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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和連上受刑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和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和連前犯妨害秘密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