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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0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元福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8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元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元福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及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6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