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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 請 人 陳柏傑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折抵刑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執行撤銷假釋之殘刑中,其中一案件業經執行觀察、勒戒40日完畢,然又經檢察官起訴經法院判刑11月確定,顯有一罪兩判之違憲情形,爰請求將聲請人先前業已執行完畢之觀察、勒戒40日折抵於目前執行中之假釋殘刑中,為此,依法聲請折抵刑期等語。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

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亦有明文。則有關執行裁判係由檢察官指揮,若以檢察官指揮執行裁判為不當者(如應折抵刑期未予折抵),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35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6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觀察、勒戒日數折抵刑期,依上開說明,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折抵刑期
裁判日期: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