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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5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78號聲明異議人 韓芮蓁受 刑 人 韓繼武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韓繼武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 年度執字第10989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父親即受刑人韓繼武與妻離婚多年,聲明異議人因工作在外住宿,未與受刑人同,且受刑人有高血壓、頭痛、昏眩身體不適狀況,服藥治療中,目前獨自生活,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於1 民國02年

10 月24 日入監服刑,工作被迫終止,房屋無法支付,經濟陷於困境,執行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顯有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外之人,所為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則不在該條得聲明異議之列。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韓繼武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又無由其女兒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事由存在,此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聲明異議人韓芮蓁則為受刑人之女兒,且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亦僅有韓芮蓁的簽名,並無受刑人之簽名或指印,堪認並非受刑人本人所為之聲明異議,則有聲明異議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02 年12月19日聲明異議狀各1 份附卷可憑。從而,揆諸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人既非法定適格異議之主體,自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是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與法定程式尚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賀傑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4-01-03