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明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並於10
2 年1 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之修法意旨,係賦與受刑人對於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得就是否接受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表示意願之機會,然查,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係由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規定公布生效前,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 月21日中檢輝執壬102 執聲166 字第7036號函,暨該函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執聲字第166 號聲請書各1 份(見本院卷第1 頁至3 頁背面)在卷可憑。再執行檢察官於102 年2 月5 日提解受刑人許明宗訊問,對其說明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意旨,並確認其是否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經受刑人當庭表明要向本院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不單獨就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聲請易科罰金等語,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2 月5日訊問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11頁正背面)可參。是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之修法意旨,應認本案由聲請人於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公布生效前所聲請之案件,毋庸嚴格文義解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認其不符合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才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予以駁回聲請,如此徒增程序時間,亦使受刑人無法依其意願獲得迅速合併定刑之執行處遇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許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係得聲請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二至六號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同條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既已於接受執行檢察官訊問時,表明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之罪要提出定刑之聲請,有上開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參,已如前述,是本院認為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許明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7月(3罪) │├────────┼─────────────┼─────────────┼─────────────┤│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23日 │101年7月23日 │①101年7月10日 ││ │ │ │②101年7月12日 ││ │ │ │③101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194號 │年度偵字第16246、21381號 │年度偵字第16246、2138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2864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10月16日 │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2864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16日 │101年11月16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年度執字第12971 號(接續執│ 1年度執字第13085號。 │ 1年度執字第13085號。 ││ │行) │2.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刑已定應│2.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刑已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7月(3罪) │├────────┼─────────────┼─────────────┼─────────────┤│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23日 │101年7月19日 │①101年7月20日 ││ │ │ │②101年7月21日 ││ │ │ │③101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6246、21381號 │年度偵字第16246、21381號 │年度偵字第16246、2138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1年11月16日 │101年11月16日 │101年11月16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1年度執字第13085號。 │ 1年度執字第13085號。 │ 1年度執字第13085號。 ││ │2.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刑已定應│2.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刑已定應│2.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刑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