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國文上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國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國文前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7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