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君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82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2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皮卡丘禮品販售機」貳臺(含IC板貳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君韜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24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押已改裝過之「皮卡丘禮品販售機」2臺(含IC板2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曹君韜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24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皮卡丘禮品販售機」2臺(含IC板2片),係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品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