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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6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才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才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才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立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三讀通過,同月23日公布,並於同月25 日施行。而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條文新增第1項不得併合處罰之四種態樣,並於第2項新增受刑人得就第1 項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刑;因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仍維持其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其刑罰,與修正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相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況修正後之第2 項另賦予受刑人仍得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新舊法比較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受刑人於102年8月29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蔡秋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1.07.15 │101.07.16 │101.07.16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字第2593號 │字第2593號 │字第2593號 ││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事實審│ │416號 │416號 │416號 ││ ├────┼────────┼────────┼────────┤│ │判 決 │101.08.31 │101.08.31 │101.08.31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判 決│ │416號 │416號 │416號 ││ ├────┼────────┼────────┼────────┤│ │判 決│101.09.28 │101.09.28 │101.09.28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字第2209號(編號│字第2209號(編號│字第2209號(編號││ │1-6已定應執行有 │1-6已定應執行有 │1-6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11月) │期徒刑1年11月) │期徒刑1年11月) ││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1.07.16 │101.05.25 │101.07.13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字第2593號 │字第2690號 │字第2777號 ││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投刑簡字 │101年度投刑簡字 ││事實審│ │416號 │第320號 │第358號 ││ ├────┼────────┼────────┼────────┤│ │判 決 │101.08.31 │101.10.17 │101.10.24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投刑簡字 │101年度投刑簡字 ││判 決│ │416號 │第320號 │第358號 ││ ├────┼────────┼────────┼────────┤│ │判 決│101.09.28 │101.11.16 │101.11.20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字第2209號(編號│字第2635號(編號│字第2792號(編號││ │1-6已定應執行有 │1-6已定應執行有 │1-6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11月) │期徒刑1年11月) │期徒刑1年11月) ││ │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偽造有價證卷 │竊盜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1.05.29 │101.05.28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字第1910號 │字第1910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64號 │64號 │ ││ ├────┼────────┼────────┼────────┤│ │判 決 │102.05.30 │102.05.30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64號 │64號 │ ││ ├────┼────────┼────────┼────────┤│ │判 決│102.07.01 │102.07.01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字第7405號 │字第7404號 │ ││ │ │ │ ││ │ │ │ ││ │ │ │ │└────────┴────────┴────────┴────────┘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