則另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3947號裁定予以減刑,嗣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抗告,亦經該院以96年度抗字第771 號駁回抗告而確定。),並自96年2月23日接續執行其另強盜案件有期徒刑8年10月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執字第7669號)之事實,業經法院依職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確認無訛,有同署97年8 月25日中檢輝執乙93執更2529號字第111719號函可查。則據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欲聲請減刑案件之有期徒刑,既已執行完畢,按諸前述說明,即無從予以減刑,本件聲請即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復按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之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第1980號、第250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6年2 月16日刑事庭會議決議及45年7月2日第五次民刑庭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28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共4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上開4 罪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94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復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740 號裁定,以聲請減刑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業已執行完畢為由駁回聲請,該案經受刑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1157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2份、裁定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再行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顯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何建源所犯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妨害自由 ││ │例 │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併│有期徒刑1年3月,併│有期徒刑6月 ││ │科罰金新臺幣8 萬元│科罰金新臺幣8 萬元│ │├─────────┼─────────┼─────────┼─────────┤│犯 罪 日 期 │89年8 月初至89年8 │89年8 月上旬至89年│92年5月17日 ││ │月22日 │8月22日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度案號 │第14536號 │第14536號 │第10631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92年度訴緝字第299 │92年度訴緝字第299 │93年度訴字第470號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2年11月25日 │92年11月25日 │93年7月13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92年度訴緝字第299 │92年度訴緝字第299 │93年度訴字第470號 ││ │ │號 │號 │ ││判 決├─────┼─────────┼─────────┼─────────┤│ │判決確定日│92年12月24日 │92年12月24日 │93年8月9日 ││ │期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 ││ │例第11條第4項 │例第11條第4項 │ │├─────────┼─────────┼─────────┼─────────┤│ │編號1-4 所處有期徒│編號1-4 所處有期徒│編號1-4 所處有期徒││ 備 註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3 年,並於96年│徒刑3 年,並於96年│徒刑3 年,並於96年││ │2 月22日執行完畢 │2 月22日執行完畢 │2 月22日執行完畢 │└─────────┴─────────┴─────────┴─────────┘┌─────────┬─────────┬─────────┬─────────┐│編 號 │ 4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 │ 以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2年5月17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 │ ││度案號 │第10631 號 │ 下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470 號│ │ ││ │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3年7月1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空 │ ││ ├─────┼─────────┼─────────┼─────────┤│確 定│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470 號│ │ ││ │ │ │ │ ││判 決├─────┼─────────┼─────────┼─────────┤│ │判決確定日│93年8月9日 │ │ ││ │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 白 │ ││ │ │ │ │├─────────┼─────────┼─────────┼─────────┤│ │編號1-4 所處有期徒│ │ ││ 備 註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徒刑3 年,並於96年│ │ ││ │2 月22日執行完畢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