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0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翰昇具 保 人 蔡岳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2325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岳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翰昇(下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蔡岳洲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具保蔡岳洲現金具保而釋放,其後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移送聲請人執行徒刑,迭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書所載被告居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6樓」及「桃園縣桃園市○○○街○○○號3樓」部分,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向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函查有無上址門牌編釘,經前開戶政事務所回覆並無「桃園縣中壢市○○○路○○○○○號5樓」及「桃園縣桃園市○○○街○○○號3樓」之編址,有桃園市戶政事務所102年2月23日桃市戶字第0000000000號及中壢市戶政事務所102年2月7日桃中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故被告所居「桃園縣桃園市○○○街○○○號3樓」乃虛址;而「桃園縣中壢市○○○路○○○○○號6樓」,既無該址5樓,則該6樓似非有編釘,故本件聲請書所載上開二址,均應予刪除,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