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昆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403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昆詔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38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8月19日確定,101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385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於100年8月19日確定,至101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無訛。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俞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暨數量 │├──┼────────────┤│ 1 │蜘蛛人禮品販賣機肆台(含 ││ │IC板肆片;其中蜘蛛人禮品││ │販賣機肆台均係交由正大起││ │重工程行暫存保管) │├──┼────────────┤│ 2 │代幣貳拾貳個 │├──┼────────────┤│ 3 │玩偶捌個 │├──┼────────────┤│ 4 │手機帶陸條 │├──┼────────────┤│ 5 │手錶肆個 │├──┼────────────┤│ 6 │鑰匙圈壹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