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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3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陳道上受刑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字第2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陳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陳道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經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5月10日,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