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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夏興國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重股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瀆職案件,聲請指定辯護人協助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人雖「聲請法院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云云。然查,聲請人尚未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重股檢察官提起自訴,業經本院以院內案件繫屬查詢屬實,有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單在卷可稽,是既無本件自訴案件繫屬,則亦無先行指定辯護人之必要。況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為自訴人指定律師,以協助自訴之相關規定;且在提起自訴前,亦無檢察官協助自訴、承受或擔當訴訟等相關規定;又自訴人縱有請求法律扶助之需求,依法律扶助法第18條之規定,亦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之,並非向法院請求,是上訴人主張聲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指定律師協助自訴云云,均與法不合,核屬無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辯護人
裁判日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