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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6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涼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2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釣竿壹支、贓款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良涼因犯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4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 年4 月14日確定,於101 年4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釣竿1 支、贓款新臺幣(下同)50元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於100 年3 月30日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8 款規定,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4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 年4 月14日確定,復於101 年4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之釣竿1 支、贓款50元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財物,此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100 年3 月26日警詢筆錄),並有員警謝志祥之職務報告書、拍賣所得單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洪千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