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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6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恩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恩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本件受刑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蔡秋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違反森林法 │竊盜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1.10.10 │102.03.30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字第22883號 │字第15304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20號 │2432號 │ ││ ├────┼────────┼────────┼────────┤│ │判 決 │102.04.17 │102.09.10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20號 │2432號 │ ││ ├────┼────────┼────────┼────────┤│ │判 決│102.05.13 │102.10.07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撤緩字第47號(經│字第12605號 │ ││ │本院102年度撤緩 │ │ ││ │字第113號撤銷緩 │ │ ││ │刑) │ │ │└────────┴────────┴────────┴────────┘

裁判日期: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