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坤明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柳葉潔淨泡沫凝膠壹瓶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坤明因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偵字第3561號為緩起訴,於民國101年
3 月14日確定,102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柳葉潔淨泡沫凝膠(綠色凝膠)1瓶(詳101年保管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商品,爰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涉犯同法第27條第 1項之罪,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356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 101年3月14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663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並於102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卷及處分書足憑。又扣案之柳葉潔淨泡沫凝膠含有Salicylic Acid 1.2%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年12月9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他卷第 4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