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大偉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大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及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 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