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 異議人 蘇清河受 刑 人 蘇晨睿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1 年度執字第86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清河(即異議人,下稱異議人)之兒子即受刑人蘇晨睿(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23日,以101 年度交易字第58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確定,現正服刑中。惟因異議人所經營之辰藝裝潢工程行人手短缺,平日均仰賴受刑人協助處理事務,今受刑人入監執行已達4 月,造成上開工程行停工數月,異議人生活面臨困境,加上異議人近日檢驗發現患有肝硬化、暫時性腦缺血、腫塊、舌部細胞癌等疾,更無力工作,為此請准受刑人易科罰金執行剩餘之2 月有期徒刑,以全家庭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因而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之人,僅有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如不具上開身分關係之人,即無權聲明異議。經查,本件受刑人為成年人,異議人為受刑人之父親,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刑事聲請易科罰金狀、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異議人依法自無權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是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柏倫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日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