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 請 人 林梁伯琚被 告 陳東興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27號恐嚇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發還林梁伯琚。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梁伯琚前由其子代為委託本案被告陳泓廷請求張玉燕清償債務,交付被告陳泓廷聲請人所有之面額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票正本共10張(參102 年度偵字第15526 號起訴書),嗣被告陳泓廷等因涉犯恐嚇取財等罪,上揭聲請人所有之本票正本即遭偵查機關扣押在卷。本票屬完全有價證券之一種,即票據權利之行使需以占有證券為必要條件,故聲請人若欲對上揭本票之發票人張玉燕提起民事給付之訴,即須先請求鈞院發還上揭支票正本,為此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
三、經查: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張,係警方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上午
9 時35分許,在被告陳東興位於臺中市○○區鎮○路○○巷○ 號住處查扣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一卷第81至89頁)。
㈡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雖記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張為被
告陳東興持有,惟被告陳東興於警詢時供稱:查扣之10張本票是林松枝委託伊去向開票人張玉燕催討債務的等語(見上開警卷第46頁),又證人即聲請人之子林松枝於警詢時證稱:從84年起至92年間,張玉燕陸續向伊母親林梁伯琚借貸現金10萬至20萬不等,總額約200 萬,在92年起,伊母親就請張玉燕開本票簽借據,張玉燕有開給伊母親本票10張,每張面額20萬,從92年至102 年6 月20日止,每年償還20萬元,從92年起張玉燕都沒有還過,伊經由姓名不詳、綽號「阿助」之人介紹認識被告陳東興、陳泓廷,被告陳東興及陳泓廷說有在處理債務,所以伊就拜託他們討債,在102 年5 月初,被告陳東興帶伊去臺中市○○路上找1 位謝律師要寫存證信函給張玉燕,當時講好後被告陳東興就來伊彰化住處把伊的本票及借據正本都拿走了等語(見上開警卷第637 至639頁),證人張玉燕於警詢證稱:伊與林梁伯琚係鄰居關係,約90年開始至101 年伊向林梁伯琚約借140 萬(每月1 萬元
200 元利息),然後本金加利息(利加利)共欠林梁伯琚20
0 萬,她提供本票叫伊簽,伊沒辦法所以簽10張本票給她(每張20萬)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三卷第126 頁)。觀諸前揭被告及證人所述,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本票10張為聲請人林梁伯琚所有,應可認定。
㈢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乃係聲請人所有,並非違禁物而
為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更非被告因本案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又聲請人亦非本案之正犯或共犯,如附表所示本票自非本案所得宣告沒收之物。況且,如附表所示本票在本案之證據價值,已可由上開證人之供述及前開本票影本代替。是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已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附表:
┌──┬─────┬─────┬───┐│編號│本票面額 │本票票號 │發票人││ │(新臺幣)│ │ │├──┼─────┼─────┼───┤│ 1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 2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 3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 4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 5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 6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 7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 8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 9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10 │20萬元 │WG0000000 │張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